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中秋節快到了,但由於地球暖化效應,夏天天氣也越來越熱、夏天的天氣也越來越長,本來氣象局說這禮拜氣溫會下降,但還是熱到不行。

如此夏日炎炎,或正好眠?還是在涼爽的冷氣房裡,來場「衣不蔽體」(又可以響應節能減碳喔!)的家庭性愛派對,才是夏天消暑解悶的良方?除了肌肉猛男、各色型男讓眼睛吃冰淇淋之外,又如何舉辦及參加一場賓主盡歡、沒有條子、狗仔等後顧之憂的「同樂會」?這就有一些法律小常識要讓各位「同學」知道了。

按圖索驥有方法,不淫不援不露點

從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來看,到底什麼是猥褻及引誘性交易的物品、訊息,在法律構成要件的主客觀解釋上不夠明確;雖然有司法者在最後把關,但結果不一,還是容易讓檢、警濫權。這種犯罪大都歸為簡易案件,一旦檢察官緩起訴(一般人民或許都不得不接受),便阻絕司法者(包括大法官)介入審查的機會;其程序不用言詞辯論,也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虞。不過,在目前修法或憲法解釋都無法立即有效改變現狀下,似乎只有玩迴避法律的文字遊戲,好躲過檢、警「迫害」;但這對聰明的同志朋友來說,應該不是問題,只要把握不淫、不援、不露點的原則,相信趴主找人不怕犯法,想要參加派對的老鳥或菜鳥不怕於被警察釣魚設陷阱,都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檢、警不合理的約談或訊問。

自我保護有門道,要看要玩也要套

參加轟趴,重點不是穿戴什麼名牌內衣褲或高級服飾,反正最後都得「坦誠相見」。為了避免隨身物品過於招搖或錢財露白成為肥羊遭竊等不必要糾紛,參加轟趴當然是輕裝簡從最好,有張證明身份的健保卡、搭第一班捷運回家睡覺的捷運卡,最多口袋放個一百元就夠了。轟趴雖然少不了「助興物品」,但除非絕對隱密、安全無虞,否則「天然的最好」(這當然是外行人說的話…)。至於安全性行為也很重要。在「進入狀況」、「愛到最高點」之後,可能管不著有沒有戴保險套,上了再說;但為了自己和眼前即將有「一炮支援」的戰友,最好還是回個神戴上保險套、使用潤滑劑,否則不但觸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21禁止進行危險性行為之規定,為了一晌貪歡,害人害己、害到自己死,可就罪孽深重啊!

轟趴在趴主提供的公寓住宅裡舉行,或到飯店或旅館「開房間」,這些場所都應該受隱私權的保障。假如不是大批人一次蜂擁而至,或因場所隔音設備不足而影響鄰居或其他飯店住客,在未公開資訊而由趴主個別聯繫特定參與者還被警察逮到,要不是聯繫過程未獲邀請者挾怨報復,就是警察利用「暗樁」混入通風報信,否則警察得知訊息甚至確切地點,當真「不可能的任務」。

隱私肖像有權利,拒入拒拍拒離場

但不幸警察真的來了,趴主應該警覺,除了確認身份,要求出示搜索票(刑訴法§145,下同)則是最重要的第一步。一般而言,除了§131無需搜索票得逕行搜索的情形外,大概不可能有電視上那種警察荷槍實彈、破門而入的情節(§132強制力搜索)。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對於自己住宅空間有不受任何人非法侵入的權利,因此,檢、警必須依據§128之1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也必須出示身份與搜索票。不管是趴主或每一個轟趴參與者都應該有此體認,在未知來者前不隨便開門,否則,就有可能讓檢、警依據§131之1經自願性同意者而為搜索。假如是在有人住居的處所辦轟趴,§146規定,檢、警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搜索(這裡也涉及如何認定家庭性愛派對是否構成§147夜間搜索之例外)。

最後有兩個重要問題需要特別說明。第一,檢、警不得對外公開搜索,但實務上總可見新聞媒體像蒼蠅黏著來。趴主或住宅所有人必須向這些媒體嚴正抗議。記者不是執法人員,記者在未得住宅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同意前,絕對不能進入現場採訪,否則便是侵害隱私權;檢、警執行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124),此時在場每一個人都必須立即向檢、警表示抗議,並要求檢、警履行法律義務,否則,事後可請求國家賠償。對媒體現場攝影、拍照,在場每一個人也必須堅持自己的肖像權,雖然涉及公共事務,但這種攝影、拍照,其內容與犯罪偵查與真實發現無關,單純只是媒體嘲弄、取笑、侮辱在場相關人好製造新聞,已逾越來轟趴玩的人的社會生活義務可忍受範圍,嚴重侵害其人格、名譽!(日本最高法院判決便作此見解)此外,對個別記者之辨識並不重要,只要知道哪家媒體,作為日後民事侵權責任求償對象就可以。

再來是檢、警發現管制藥品而無特定犯罪嫌疑人時,可否將所有在場人等強制帶離現場,例如帶至警察局強制採證?搜索時檢、警僅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144II);這種強制帶離現場到特定處所之行為,嚴重侵害人身自由,除非是現行犯可以逕行逮捕,我國目前並沒有大規模搜索、逮捕的法律依據,檢、警這種行為有違法之虞。即便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而採取血液、尿液(例如§205之2,即便依據免疫條例,也必須由主管機關事後通知至指定之醫事機構,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由醫事人員為之),前提是有相當理由認定違犯罪嫌疑人且經合法程序逮捕,目前搜索轟趴而強制管束人身自由、強制驗血、驗尿等行為,都有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虞。

總而言之,趴主與任何到轟趴玩的人都應對憲法保障自己的基本權利有簡單認識!權利限制要有法律依據,不得過當、逾越比例原則,檢、警對在場人等名譽有保密義務;檢、警搜索時,在發現有侵害自己權利時也要立即表示異議,例如要求說明扣押私人物品的理由及製作收據(§139I)、製作搜索筆錄(§146II)等等,事後才有向法院尋求救濟的依據。

同志們,唯有知道自己的權利,才能快快樂樂去轟趴、平平安安回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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