日昨自由時報專欄「如果馬英九是同性戀」一文,充滿諸多過時且錯誤訊息,對之深不以為然。
第一,該文以性傾向為個人隱私,卻又與公職人員競選時所謂「誠信」掛上等號,須知,馬英九當年「好丈夫形象」,所展現的是當時的「事實」,即便選民果真以此形象欺瞞而認為「受騙」,但此並不涉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任何一款之規定,而得依據同法第一0五條由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以馬英九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民進黨若真認為「同性戀」果真是「天譴亡國」,那麼就請依同法第七十條規定提出罷免「同性戀者」馬英九!








書卷萬讀[Assez connu. Les arrêts de la vie.](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