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日前(六月九日)針對社會保險局所提「同志家庭子女的社會福利權利是否受聯邦政府所保障」(Whether the Defense of Marriage Act precludes the non-biological child of a member of a Vermont Civil Union from qualifying for child’s insurance benefits under the Social Security Act)一事公佈其統一見解。

在這份「意見備忘錄」(Memorandum Opinion for the acting General Counsel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中,聯邦司法部認為,在現行聯邦防衛婚姻法的架構下,並非因此即禁止同志家庭所撫養的子女,不得依據聯邦社會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聲請子女社會保險之相關福利。

這份意見書早於去年(二○○七年)十月十七日即已定稿,卻因若干保密因素而延宕半年始對外公佈。

本件案件事實是一對在Vermont合法登記為法定準婚姻關係(civil union)的女同性戀當事人K與M,在二○○二年成為Vermont州法上承認的配偶伴侶關係,隔年M經由人工生殖產下一子E,在州法合法承認K、M兩人的配偶關係之下,K當然成為E的母親,而須再經由收養程序成為第二母親(second parent adoption)。

然而後來於二○○五年M因事故而聲請社會保險的身心障礙給付,並一併依據聯邦社會保險法代E聲請相關社會福利給付(任何請領社會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成年人,其未成年子女亦享有該社會福利之固有權利)。受理本案的聯邦社會保險局審酌聯邦防衛婚姻法並不承認Vermont州法下的KM配偶關係,以該關係為基礎的ME母女關係,是否准予適用聯邦社會保險法即有疑問,因此向聯邦司法部聲請解釋。

聯邦司法部於本案解釋中將所謂配偶權利與父母子女權利加以切割,依據聯邦社會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請領聯邦社會保險給付,其要件在於當事人是否具有父母子女關係,而此關係之認定,繫於州法上是否賦予當事人間彼此享有繼承關係(未立遺囑之繼承關係(intestate succession)之承認,係屬州法權限),從而認定是否適用聯邦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因此,於本案中,依據Vermont州法規定,ME之繼承關係為基於其因「彼此撫養義務而生的繼承權」之母女關係(See Miller-Jenkins v. Miller-Jenkins, 912 A.2d 951 (Vt. 2006)),而與州法是否承認其法定準婚姻關係無涉,ME彼此享有繼承關係,因此符合聯邦社會保險法之規定,應予以適用。

這份意見書在美國法學界褒貶有之。西北大學教授Andrew Koppleman持肯定立場,認為在布希政府對同性戀者敵意高漲之時,聯邦司法部能作出此項進步而清楚的見解,他深感意外。然而耶魯大學教授William N. Eskridge而持保留立場,認為司法部此項意見,不過是依據社會保險法既有條文予以文義解釋,尚稱合宜,談不上任何進步或對同性戀者友善的看法。兩人皆是美國當代「同志法學」的重要代表性人物,兩人的看法,也正好反映出對同志平權途徑的不同取向(聯邦政府的角色)。

我贊同Eskridge的看法,司法部這項解釋,單純在不干涉州法權限下,合法依據社會保險法「明確」的條文加以詮釋,僅屬必然的結果。當然,司法部此項見解,將有助於未來承認同性婚姻、同性伴侶法定準婚姻關係或準同居關係(domestic partnership)下,或事實上受同志家庭撫養之子女,其相關聯邦權利得受到應有的保障,仍然值得加以重視。

但也再次凸顯聯邦防衛婚姻法的不當,以及合法承認同性婚姻的重要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