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推廣全民法律教育廣播節目訪談綱要

從司法院釋字第647號、第696號解釋看婚姻制度與台灣現代社會

 

張宏誠

法學博士候選人,現任司法院大法官助理、台灣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2012.09.26/27

 

[各位「安達一百」/「教育生活家」的聽眾朋友,歡迎回到節目現場,接下來我們要進行的單元是「司法加油,讚!」/「生活法律通」,今天很高興請到司法院大法官助理張宏誠先生來跟我們分享與我們生活密切相關的憲法及法律常識。我們請宏誠跟大家打個招呼。]

 

主持人、各位準備下班或正在路上「上班」的駕駛朋友們/各位朋友,大家晚安/早安:

 

我是張宏誠,目前任職於司法院擔任大法官助理,同時也在台灣科技大學兼課,教授「性別與法律」的課程。今天很高興有這個機會,來跟大家介紹我國大法官這幾年在婚姻制度上的兩號重要解釋,也讓大家瞭解一下,在我們台灣現在社會中,除了婚姻以外,其他如同居關係與同志伴侶關係,究竟憲法以及法律應該怎麼看待這種人民的私人生活關係?這樣的親密關係在現代社會的生活形態下,會跟憲法與法律發生怎樣的互動與連結?經常收聽我們這個節目的朋友們,對於大法官應該不會感到很陌生,相信大家大概都聽過大法官,大概也知道大法官是我國專門解釋憲法的人,不管是法律或命令有違反憲法規定時,都是必須由大法官來作解釋。因此,大法官所作成的解釋,對於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都有可能產生密切的影響,這也是我們持續跟大家介紹大法官解釋的目的。今天我們要跟大家介紹大法官釋字第696號及第647號解釋,分別涉及我們已經結婚或者不想甚至包括不能結婚的人,他們的權利應該如何受到憲法保障的問題。

 

一、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違憲

 

[謝謝宏誠的開場說明,是不是請你先跟聽眾朋友們說明一下這號解釋的聲請背景與解釋重點?]

 

首先,我簡單跟大家說明一下696號解釋的背景以及大法官作成解釋的重點。

 

今年五月各位剛報完稅,不知道結婚的聽眾朋友們,怎麼跟你的先生或太太報稅?假如兩個人都是上班族,除了上班薪水以外,其他收入例如投資股票的股利、租金收入、存款利息、獎金等等會怎麼申報?當然,在現在這個不景氣的時候,大家一定會在報稅這件事情上算盤要打的精,但是假如法律規定只有一種方式報稅,是不是就會影響大家的權利?當然我們都知道,誠實報稅是好國民的義務,但是納稅是人民賺多少錢、要用多少錢維持基本生活,還有剩下多少錢才是要怎麼繳稅,不能因為繳稅的計算方式,而影響人民繳多少稅,不然當然有不公平的問題。

 

理論上兩個人結婚,假如共同生活在一起,彼此的開銷就大很多,再加上假如有小孩,生養都要花很多錢,因此,我們會透過稅法的一些優惠,來鼓勵大家結婚。當然,要不要結婚是人民的自由,但假如因為結婚而產生不利益,或者不結婚或不能結婚也會產生不利益,這樣我們就要問,國家這樣的法律的目的是什麼?

 

[的確,特別是現在景氣不好,聽眾們一定很關心到底要怎樣才可以少繳點稅。所以現在所得稅法關於夫妻所得稅計算申報的規定是?]

 

我們現在的所得稅法規定,結婚的配偶兩人,對於薪水以外的所得收入,要由兩個人一起計算同時一起申報。當然,已經結婚的兩個人假如住在一起,這樣兩個人的收入一起計算、一起申報,會節省很多國家查稅的成本,也可以避免已經結婚的人彼此間透過所得分配而逃漏稅,這也就是兩個人一旦結了婚,在稅法上就看城市「一家人」,是同一「戶」,所以就必須合併計算、申報。但是我們前面說過了,國家課稅的標準就是你賺越多就要繳越多稅,因此我們有所謂「累進稅率」,讓賺多錢的人可以繳越多稅。但是,假如你結了婚,兩個人共同生活,其實花費不見得比較少,假如這時候國家要求你們兩個人一起計算、一起申報,就會讓計算稅率的所得提高,稅率當然也跟著提高,那就必須繳多一點稅。但是我們說過了,兩個人結婚生活在一起,不見得會節省開銷,卻因為兩個人結了婚,不但沒有好處,還增加了壞處,要繳更多稅,但國家這樣做,只是為了方便,容易課稅,卻造成了人民因為有沒有結婚、有沒有婚姻關係,就會有不同的待遇,跟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的規定意旨相牴觸,大法官才會解釋說這樣的規定違憲。

 

[這樣聽起來真的很不公平,也跟現代人對於婚姻態度也一些不同。那這號解釋另外的考量是?]

 

還有可能是,雖然兩個人結婚了,但不管因為什麼原因並沒有住在一起,兩個人彼此的生活獨立自主,卻因為結了婚,在法律上有婚姻關係,就一定要一起計算、一起申報,這樣也很奇怪,也會造成上面說的不公平的現象,同時,兩個人彼此間的薪水以外的其他收入,可能是彼此的「私房錢」,加上現代夫妻彼此的財產,大部分的趨勢也都是分別財產,現在很多結婚的兩人也都分別有自己的工作,但卻因為要一起計算、申報而見光死,實際上社會也都以男性配偶作為納稅義務人,對女性配偶多少都有歧視或刻板印象,也會侵害人民的隱私權。

 

另外,換個角度想,假如兩個沒有結婚的人,但是跟結婚的人一樣共同生活在一起,也有扶養親屬等等,那這時候所得稅法關於以「婚姻關係」有無作為相關租稅優惠的規定,有沒有可能也有違憲的問題?例如說同性伴侶,假如兩個人就像事實上結婚的人,一起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甚至收養子女,那麼對於他們要怎麼課徵所得稅,其實也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這其實也都真實存在於我們社會生活之中了。假如按照696號解釋,大法官這麼重視婚姻制度,那麼似乎也不應該讓想結婚的人結不了婚。

 

[確實是這樣,不管是不是結婚,每一個人都應該有自己的隱私,對於自己的財產也應該能自由管理、使用。那大法官宣告違憲後,是不是明年就不用合併計算、申報了?]

 

不過,由於整個租稅制度修正需要通盤檢討,所以大法官雖然宣告所得稅法這個規定違憲,但還是給了兩年時間讓財政部修法;這個月立法院開議,就有立法委員提案修法,按照國外制度,有「合併計算折半乘二共同申報」、「單獨計算分別申報」以及單獨計算合併申報等不同制度可以參考,對於一般上班族雖然影響不大,但是從這號解釋也可以看出來,大法官對於「婚姻制度」的重視,與社會對於「婚姻生活」理解,兩者間其實有一定的落差。

 

二、同居伴侶間贈與不予免稅合憲

 

[宏誠這話怎麼說呢?]

 

696號解釋中,大法官們的確是以婚姻的重要性而推演所得稅法這樣規定有懲罰婚姻的效果,而這個前提是婚姻制度真的是憲法上要保障的非常重要的制度,但是,在現代社會中,人們對於婚姻生活,或者是所謂伴侶間親密生活的想像,實際上已經有多元的認知與發展,例如結婚但不生小孩的「頂客族」、同居而不結婚,甚至對於同志伴侶的權利保障的討論,都已經是台灣社會中現實存在的真實生活態樣,因此,憲法、所得稅法或相關法律,乃至於大法官們要怎麼詮釋這些台灣社會真實存在的人民生活類型,其實也在這號解釋中被突顯出來。

 

這議題在大法官釋字第647號解釋已經有了端倪。647號解釋涉及的是贈與與遺產稅法對於夫妻之間贈與予以免稅,但什麼是「夫妻」?為什麼夫妻之間的贈與可以免稅?假如是因為夫妻同財共居所以贈與免稅,那麼其他有同財共居事實的兩個人,彼此因為沒有結婚,就不能享有同樣免稅的利益,這樣有沒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問題?大法官說沒有。關鍵還是在於大法官認為婚姻制度很重要,所以要鼓勵人民結婚,而這樣的差別待遇具有重要目的,也能實質達成鼓勵結婚的目的,所以合憲。但是大法官最後還是說要隨時看社會需要,假如異性伴侶間確實有婚姻的事實,也應該思考給予某些程度的保障。看起來大法官已經嘗試回應社會現實生活形態需求,但是這裡大法官還是比較保留,只說了異性伴侶,對於同性伴侶,假如也跟一般婚姻生活一樣,是否也應該給予同樣保障?大法官沒說,是有意還是舉例並不排除,這我們也不得而知。關於這號解釋,我曾經在報紙上投書,各位有興趣進一步瞭解的聽眾可以自行上網搜尋查閱。

 

[這陣子我們從新聞媒體上也看到有民間團體在推動修法,讓同志也可以結婚,同時也讓不想結婚的可以成立伴侶關係,或許也正是反映台灣社會的多元發展。]

 

三、與時俱進的憲法解釋

 

大法官解釋憲法,讓憲法成為一個「有機體」是一個很重要的目標。例如同性婚姻在憲法上,有沒有應該給予平等保障的權利,目前也已經有一對同性伴侶正在打行政訴訟,假如最後都敗訴了,就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我想,這也是大法官無可迴避的議題。

 

從上面兩號解釋,我們大概知道大法官們嘗試在憲法解釋中,回應台灣社會現實生活的人民需求,便可以瞭解作為解釋憲法的大法官,對於憲法也希望能注入源源活水,讓我們的憲法規範能更加符合現在台灣社會人民的期待與需要。此外,這兩號解釋分別由完全不懂法律的一般老百姓以及有一定財力的大老闆提起,而老百姓的聲請書說服了大法官作出所得稅法違憲的解釋,這也凸顯了在我國大法官解釋憲法制度邁入一甲子後,人民對於大法官的信賴,以及瞭解自己的憲法權利,進而尋求大法官解釋,也已經逐漸深入人民心中。未來,我們期待大法官回應社會需求可以邁出更大的一步,讓我們國家人民的憲法權利,獲得更充實的保障。

 

[今天謝謝各位聽眾的收聽,假如有任何聲請大法官解釋的問題,也都歡迎大家上司法院大法官的專屬網站,或者打電話詢問,司法院都有專人會為聽眾解答。我們下次見。]


大法官釋字第647號解釋



大法官第696號解釋



葉百修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釋字第647號解釋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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