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眼中,「我是誰?」

—性別認同障礙與變更性別登記立法芻議

張宏誠

 (全文載於全國律師雜誌,2010年5月號,頁57-86)

中文摘要

長久以來在臺灣社會傳統性別觀念與西方醫學知識的影響下,一般大眾對變性人(以下稱性別重置者)素有歧視的刻板印象與誤解,對於變性手術(以下稱性別重置手術)的進行與性別認同的自主決定,亦抱持著極度懷疑的態度,因此也使得性別重置者相關基本權利,遲遲無法獲得平等尊重與對待;其中如現行性別登記之變更,其要件與程序均付之闕如,僅一紙行政命令以性別重置者須進行原有性器官移除手術完成後,始得申請變更性別登記。本文在保障性別重置者性別自主決定之人格發展與人性尊嚴之憲法原則下,認有必要參酌外國立法例,以儘速制定相關規範,保障性別重置者基本權利。全文除前言外,第二節說明目前我國有關性別重置手術與變更性別登記之現行規範與實務作法;第三至五節分別就日本、英國、西班牙等三國法律,關於性別重置者變更性別登記要件與程序之規範,予以詳細介紹其立法背景與規範重點,於末節則剖析其優劣,並提出本文見解:以經心理診斷證明具有性別重置傾向、而年齡為16歲以上者,均可逕行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無待進行一部或全部之性別重置手術。文末並以目前國際間對性別重置者基本權利保障類型之規範,作為我國未來有關性別變更登記與性別重置者相關權利保障規範之立法參考。

 

 

關鍵字:性別、變性人、變性手術、性別登記、人性尊嚴、性別重置者、性別重置手術、性別認同障礙、性別自主決定
 


目次

 

一、前言:從歐洲人權法院L. v. Lithuania一案判決談起

二、我國性別重置手術與變更姓名、性別登記之現行規範

(一)認定性別重置者的標準

(二)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要件及程序

(三)個人身分資料登記變更之要件及程序

(四)小結

三、日本2003年暨2008年「有關性同一性障礙者性別記載特例之法律」簡介

(一)立法背景與全法鳥瞰

(二)性別變更之要件及程序

(三)性別變更登記之效力

四、英國2004年「性別認同法」簡介

(一)立法背景與全法鳥瞰

(二)性別登記變更之要件及程序

(三)性別重新認同證明書之效力與救濟途徑

五、西班牙2007年「變更性別登記法」簡介

(一)立法背景與全法鳥瞰

(二)性別登記變更之要件及程序

(三)變更性別登記之效力

六、外國立法例之綜合評釋與我國變更性別登記之立法原則:代結語

(一)外國立法例之綜合評釋

(二)確立性別重置者基本權利受憲法保障之地位與權利保障類型

參考文獻

附錄

附錄一:日本「有關性同一性障礙者之性別記載特例之法律」中譯

附錄二:日本勞動衛生部頒佈之「有關性同一性障礙者性別記載特例之法律第三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醫師診斷證明書記載事項規定之行政命令」中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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