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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同志朋友們從小到大或多或少都曾遇過下面這些情形:在學校被同學罵「娘娘腔」、作業本、書桌上被寫變態;在自己私人鎖碼相簿上傳自己「大雕」照片,被警察以散佈猥褻出版品而約談應訊;半夜寂寞難耐,想在聊天室內找人約炮,卻被警察釣魚而吃上官司;因為感情生變而和另一方分手,但同居時一起買的床、椅、車子、房子甚至寵物,不知道怎麼一刀兩斷分的乾淨…這些問題都與法律有關,也可能是「同志法律問題」,同志們也可能意識到認識法律的重要性,但問題是,要如何跨出認識法律而解決問題那「友誼的第一步」?

法律問題與「同志法律問題」

對異性戀者而言,他們不需要面臨自我性傾向的認同與接納,在社會生活中,也不會面臨「出櫃」問題,因此,他們生活中的法律問題,不涉及同志所遭受的性傾向歧視:同志一方面面臨因性傾向不同而產生的歧視、偏見,另一方面,因為這些歧視、偏見,造成同志對權利意識的觀念薄弱,或挺身主張其應有權利都有所顧忌。

舉例來說,當同志在新公園「認識朋友」時被警察臨檢,這時候是因為同志「是」一個同志或「看起來」是一個同志被惡意刁難,還是如一般老百姓臨檢?假如是你在路上被警察不明究理地要求出示證件,這時候是老實地掏出身份證供檢查,還是會有權利意識地反問警察檢查身份證的依據、理由是什麼、可否反而要求警察出示相關證件等等,這是同志作為一般公民與任何人都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但是,假如是在新公園被臨檢時,警察出言不遜,或言語態度帶有明顯歧視同性戀者,或者是在特定場所如同志酒吧、舞廳、三溫暖等而遭受不合理的臨檢時,則可能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同志法律問題」,是涉及「同志因素」的法律問題,亦即有無構成「性傾向歧視」的法律問題。

因此,同志看見法律、認識法律的第一步,除了自我培養作為一個公民所需具備的各項生活法律小常識,更重要的是,在涉及同志法律問題時,也能具備應有的權利保障意識,不見得如法律專業人員般瞭解法律,但具備來自憲法的權利保障意識,則不可或缺。

來自憲法的權利意識

法律分門別類、條文多如牛毛,不是以法律為專業、甚至以某一門法律為專業的人,對於「法律」都是不熟悉的,何況一般人而不管是不是同志。特別是當社會仍普遍對同性戀者存有歧視,而法律的制定仍以社會多數異性戀者的價值觀判斷時,同志具備來自憲法的權利意識,更是別無他法的護身符。

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不是來自於立法院的賦予;人民可以主張的權利,不是取決法律上賦予多少,而是凡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不論有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都應受到保障。換言之,不是法律所沒有規定的權利,人民就不得加以主張;不是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人民就喪失其權利,而是這樣的限制,有沒有牴觸憲法。憲法條文是死的,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也就不過數條文字,如何落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內涵,最重要的是,每一個公民都能在生活中具備來自憲法的自我權利意識。

從生活中反映權利意識

法律是一種社會生活的共同規範,既然如此,法律知識就不應該只是法律系學生或從事法律專業人員所獨有,也不是每一個人都要熟讀六法全書,而是我們每一個人在個人與團體生活中都能具備這樣的常識。這樣的權利意識,也不是使每一個人都成為「好訴之徒」,而是當面臨自己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能夠以最簡單的方式保障自己。這並不分同志或異性戀者。在我擔任大法官助理期間,經手無數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案件,這些人民來自士農工商、問題五花八門、理由天南地北,但都有一個共同的主張:法院在判決中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這些聲請理由是否有其正當性見仁見智,但是,這些聲請人都知道,他們的權利是受到憲法所保障的、他們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以維護自己受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身為平等公民的自我認知

美國總統Barack Obama在日前祝賀同志驕傲月的文告中便清楚的提到,同志與異性戀者一樣,都是美國社會一份子、美國的公民。同志一樣在各行各業有其傑出表現,也同樣為國家、社會而盡己力。同志的權利保障不是一種特權、不是國家特別給與同志額外的權利保障,同志的權利保障,就是所有美國公民的權利保障,同志權利保障的各項議題,都可能涉及你我每一個人的權利保障,只要憲法上平等權保障的理念一天無法落實在社會每一份子,不知道哪一天,我們每一個人就會面臨同樣的問題,影響社會每一份子的生活。因此,Obama重申,他的政府保障同志人權,正是實踐憲法平等權理念,這是為著美國全體社會與每一個公民的利益而努力。

這不僅是為政者(包括立法者與司法者)必須嚴正予以體認的原則,同志也必須有清楚的自我認知:我就是國家的公民,我同樣守法、納稅、盡我作為一個公民的義務,為什麼我不是與一般(異性戀)公民一樣享有同等的公民權利?具備這樣一個權利意識,是同志看見法律、認識法律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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