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健保IC卡註記愛滋記者會(王顥中攝)   
(照片來源:王顥中攝)

反對健保
IC卡註記愛滋記者會

發言稿

August 31 2011

張宏誠

(義大利國立米蘭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一、隱私權保障之真義: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

 

每一個人存在於社會之中,無法獨立於社會之外,但人我之間,也非透明地與社會毫無界限。作為一個獨立存在的個體,每一個人的生活私密領域,都應該有免於他人侵擾的保障,以及對於個人資料都能自主控制,否則如何能維護個人主體性及完整發展其自我人格?而這項權利之保障,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中,已經確立其受憲法保障之意義與價值。

 

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IC卡)註記愛滋感染者身份係將感染者標籤化

 

從這次愛滋感染者器官移植醫療確認程序的重大過失事件,臺灣社會又再度以最便宜的方式,想要透過將愛滋感染者身分註記於健保IC卡,就可以清楚發現,我們社會對於愛滋與愛滋感染者的污名、恐懼、歧視,並沒有隨著對於愛滋防治的醫學發展,以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下稱保障條例)的立法修正而改變。愛滋感染者一方面必須承受自身疾病的苦痛,另一方面還要面對社會的污名、恐懼與歧視,於目前醫病關係與資訊權力不對等,將愛滋感染者身份註記於健保卡上,非但無法有效防治愛滋,只會加深愛滋感染者對於自己的厭惡、羞恥,以及社會大眾對於愛滋這疾病的恐懼與誤解。

 

三、健保IC卡註記愛滋感染者身份不符釋字603號解釋之意旨

 

(一)註記愛滋感染者身份與法律保留原則

 

現行有關健保IC卡之相關處理事宜,僅由行政院衛生署制定「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核發作業要點」(民國981111日最後修正),該作業要點第2點已清楚規定,健保IC卡僅供保險對象就醫使用,不作為人別鑑識或身分證明文件。健保IC卡註記愛滋感染者身份,即與現行作業要點不符,若單純以現行作業要點強制註記感染者身份,明顯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斷不可行即便修法,則此項註記嚴重侵害愛滋感染者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國家如以強制之方法蒐集感染者病歷資料並註記於健保IC卡,則其資訊蒐集應屬與重大公益之目的之達成,具備密切關聯之侵害較小手段,並以法律明確規定之,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及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之意旨

 

(二)並非負有法律義務就放棄隱私權

 

誠然,保障條例第12條規定:「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但此項義務並不因此就剝奪愛滋感染者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如同釋字第603號解釋闡釋,隱私權保障最重要的精神,在於個人的自主決定,愛滋感染者並不因保障條例上開規定,就可以由國家或醫療院所不顧愛滋感染者之意願,逕行強制將其感染者身份註記於健保IC卡。

 

(三)並非國家/機關/機構負有保密義務就放棄隱私權

 

有論者以保障條例第14條保障感染者隱私權之規定,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故將愛滋感染者身份註記於健保IC卡上,並無侵害感染者隱私權。實際上,任何強制註記登載之行為,無論對於註記登載之內容有如何之保密或防護措施,都已經違反感染者對其病歷與感染者身份等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權利。

 

(四)註記愛滋感染者身份牴觸憲法隱私權保障

 

首開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清楚闡釋,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於健保IC卡上註記感染者身份,等同強制揭露感染者病歷等相關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此種單以愛滋感染者身份為註記,係以疾病作為差別待遇之基準,此種註記本身並無法對於防治愛滋傳染有任何實質有效之助益,醫護人員生命身體權利之保障,亦不因此項註記而可達成(即不因是否清楚得知病人病歷資料與否而影響原有之醫療防護程序),兩者間並無任何實質關聯性!此項註記,單純反映國家或醫護人員對於愛滋的恐懼與對愛滋感染者的歧視惡意!保障愛滋感染者隱私權與防治愛滋傳染或保障醫護人員之生命身體權利間並無衝突。以侵害愛滋感染者隱私權而為達成防治愛滋傳染或保障醫護人員之生命身體權利等目的,不僅本末倒置,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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