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全球性少數族群議題重要司法判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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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第一個超國界人權法院宣告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

美洲人權法院OC-24/17諮詢意見簡介

 

張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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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性別認同人權保障及性別登記二元限制之重大發展

張宏誠

 

          早在201357日修正、同年111日施行,德國修改「戶籍法」(Personenstandsgesetz, PStG)第22條第3項規定(條文規定原文為:”Kann das Kind weder dem weiblichen noch dem männlichen Geschlecht zugeordnet werden, so ist der Personenstandsfall ohne eine solche Angabe in das Geburtenregister einzutragen.”),容許新生兒於出生時經認定為雙重性徵者,得無須強制性別登記為「男性」(männlich)或「女性」(weiblich),可於戶籍登記上予以空白,一般認為是承認第三種性別,成為歐洲第一個國家承認第三種性別。然而,法律並未具體規範性別登記在二元性別之外,如何登記為第三種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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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_law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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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第五庭在當地時間4月12日針對德國刑法第173條血親和姦罪(一、與卑親屬通姦的,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二、與尊親屬通姦的,處兩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親屬關係消除的,仍適用本規定;兄弟姐妹通姦的,處相同之刑罰。三、卑親屬和兄弟姐妹在犯罪時不滿18歲的,不以本規定處罰。)之處罰有無侵害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保障之私人生活(包括性生活)與家庭生活(當事人已經育有四子並組織家庭),以七票一致通過並無牴觸公約第8條規定之結論作成Stübing v. Germany(Application no. 43547/08)判決,我深不以為然。

1. 幾個重要事實:雖然是個案事實,但仍有需要深思的地方。當事人三歲即被送往孤兒院而後被收養,與其原生家庭完全斷絕任何聯繫,多年後因其生母死亡才與原生家庭再度聯繫,之後與其具有血親關係之妹妹「合意」發生性行為,同居數年並產下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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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對韓國憲法法院的建築、網站與識別標誌(藍色大門)、判決有一些基本研究與興趣,今天早上有機會聆聽韓國憲法法院大法官李東洽(Justice Lee, Dong-Heub)的演講,針對韓國憲法法院建構與23年來的運作有一些基本瞭解。

韓國憲法法院的裁判有一些有趣的發展,例如日前憲法法院認為軍隊禁止同性戀者服役並不違憲,但對韓國刑法典第304條使人誤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或其他詐術性交罪(相當於我國刑法第229條)之處罰,過度侵害成年男性的性自主權及隱私權而宣告違憲(2008 Hun-Ba 58)。

這裡會令人好奇韓國的憲法文化與社會互動。比如說同性戀議題,在韓國法律層面非常保守,但同志電視劇、電影卻有非常自由、開放的發展;又如上開判決,是否反映韓國某種男女間性權力關係的社會現實?又,韓國今年九月在釜山主辦亞洲憲法法院協會籌備會議,也可以發現韓國憲法法院積極發揮其國際影響力的企圖(比如說憲法法院的判決英文化程度令人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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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v. Lithuania

(立陶宛於性別變更相關要件及程序未即時立法案)

歐洲人權法院第二庭於2007/09/11之裁判[1]

案號:27527/03

張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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