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是現代所謂「集中式」違憲審查制度的創始國,也就是成立所謂「憲法法院」,而由憲法法院單獨且排外行使憲法解釋之權力。

在這個制度下,憲法法院以外的法官,假如認為法律違憲,僅得聲請憲法法院解釋憲法、行使審查權,很少有法官會在判決中直接表示立場;另一方面,歐洲人權公約與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一般在歐洲各會員國內,其效力及被引用之機會,限於內國法院適用法律之限制,也較少能凸顯其重要性。

而在這件女同性戀伴侶行使人工生殖權合憲性判決上,奧地利最高法院法官給我們一個良好的示範!


奧地利在2003年歐洲人權法院於Karner v. Austria判決認定同志伴侶事實上伴侶關係受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之保障後,奧地利即承認同志伴侶事實上伴侶關係;然而,這樣的差別待遇,以及遲遲未能立法平等保障同性伴侶婚姻權利,在同年奧地利憲法法院作出判決認為並不違憲後,案件便由相關同性伴侶聲請歐洲人權法院審查。

期間,奧地利經過國會多次提案、討論,終於通過同性登記伴侶法,並於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雖然名稱叫做登記伴侶法,但其與婚姻所附隨之相關權利相差不大,而屬於我所稱的「法定準婚姻關係」。隨後,歐洲人權法院於2010年6月24日於Schalk and Kopf vs. Austria (Application no. 30141/04)判決認定,各會員國雖然應該立法平等保障同性伴侶相關權利,但基於各國國情以及所謂對於同性婚姻平等保障的「歐洲共識」尚未形成,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奧地利未能平等保障同性伴侶「結婚」權利,與公約第12條及第14條結合第8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承上所述,奧地利同性伴侶法雖然與異性戀婚姻相關權利所差無幾,但一個很重要的差別在於,該法明文排除並禁止女同性戀者成立同性伴侶關係後,得依法進行人工生殖之權利,違法得處罰金等等。一對德國女同志伴侶Christina Bauer及Daniela Bauer三年前在德國成立伴侶關係後移居奧地利,Christina經過其伴侶Daniela同意後,準備進行人工生殖,而根據法律相關規定,進行人工生殖之異性戀伴侶必須於法院進行公證,一年前Christina及Daniela便向所在地方法院聲請公證,經法院以同性伴侶法及人工生殖法明文排除女同性伴侶得進行人工生殖之權利而駁回其公證登記之聲請。

地方法院於2010年3月駁回其聲請後,經上訴高等法院,於2010年7月遭駁回。兩人上訴最高法院,奧地利最高法院罕見地引用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認為生養子女、組織家庭是一個人人格與自我認同重要的一部份,受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之保障。最高法院認為奧地利系爭法律之限制,單純僅因為同性伴侶之性傾向而限制其得進行人工生殖、生養子女與組織家庭之權利,已違反奧地利憲法與牴觸歐洲人權公約與歐洲人權法院之相關判決。

於2011年3月22日奧地利最高法院罕見自為判決後,並聲請奧地利憲法法院就系爭法律之合憲性進行判斷。(OGH 22.03.2011, 3 Ob 147/10d)

奧地利最高法院判決全文:http://archive.equal-jus.eu/760/1/OGH-110322.pdf

進一步報導:http://transgender.at/presse/shownews.cgi?id=112675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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