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康乃迪克州最高法院於美東時間十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以4比3相對多數判決認定現行康州禁止同性婚姻之規定,抵觸該州憲法關於平等權保障之意旨而屬無效,將該案發回地方法院,並責令地方法院應依據原告八對同性伴侶之申請,發給結婚登記證書。康州可望繼麻州(2003)與加州(2008)之後,成為美國承認同性婚姻的第三個州。

原告為康州八對同性伴侶,於2004年8月24日向Madison town申請結婚姻登記遭拒絕,於是向地方法院主張禁止同性婚姻抵觸州憲法禁止性別與性傾向歧視之規定,案件於地方法院審理中,州議會則稍後於2005年10月通過立法,制定同性伴侶準婚姻關係法(Civil Unions Law, General Statutes §§ 46b-38aa et seq.)以賦予同性伴侶與已婚異性戀伴侶相同權利,而被告州政府即以當時通過之準婚姻關係法,主張拒絕同性伴侶申請結婚登記並未抵觸州憲法各該規定,地方法院主筆法官Patty Jenkins Pittman以被告州政府申請之簡易判決,認定系爭案件中,由於康州州議會通過新法賦予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相同婚姻制度所賦予之權利,因而其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並未受有不當侵害,判決原告敗訴,see Kerrigan v. Commissioner of Public Health, 49 Conn. Sup. 644, 667, 909 A.2d 89 (2006)。


原告不服,主張地方法院針對該州準婚姻關係法之解釋,抵觸州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上訴州最高法院,於2007年五月進行言辭辯論後,由於康州法律並無如加州規定須於言辭辯論終結後180天做出判決,最高法院遲至昨日始做出判決。康州最高法院於Kerrigan v. the state Commissioner of Public Health(Case No. SC 17716, decided on 10 October 2008)一案中,多數意見主筆法官Richard N. Palmer認為,康州現行雖有制定同性伴侶法定準婚姻關係法以保障同性伴侶相關權利,然而最高法院依據聯邦最高法院與州最高法院歷來針對平等權保障之判決先例,援引聯邦憲法與州憲法禁止「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之意旨,認定康州現行準婚姻關係法雖賦予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相同權利,卻禁止同性伴侶申請登記結婚,其情形與當年禁止種族歧視之隔離政策相同,形式上係創設婚姻制度以外另一種制度賦予同性伴侶相關權利,實質上卻透過兩種制度之間的差別待遇而對同性伴侶構成歧視(cognizable harm)。


康州最高法院認定上述差別待遇(異性伴侶成立婚姻關係,同性伴侶成立法定準婚姻關係),係根據伴侶性傾向之不同而為分類之基準,依據同性戀受歧視的歷史、性傾向涉及社會參與的能力、同性戀為與生俱來不可改變的特徵,以及同性戀屬政治參與的少數族群等理由,認定屬「準違憲可疑」(quasi-suspect)之分類,因以中度或嚴格審查基準判斷系爭法規是否違憲。州最高法院最後以中度審查基準,認定被告州政府未能提出重要的政府利益,且準婚姻關係法立法目的與禁止同性婚姻之手段兩者間亦不具實質的關連性,因而宣告康州拒絕同性伴侶申請結婚登記抵觸州憲法關於平等權保障之意旨。


詳細判決內容分析待有時間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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