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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捷運公廁「鳥洞事件」,性別人權協會王蘋及同志熱線諮詢協會許瑞欣以同志文化、社會恐性回應。我同意這是事實;但我認為,這事件還是涉及許多法律問題尚待釐清。

第一,公廁鳥洞假如不是行為人破壞的,那他本來就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他在有這鳥洞的公廁隔間裡自慰,關其他人什麼事?今天假如不是一位男性自慰,而是一位女性在其中方便,難道任何第三者就可以認為「窺視」、錄影等行為也是理所當然?一位男性在男性使用的公廁裡自慰,難道因為有這「鳥洞」,就認定他是同性戀者?

第二,你或許會問:這難道不是公然猥褻嗎?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規定要「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行為人躲在公廁隔間裡自慰,光憑一個鳥洞就能證明他意圖供人觀覽?這在「AG健身房判決」裡,臺灣高等法院就說得很清楚,同志在現今這種社會氛圍裡,對社會歧視眼光避之唯恐不及,哪還有這種供人觀覽的意圖可言?同樣的,對在公廁隔間自慰的行為人而言,要說他公然猥褻,那請證明他有供人觀覽的意圖,選擇有鳥洞的公廁隔間在裡面自慰,是否便足以構成此項故意的特別主觀要件?

第三,這裡根本的問題是,第三者能不能因此就能理所當然地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照相、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

行為人在公廁隔間自慰,並不因為隔間有鳥洞就不構成他享有該場所空間隱私權。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689號解釋說得很清楚,人民對憲法所保障隱私權的期待可能性,並不因為是公廁而有差別;即便是有鳥洞,在這樣的隔間裡,行為人當然還是享有空間隱私權,否則,難道說有落地窗的民宅住家,就必須24小時把窗簾拉起來?這就好像荷蘭很多民宅的窗戶都是幾乎整片對著馬路,難道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往人家住宅窗戶探頭窺視?

因此,並不是有這個鳥洞或者落地窗、大片窗戶,在其中者就放棄對場所空間的隱私權,就「歡迎」任何人可以毫無理由地窺視!在行為人沒有逾越空間,比如說將生殖器伸出鳥洞之前,依社會通念仍應合理具有隱私權保障之期待,第三者沒有任何理由往鳥洞裡面窺視,更別說還利用手機將行為人在公廁裡非公開的行為,以及他的身體隱私部位錄音錄影,還自以為是「道德警察」將影片給新聞媒體報導,這又關乎什麼社會公益?一個男性在男性使用的公廁隔間裡,自己一個人躲起來在裡面自慰,究竟侵害了什麼人的什麼權利?新聞媒體竟然也還煞有其事地報導這種毫無社會公益性的事件,將第三人已經違法竊錄之影片散布、播送,都已經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及第315條之2妨害他人秘密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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