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在Brothers & Sisters第二季完結篇撥完不到一週內,加州最高法院就馬上針對同性伴侶結婚權是否受加州憲法所保障一事公佈其判決,且大出當時言辭辯論之立場模糊,判決結果令加州同志伴侶與同志人權保障大獲全勝!




於In re Marriage Cases(decided on 15 May 2008)一案(共六案合併審理,全文按此下載)中,加州最高法院以四比三判決(多數意見由首席法官Ronald M. George主筆,Joyce L. Kennard、Kathryn Mickle Werdegary與Carlos R. Moreno三位法官共同連署,Joyce L. Kennard法官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如同預測,Marvin R. Baxter法官由Ming W. Chin法官連署提出不同意見書,Carol A. Corrigan分別提出第二份不同意見書)結果不但認定:

一、針對性傾向差異所為的差別規範,屬於推定違憲的可疑分類(suspect classification),適用嚴格審查基準!這是加州同志人權最大勝利!換言之,往後加州各項法律均不得因性傾向之不同而予以差別待遇。

二、同性戀者結婚權受加州憲法保障,結婚權屬加州憲法上之基礎權利,應適用嚴格審查基準,而依據加州最高法院判決先例,結婚權屬於一種個人權利,不分其性傾向之差異,換言之,同性戀者亦享有結婚權之基礎權利。

三、同性伴侶在其他地方合法成立的婚姻關係,在加州均應一致予以承認其合法效力。附帶說明:由於加州申請結婚登記無須加州居留期限之要件,換言之,全美各州美國同志公民均可至加州登記結婚,此與麻州結婚登記要件不同;當然,當他們返回居住地時,須視其居住地之州政府是否承認他州婚姻效力,聯邦政府則是完全否認同性婚姻之合法性。

讓我們先看看舊金山同志聆聽宣判勝利結果後歡欣鼓舞的照片集錦

PS: 本案最主要的訴訟代理人是位於舊金山的同志法律平權團體NCLR,其中心主任Kate Kendell,我在兩年前於阿姆斯特丹曾上過她的「運動與同志反歧視法」專題,也曾親自與她面談她的成長背景與同志平權運動的經驗,是一位非常爽朗、自信、樂觀的律師與運動者。很高興當年有機會認識她,或許將來有機會,應該請她到台灣分享經驗。







另一位則是Lambda Legal的主任Jon Davidson,也曾訪談其工作經驗。



(以上照片取自:AP Photo/ Tony Avelar)

有機會應該好好將訪談記錄整理出來。

(判決全文分析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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