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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接受法務部委託,由戴瑀如教授主持、官曉薇教授協同研究「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成果報告書出爐。

很遺憾,僅以「法務部擇定」這三個國家作為這次研究計畫的主題(P. 6),還是沒有直接或間接在報告中說明法務部為什麼選了這三個國家,即便是接受法務部委託,又為什麼研究計畫覺得這三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具有代表性、代表性與值得借鏡的理由又是什麼?都也都沒有在論述中說明。

2. 這三個國家的制度介紹,仍少了制度選擇前的影響因素,也就是為什麼這三個國家會分別選擇現有的制度規範。對於施行後的利弊得失的討論,也顯得非常簡略,特別是德國制度在歐洲超國界法院(歐盟法院)受到的嚴厲挑戰,以及德國內部對這制度的發展趨勢,都沒有細緻的討論。(P. 52-55)

3. 關於我國國情分析,花了大篇篇幅說明宗教反對的立場(P. 69-77),但是對於回應宗教意見卻沒有說明,或許只是提供一個意見陳述中立立場,但是,我在我的書裡早就一一回應宗教或反對同性戀、同性婚姻、同志家庭的意見,完全沒有在這份報告中看見,也或許這樣的討論,要等到座談會會議記錄中「客觀」的呈現。(P. 105-153)

4. 至於結論,完全沒有呼應這三個國家的社會、文化、歷史傳統及主客觀因素影響各該國家制度選擇與形成,究竟適不適合台灣?台灣的國情分析究竟適合哪一個國家的制度?這樣的制度真的可以複製到台灣?複製的過程中到底會面臨什麼問題?單純一個建議採行「德國同性伴侶法」制度這樣一個看似安全的結論(P. 88-95),實在不知道近百頁的研究計畫,能真的提供一個如何明確的方向?對於台灣目前現行法律體系中,同性伴侶所面臨的生活困境與法律歧視的面貌,這報告絲毫沒有任何整理與回應,如何讓台灣立法者、社會大眾瞭解到這問題的嚴重性?

還是說,這只不過是相隔十多年後,台灣法律對於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空轉」之後的一個發動引擎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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