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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馬英九是同性戀--回應曹長青「如果馬英九是同性戀」一文

日昨自由時報專欄「如果馬英九是同性戀一文,充滿諸多過時且錯誤訊息,對之深不以為然。

 

第一,該文以性傾向為個人隱私,卻又與公職人員競選時所謂「誠信」掛上等號,須知,馬英九當年「好丈夫形象」,所展現的是當時的「事實」,即便選民果真以此形象欺瞞而認為「受騙」,但此並不涉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任何一款之規定,而得依據同法第一0五條由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以馬英九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民進黨若真認為「同性戀」果真是「天譴亡國」,那麼就請依同法第七十條規定提出罷免「同性戀者」馬英九!

所謂真相,與馬英九是否是同性戀(嚴格來說應該是雙性戀)、馬英九是否為假結婚、馬英九是否有婚外情等「私人生活」無涉,若有,亦僅周美青女士是否提起訴訟,也只有她,才有權利知道所謂真相。所引柯林頓就司法程序證言法律義務之違反,與馬案尚屬政治泥糞攻訐豈千里之遠!

 

尤令其心可誅者,是該文藉此再度搬弄對同性戀者的刻板印象與錯誤觀念!佛氏當年所言乃「性別認知過程」之謂,其於一九0五年性學三論(Three Essays on the Theory of Sexuality)一書即明白反對之前學者就「生為異性戀始為自然」之說,認為性向(非性別)在新生兒出生時並未確定,而是一種性別認知的過程,新生兒對任何「客體」都可能產生性欲,而佛氏也從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性倒錯」或者是否可以治療,對於一般對男同性戀女性化之刻板印象,就佛氏的理論而言,這也是新生兒成長過程中外在環境所學習而得,與是否為同性戀並無關連性。(姑且不論佛氏理論是否為當代學說所接受。)

何謂年幼因長者誘之而改其性向?何謂面首而易獲妒?何謂女性化、何謂重視外貌?該文就同性戀生成原因之認知及個人性傾向與性別特質、外在容貌等不當連結,甚至該文暗指同性戀者均有侵害幼童之「戀童」可能性等均屬棄鞋而已非學術界所採,亦不為多數文明社會所苟同!美國學界於一九五0年代錯認佛氏學說,而將同性戀列為精神疾病,之後美國精神醫學學會於一九七六年乃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中予以除名,換言之,目前學界均不以同性戀為「性倒錯」或性變態之精神疾病!該文誇言曾發表上萬字專題報導,且善盡家庭作業,然觀其言便可知其家庭作業顯不及格,其所為專題報導,果然是十餘年前之腐言,尚有顏面大言不慚?

 

第三,其文誤認電影斷背山之社會教育意義,並將馬英九個人觀影心得予以含沙射影。任何對「美」有粗淺認知的正常人,不管是同性戀或異性戀,都應該會因美而感動,這種對愛、對美的感知,是一種人性,除非該文認為同性戀者不是「人」,沒有人類所應具備的感官,否則,豈有不因斷背山對真情描寫的深刻而感動?這不正也是世人對李安、對斷背山予以頌揚的原因?這是凡人皆有而異於禽獸者,豈非作者哉?

該文所引英國與愛爾蘭(非美國!)合資拍攝的電影「亂世浮生」
(Crying Game)中男主角嘔吐為例,指稱凡正常的「異性戀」在看到同性戀電影或認知其所愛戀的對象是同性時,則應有上述「正常」之行為,豈不見電影最後所欲傳達的愛無分國界、無分性別的真實可貴,卻拿雞毛當令箭,難道同性戀者看到時下一般異性戀愛情電影時,也應該作嘔?難道異性戀者均如作者之流而不識美醜、不辨是非?

 

綜上所述,該事件人民所應關注者,並非馬英九先生對其性傾向是否誠實之問題,而是馬先生在「性行為」之光碟有無存在之問題上,是否應予以正面回應。性傾向是每一個人對其「自我」是否願意誠實面對的專屬決定,不應由他人決定其是否應誠實以對,更不應以任何目的,由外界強迫揭露其性傾向。該文通篇以政治人物之「誠信」立論,然文末卻稱「否定光碟事件,不等於說自己是異性戀」,圖窮乃見,其舞劍者,仍是:馬英九到底是不是同性戀!至所引美國紐澤西州長辭職一例,並非因其同性戀身份之故,而是其性行為之不當;換言之,選民並不因其同性戀身份即可要求其去職,而是其「否認」所為婚外性行為(直到紙包不住火、要上法庭當被告,才自己出來承認同性戀身分,並宣佈自行請辭),有違其作為「政治人物」的政治操守,與該州刑事法律無涉,更與其性傾向無關。是以就算馬英九是同性戀,我們又有什麼立場要求馬英九應該「出櫃」,又有什麼理由要求馬英九應該辭職下台?

 

就算馬英九是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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