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7日,下午一點的台北街頭,在強烈颱風來襲前夕,彩虹旗再度於風雨中飄揚台北的天空下。同志社群們以遊行的方式,一方面建立社群的凝聚力與同志個人的自我認同,另一方面向社會其他群體宣示爭取平等權利保障的決心與訴求。

 

由於連日來中國的食品衛生問題與台灣的政治醜聞事件,雙雙佔據所有台灣的新聞版面,導致台北同志遊行的消息淹沒在這兩波新聞海嘯中,失去了博得版面宣傳的機會,主辦單位笑稱,同志遊行也是毒奶粉的受害者。在網路聯繫之下,仍然有約一萬五千人參與遊行;各大媒體版面也多少報導遊行新聞。然而,以遊行作為運動的年度代表作,主辦單位這席話,卻道盡了台灣目前同志運動的「現狀」。

 

遊行與法律修正、變更的實證研究:場域的界限

 

數大便是美;台灣人更說:「輸人不輸陣!」辦遊行的目的,就是要儘可能地號召所有可能參與的支持群眾,站出來,表示這個議題或族群是有力量的、是有強大的群眾支持的,簡單說,就是向這個社會大聲說:「我們不是弱者!」然而,群眾動員是需要安排的,涉及時間與空間的整合;要靠每一個支持者自動自發群聚在遊行的陣容裡是困難的。這是為什麼歐洲許多國家的同志平權運動組織,在各城市間設有獨立地區組織或全國性組織的分支機構,除了照顧地域性同志社群的不同需求之外,最大的功能便是組織串連的機動性。然而,這個規模的盲點在於,一百萬人與一萬人在這一天站在台北街頭,對同志平權運動所代表的目的是什麼?假如說,同志社群期待的,是透過遊行改變歧視現狀,那麼重點在於遊行之後的具體進程。遊行本身既無法讓國會議員通過法律,也無法讓法官作出判決。

 

去年羅馬同志遊行號稱突破一百萬;不久之後,一對男同志在競技場旁的同志酒吧外接吻,馬上遭到警察以公然猥褻而逮補。一百萬人的遊行換不了一個接吻的自由...一百萬人的驕傲說給誰聽?

 

誠然,遊行是一種民主社會與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的一種,透過遊行,反應某一個議題中某一群關心的群眾所欲表達的意見,這便涉及規模的效應:當遊行群眾人數達到一定程度時,將可反應民意而對執政者形成輿論與政策壓力。但問題有二:其一,人數所謂一定程度是多少?其二,執政者對於輿論與民意的重視程度以及輿論與民意對政策的影響力。當我們無法確認這兩項問題之前,遊行本身的意義,便僅止於遊行參與者凝結共識的儀式

 

或許,我們可以把遊行視為是一種社會草根力量的展現,藉以影響立法或司法的判斷;然而,在司法個案性與獨立審判原則的強烈基礎下,這種社會壓力多數對立法或行政機關形成影響力,而在法院判決的形成上不具滲透力。換言之,這種體制外的因素對立法與行政機關具有較大的操作空間,對司法機關而言,則取決於體制內的因素:法院體制、訴訟類型、法律理論與訴訟技巧等。

 

就我粗淺的閱讀中,目前僅有Daniel R. Pinello所著《Gay Rights and American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一書嘗試將近二十年來美國法院判決量化,以分析美國法上同志人權案件類型與影響判決結果的可能因素。然而,這種研究方法的先決條件是案件的取得。在台灣,許多涉及同志人權的案件,卻經常莫名因為出現性方面相關名詞,而被法院案件索引系統認定為不公開案件(非常不合理,目前僅有兩法律明文規定,於涉及兒童與性侵害為保護當事人,而應不公開),一個最佳的實證研究類型是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在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起訴與法院判刑定罪之間的比例,便略可分析在社會壓力下與這三者之間的互動關係與影響結果。

 

從遊行的形態觀察,遊行對形成或改變國家政策的影響力,在於遊行只是政治遊說團體展現力量的一個「場域」(field)。以同志遊行為例,一方面同志遊行本身以形成一個場域,並透過這個場域,試圖與另一個或無數個其他場域彼此進一步建構一個嶄新的場域。在此我省略同志團體在「同志遊行」這個場域內的討論,而想強調的是同志遊行作為一個行動者的集體意識的場域,在與國家公權力機關法律變動所形成的場域中的角色。換言之,這裡出現兩個場域,但不僅止於相互重疊的簡單結構關係,而是Bourdieu所稱的「相互建構性」。也就是說,這兩個場域的界限是模糊的,甚至當這兩個場域彼此建構時,兩者從場域變成行動者,而處於一個共同場域之中

 

我想要指出的是,台灣同志運動透過遊行而成為性少數行動者,在爭取透過立法方式改變社會地位時(假如這是台灣同志運動者的目的),在這個權力場域(同志團體與恐同團體爭奪社會正當性時,彼此所佔據的對抗性位置所形成的客觀結構關係,包括社會與文化的分化、政治制度的有形的體制結構、社會運動動員的有形結構因素、國家公權力處理社會運動的策略、程序與操作模式)中,遊行對爭取文化資本(訴求修法的正當性與權力)的可能性(慣習(habitus):個人成為同志運動者的策略運用與遊行在台灣社會與立法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等),以及最後實踐修法的目的(修法作為行動者的「行為」)。關係結構圖如下:

 

[慣習 * 資本] + 場域 = 實踐

 

除非台灣同志運動者清楚認識並充分掌握以上提到的實踐模式,否則現階段我並不認為每年一天「也好」的同志驕傲地走向街頭,便能換來同志共同合法收養子女、同志伴侶關係合法保障乃至同性婚姻合法化。

 

同志遊行是一種「運動工具」或是次文化的建構?

 

美國著名影集「同志亦凡人」(Queer as Folk)其中一集播映劇中城市同志遊行舉辦前,劇中人物對遊行的不同期待:是熱鬧的同志狂歡節、是支持自我性別認同群體、是宣示自我政治訴求立場、是第一次驕傲地站在朋友、家人身旁出櫃、是期待遊行之後滿足情慾需求,但也可能是仍然害怕出櫃而不願參與遊行的同志,擔心被鏡頭前或遊行隊伍旁觀的朋友、家人認出而丟了工作或失去親人,也有可能是生活中還有其他更重要的事情在遊行當天抽不出空,更有人是根本懷疑遊行「驕傲」之所在,認為遊行不過是弱者「相濡以沫」、彼此取暖、為去除身為同志而感到迷惑或羞恥救贖的激進份子。

 

同志社群透過遊行想要對話的對象是誰?透過既有的同志社群網絡,在遊行宣告舉辦之際,所有同志想必都已知道,甚至像是候鳥般的自然反應,每年九月就是同志遊行;而記者會或新聞版面的呈現,所謂同志遊行失去的新聞版面,想要吸引的、宣傳的對象,無疑是同志社群網絡以外無法觸及的友好群眾。這個對話對象更重要的意義是,同志社群藉由遊行期待的是同志主體自我對話、同志社群彼此對話、還是與社會對話?同志社群又為什麼要跟社會對話?

 

我認為,台灣的同志遊行到目前為止,都不足以稱為是一種社會運動,而只是屬於台灣同志次文化建構的一部份

 

作為一種社會運動,通常是一種工具性的目的達成,透過外在的策略運用與行為,作為達成目的的工具,運動本身並不是一種目的,而多數運動的結果取決於外在因素:運動反對的目標、國家公權力機構與運動結盟者等等。次文化的形成則是訴諸一種內在身分認同,本身當然是運動的一種類型,但不是訴諸外部社會的不公義的挑戰與抗爭。換言之,同志遊行與台灣社會的場域相互結構性並未建立。

 

如同我五年前的觀察,台灣同志遊行而處在一個爭取一天也好的「慶祝節日」,純粹是遊行參與者彼此連絡與交流,以及吸引更多旁觀者與新聞媒體的注視,以創造一個集體的身分認同的機會。當然,台灣目前隨著社會環境的開放,同志次文化的能見度也隨之提升,近幾年甚至往商業性文化靠攏;然而,這種次文化的形成,也造就了同志社群地域性的差別。因此,台灣同志在商業性同志次文化的興起之下,已經無須在參與社會運動組織或每年一次的同志遊行而獲得這種身分認同,同志遊行便成為「狂歡節」。

 

雖然我們還是可以在台灣同志遊行中看見不同同志社群的參與,但遊行的共同主張逐漸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更多不同身分的社群的名稱看板,將原先同志遊行在內部「同性戀」集體身分認同的建立,轉而是多元「性少數社群」,在遊行中個別隊伍裡,建立另一個社群身分認同。

 

社會運動也是再建構一種集體的身分認同,卻是透過運動目的的達成,在外在社會中建構一個「公民」的集體身分認同(政治意義的運動);社會運動的結果與目的成就使得這種集體身分轉換成為個體的基本權利與公共福利,同時也在個體獲得權利時形成集體身分認同。然而,社會運動與次文化的建構,仍然取決於前述對於同志遊行與同志運動場域結構的分析。

 

歐洲的同志運動經驗可以進一步解釋上述兩者的差異。荷蘭早期的同志運動是一種建立在政治策略的社會運動,透過「公民」身分的建立,去除同性戀者身分認同,強調「個人」的立場,並在政治領域裡,透過具有影響力的政治與宗教人物,極力改變所處的外在社會;即便是通過同性婚姻法,荷蘭仍有少數同志團體,認為應該維持激進的立場,透過更強大的政治力量,改變社會中仍存在的歧視。這時期荷蘭與法國的同志運動都比較偏向政治取向的社會運動。若以有關同志平權的法律修正為判斷,法國的腳步甚至走的比荷蘭更快。

 

隨著荷蘭社會的經濟成長而社會富裕,荷蘭基督教傳統清教徒的道德訓條開始鬆動,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整合,提高原本就小國寡民的荷蘭人在地域與社會層面的流動可能性,穩固了荷蘭社會傳統的個人主義與生活方式的選擇;此外,歐洲社會家庭生活模式的改變與節育方式的多元,也改變了性行為與婚姻制度作為生育的工具性目的。相同的情形在其他如法國的西歐國家亦然,此時,兩個國家的同志運動則出現一個重大的差異。

 

法國同志運動的社會運動面向在八○年代中期出現完全的退化,轉而因為社會的開放,同志次文化能見度不斷提升,法國同志社群已經無須透過政治參與與參加同志運動組織而獲得集體身分認同,同志遊行也轉變為單純「同樂會」的次文化展現,直到愛滋病議題的出現,才又再次將法國同志運動帶回社會運動的政治層面。

 

荷蘭同志運動也是掌握到這股社會環境亟欲改變的機會,以政治目的的社會運動,主張同性戀者與一般公民無異,社會運動本身不但不在創造一個同志次文化,反而是降低同志次文化的形成,以便與社會融合。然而,如法國發展,當同志社會運動創造一個較開放的社會環境時,同志次文化的能見度也隨之提升,也使得同志社群尋求集體認同的來源逐漸由社會運動移轉到其他次文化所形成的活動或場合(「網路」無疑是目前最大的次文化社群),最大的關鍵在於,荷蘭一直維持一個強有力的全國性同志運動組織,這個組織的專職化與同志組織的專業化,則歸功於荷蘭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宗教團體對同志平權組織的各方面經濟援助與協助

 

西歐國家在社會開放之後,許多同志運動組織都隨之凋零,在於無法透過身分認同吸引同志加入組織,運動的動員能力與組織的經濟來源都嚴重不足的情形下,同志組織自然便難以生存,如同法國的情形;一但缺乏運動與組織對政治現狀的警覺性與反應能力,同志社群的政治參與能力與政治敏感便逐漸消失,同時更促長了同志次文化的非政治化。這可以解釋為什麼法國自1999年通過PaCS之後,始終無法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上進一步突破:法國同志社群無力也無心在這政治議題上打轉,而荷蘭可以在通過同志伴侶登記法後,繼續政治運作進一步通過同性婚姻法。

 

同志運動的「同化」與「異化」

 

任何社會運動與人權保障的過程,都是透過被馴化、同化、轉化與異化的過程。問題並不在於這些過程是否有其不變的順序與階段,而是追求者本身應該明智地確信何者是個人與社群所需要的。同志運動不見得一定要與政治現實衝突、同志遊行不見得一定要嚴肅地訴求法律權利,重點在於,什麼樣的生活、什麼樣的社會才是你和我所追求的,而要達成這樣的目的,什麼方式才是有效果的。

 

如同美國同志影集所描繪的,或許,這就是同志遊行吧。不管你是要融入社會,扮演一個看似「正常」(virtually normal)的一分子,或是拒絕標籤,勇敢地宣示自己「不正常」的身分認同,不管是參與或旁觀,都可以在同志遊行裡,驕傲地找到自己的位置;同樣地,在遊行過後,同志各社群在同志運動中,也希望找到屬於自己的位置,繼續為台灣同志人權保障而努力。

 

註:關於同志運動的同化與異化的策略選擇,美國權威的同志政論家Andrew Sullivan與重要的同志研究學者Michael Warner兩人有著非常尖銳的意見差異,兩本必讀經典為:Andrew Sullivan1995年出版的代表作《Virtually Normal: An Argument About Homosexuality》與Michael Warner為反駁Sullivan理論而於1999年集結發表論文而成的《The Trouble with Normal: Sex, Politics, and the Ethics of Queer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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