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老年同志與法律之關連性,其實大部分「同志」與法律之間的建構與影響,於老年同志身為「同志」都必然適用:老年同志也面臨伴侶關係能否合法化,於退休前工作權如何受保障、伴侶相關福利如何爭取,以及退休後相關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之制度如何適用於老年同志身上。

 

首先是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處理的是如何看待同性伴侶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合法成立婚姻關係後所適用伴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老年同志而言,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兩項重要意義,則在於成立合法婚姻關係後所自動生效適用的社會保險與醫療救助等實質急迫協助,以及老年同志所依賴的非原生家庭所予以提供的照顧與協助,如何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為這類型的「家庭關係」取得法律上應有的地位與保障,而這些問題可能從生到死的一連串法律問題有待解決,甚至死死後仍須依據伴侶或家庭成員於生前法律關係的界定,以便決定之後法律問題的解決途徑。

 

在美國,這個問題比較嚴重的是,即便婚姻法屬於州法權限範圍,凡而,社會保險、社會福利與醫療照顧(medicare/medicaid)則是聯邦政府的權限。換言之,即便美國一半以上州政府已或多或少承認同性伴侶相關權利,然而,涉及聯邦政府權限,一方面除了DOMA的影響之外,國會與之前布希政府的保守態度,是否會因為Obama政府上任後而有所改變,值得觀察。

 

其次,就工作權保障,反而是聯邦政府定有工作平等法(ENDA),其中將性傾向列為禁止工作歧視之事由之一;而只有十二州政府與聯邦工作平等法有類似規定(California, Colorado, Illinois, Iowa, Maine, Minnesota, New Jersey, New Mexico, Oregon, Rhode Island, Vermont, and Washington),將禁止性傾向歧視與性別認同(包括變性者)一併納入保障範圍,八個州則僅禁止性傾向歧視(Connecticut, Hawaii, Maryland, Massachusetts, Nevada, New Hampshire, New York, and Wisconsin)。就工作權保障,老年同志雖然得一併享有法律對禁止性傾向歧視之保障,然對老年同志工作權之保障,其保障的重點顯然與其他年齡層的同志在主張其工作權保障之重點有所不同。老年同志工作權的保障著重在工作權後半部關於退休撫卹部分,亦即在健康照顧與維生輔助器材與安養中心的使用與費用支出等問題。

 

在美國,老年同志所涉及的法律,大概有前述工作平等法,以及公平住宅法(Fair Housing Act of 1968, 42 U.S.C. §§ 3601-3619 (2000))、公共設施使用接近法(Public Accommodations Act,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Title II, 42 U.S.C.  §§ 2000a-2000a-6 (2000))、老人福利法(Older American Act of 1965, 42 U.S.C. §3001-3058ff (2000))等等。於二00五年美國白宮年齡老化問題研究會議(White House Conference on Aging)則建議美國政府將老年同志及變性人納入全國性老人就養協助網絡。除了聯邦政府逐漸重視老年同志的社會問題之外,各州政府亦有特別針對老年同志的照顧問題予以立法,例如加州。

 

老年同志因為身體老化與健康問題,其實與青少年同志一樣,當老年同志被安置在安養中心時,假如不是有特別的專屬於老年同志的安養中心,其實便有可能發生老年同志或變性人因為其性傾向而在安養中心遭受所屬照顧人員或其他老人的歧視、虐待。這當然就有必要針對老年同志設立適當的安養處所的可能性。

 

至於我國,目前僅有老人福利法針對六十五歲以上人民提供相關養護、設立專屬機構予以照顧等等問題而有規範,至於老年同志在現行制度下有無任何需要予以特別關注的問題,在青壯年同志族群的法律問題都無法有效獲得解決的台灣社會中,老年同志的社會處境與法律問題,更是邊緣中的邊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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