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國防部在「憲兵兵員甄選實施計劃」中,明文將同性戀者列為有安全顧慮對象,排除同性戀者擔任憲兵勤務。

這件案例可以從幾個問題點分析。首先是從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之「服兵役之義務」來看,同性戀役男到底要不要當兵?

國防部早期為了避免麻煩,減少部隊在管教上的困擾,多半以「性心理變態」將同性戀者納入免役,但是後來發現有大量免役病例,影響兵源,有違服役「義務」之公平性,於是政策轉變,不管異性戀或同性戀者,只要是役男,通通要當兩年兵。

根據國防部及內政部訂頒的體位區分表中,性別認同障礙仍是免役體位,換言之就是不用當兵,只是體檢人員真的可以一眼就知道你是同性戀者、他不是同性戀者嗎?所以除非同性戀役男自己說他是同性戀,否則軍方單從外表要說一個人是同性戀恐怕不可能,要說一個男生不像男生而判定同性戀,恐怕也是無知的行為。當事人假如說他不是,堅持要當兵怎麼辦?你知道,台灣社會男生不當兵是很怪的,沒當兵一定身體或心理有問題,這在以後求學或求職都可能留下一個印記,所以當然也沒有同性戀者敢說他是同性戀而拒絕當兵,這等於向他的所有親朋好友「出櫃」承認他是同性戀。因此現在軍方對於役男服役或者是職業軍人(包括軍校科班或指職招募)採取的態度跟美國的政策一樣,「你不說、我不問」(Don't ask, don't tell)。

我國和其他國家禁止同性戀服役的情形有所不同,我國是徵兵制,也就是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就得當兵,同性戀者主張不當兵很容易讓人聯想是在要求特權。不可否認,以軍隊的生態與文化,同性戀者當兵一定會產生許多適應上的問題,近年來其實軍隊心輔系統漸漸對於同性戀者有較為寬容、開明的作法,承認同性戀不是精神疾病,也非生理傷殘或機能障礙,但還是認為同性戀者在軍中極易產生適應上的問題,應立即轉介心理衛生中心輔導。但假如不是精神疾病,為什麼一旦發覺有同性戀傾向的官兵,就要轉介心理衛生中心輔導,更何況只是有「傾向」,還沒確定是同性戀,也沒有適應上的問題。

因此,對於同性戀役男服兵役這「義務」,比較好的作法就是視不同情形而定。同性戀者願意當兵,軍隊就不應該以異樣眼光對待,或者是在服役過程中有偏差的行為(例如因此而對同性戀者有差別待遇或人身攻擊);對於不願意當兵的,其實如同軍中現行作法,必須在保障同性戀者的隱私權下,透過「專業」心理諮商、輔導,使其能夠適應軍中生活,否則也不排除給予免役,只是對於免役之事由,軍方亦應善盡保密義務。

除了服兵役的義務外,這也是一個同性戀者的平等權及工作權保障問題。為什麼同性戀者不能像一般人選擇成為職業憲兵官科的軍人?這限制有沒有構成憲法上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歧視)(在這種意義下也包括女同性戀者,因而涉及女性服役政策與同性戀者服役政策之比較)?其次,這種招生簡章或者招生辦法,最多就是一個「行政規則」,用一個法律位階這樣低的規則限制同性戀者的平等權及工作權,明顯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

再者,職業軍人不管什麼原因被發現是一個同性戀者,基於軍人同為公務員受憲法對於其身份上及工作權之保障,也不可以隨便理由就予以免職。

其實在美國或者是歐洲,也有一些禁止同性戀服役的說法,如會影響軍隊戰力(例如影響軍人剛強與服從的角色扮演、造成軍事保密顧慮)、影響軍隊內部團結及生活環境(例如為保障其他異性戀的隱私權、避免造成軍隊中性關係異常而增加愛滋病傳染機會)以及破壞社會運作及道德價值觀,並減損軍隊招募的良好形象等等,其中自是充斥著許多無知與偏見。但這次憲兵招生單單憑著「忠貞」這兩個字限制同性戀者投考憲兵,只能說這些軍中人事招募的主事者太不用功了,好歹也說說上面這些比較冠冕堂皇的藉口嘛!

總的來說,同性戀者軍隊服役政策涉及憲法上對於同性戀者平等權等基本權利保障議題,同時背後隱含軍隊文化的特殊性以及我們對於性別角色與性傾向歧視種種誤解與偏見,有必要深入研究。不過,國防部也再一次讓我們見識到台灣人權保障一個最壞而且技術拙劣的示範。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碩士,論文題目為「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

2002.05.02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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