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填字遊戲的性霸凌立法
張宏誠


隨著立法院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將所謂「性霸凌」增訂於該法用詞定義,並同時於該法原有性侵害與性騷擾相關條文中,像填字遊戲般將性霸凌三個字擺進法律裡[1],似乎,性霸凌事件就可以消失在我們的校園、學生就可以免於性霸凌的恐懼,可以在這個沒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快樂天堂裡自由學習了。但又為什麼法律修法通過,連日來卻又引發許多批評聲浪?難道這法律錯了嗎?

這次修法,將所謂性霸凌界定於性騷擾以外,針對性別特徵、特質、認同或性傾向予以貶抑[2]的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行為,這是非常淺顯的性霸凌型態;在這樣的定義下,眾所聚焦者多半是已為人慣聞的負面名詞,然而在那些名詞之外,究竟什麼是語言霸凌?為什麼這些教育部官員所舉語言霸凌,都集中在對性傾向或性別特質上?更應該問的是:為什麼具有不同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別特質的學生,特別容易成為被性霸凌的對象?

美國教育界很早即關注校園同志學生之權益問題。於
1990年便由70位同志教育工作者成立「同志教師聯盟」(Gay and Lesbian Independent School Teachers Network, GLSTN),於1995年擴大成為美國全國性組織,而後於1997年召開第一次全國大會,並更名為「美國同志與非同志學生教育聯盟」(Gay, Lesbians and Straight Education Network, GLSEN)。目前全美有4000個同志友善團體加入該聯盟,並有40位全職員工,並發起每年415為「全國校園沈默日」(National Day of Silence)

GLSEN
1999年起,便針對全美校園環境進行研究並發表第一份調查報告,於2009年以全美502783個學區,年齡介於1321歲共7261位學生進行訪談,其中67.4%為白人、57.1%為女性、61.0%為同志GLSEN所發表的最新調查報告中,針對同志學生具有敵意的校園環境(Hostile School Climate)之調查發現,高達9成(88.9)的學生經常聽到有關同志的負面用語86.5%的學生因此感到沮喪72.4%經常聽到恐同言論(homophobic remarks)62.6%經常聽到性別特質負面用語61.1%的學生因為其性傾向而在校園中感到生活不安,因為其性別特質者則有63.7%。8584.6)的同志學生及6成(63.7)學生因其性別特質而被言語騷擾;40.1%的學生曾因為其性傾向而被肢體騷擾,因為其性別特質者則有63.7%;18.8%曾因為其性傾向而被身體暴力傷害,因為其性別特質者則有12.5%。高達6成(61.1)的同志學生於校園中經常感到恐懼,造成逃學、蹺課、學習興趣低落、學習效果不彰、身心狀態不佳甚至自殘或自殺(bullycide)

10年調查報告整體觀察,雖然隨著社會進步開放,校園中恐同言論漸消,但這些與同志或性別特質劃上等號的負面用語仍然普遍,甚至成為日常生活用語之一部分。同時,隨著網路科技的發展,校園中的霸凌,也翻過圍牆,進入學生的網路生活世界,這種所謂「關係霸凌」,製造小圈圈排擠或在社群網站上的「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已經成為霸凌事件的的最大宗(GLSEN2009年調查報告有52.9%的同志學生曾受到網路霸凌)。這個現象,我相信不只是美國如此,臺灣又何嘗不是如此?而這些問題,並無法在這次修法中被清楚認識,立法者對於霸凌的認知,正如同修法的方式,以為單純填上「性霸凌」三個字就天下太平了。

無可否認,透過立法禁止反性霸凌,的確具有宣示意義,希望在校園中杜絕反同志或性別歧視的言論,建立安全的學習環境,並且能提供同志學生或其他遭受性霸凌的學生能勇敢發聲、即時回報;但是,以目前修法所沿用的既有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程序,是否真能處理性霸凌事件?對於同志學生,這不僅只是性霸凌的傷害,同時必須面對因為這樣的霸凌事件,因為向家人、師長、或社會揭露報告而可能面臨的出櫃壓力,在這種壓力下,又有多少同志學生敢於報告?這個問題還有可能涉及
校園中的性霸凌,有一大部分是「自我共犯」,行為人本身也是弱勢,或與被霸凌的標靶有相同性傾向或性別氣質,透過另一個明顯的標的,以這種霸凌行為,一方面對外與被霸凌的原因作切割,另一方面則是對自我的掩飾與否定給予正當的理由。簡單來說,讓自己相信不是「那種人」,也讓別人相信自己不跟「那種人」一樣。GLSEN2009年調查報告便指出,高達62.4%的同志學生於受到霸凌後,不敢或不願向校方報告;而33.8%的同志學生於報告後,校方未採取任何行動或反應。立法者透過「性霸凌」入法的語言建構法律,試圖去規範校園中學生生活關係,會不會只是讓臺灣社會反過來讓這三個字所建構的法律規範所控制?忽略語言的「衍異」(différance),徒使這次修法,成為充滿縫隙的牢籠。

換言之,要平息校園霸凌事件,建立學生平等受教權與安全校園空間,單純明文禁止性霸凌是遠遠不足的!一方面必須讓廁所、體育館、實驗室等容易成為霸凌場所的校園角落,能夠重新規劃、設計成為性別友善空間,讓同志學生或性別特質不同的學生,能夠無須畏懼這些場所;另一方面,透過成立同志友善學生社團
(gay-straight alliances),提供同志學生在校園中的同儕支持網絡,並且確實落實現行法律對於建立多元性別課程安排的要求,從教育學習中培養學生對於多元性別的尊重,以及培養能提供多元性別學生支持協助的教師與學校工作人員,或許才有可能讓多元性別的學生在臺灣校園中安全、快樂的學習、成長。

然而,對照去年台北市教育局同志社團公文事件以及今年真愛聯盟反同志教育事件,臺灣社會與立法者於這次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修正,又豈只是填字遊戲的膚淺與矯情而已?

 

 


[1] 即該法第4章以下,於原有性傾向與性騷擾事件外,增列性霸凌事件,所有程序亦一併適用。參照該法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30條、第36條。然而,於第36條之1有關校園事件之通報與證據保全,何以僅就性侵害案件加以規定?性騷擾與性霸凌事件難道無通報與證據保全之問題?

[2] 為定義性霸凌所主要涉及事件之類型,即針對性別特質、性別特徵、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本次修法,除將性霸凌定義入法外,亦將性別認同予以明確界定為「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該法第2條第6款規定參照),然而,卻未同時將相關之性別特質、性別特徵甚至原有規定之性傾向予以明確界定其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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