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生死的遺憾

張宏誠

 

十年前,我在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從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觀點,寫了第一篇從法律層面探討變性人(或者我現在所稱的「性別重置者」)權利保障的讀者投書,隔年便出國進修。然而,在出國不久,便得知當時牽動我投書的社會新聞事件的主角,終究還是不敵社會的歧視壓力而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經過這十年,經過許多生死的遺憾,日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討論建議,對於人民法律上性別登記,經精神診斷後便可申請變更,國家也終於願意嚴肅地看待這一群「同胞」被忽視許久的權利,一個對自我性別認同的權利。

 

我曾經寫作研究日本、英國、西班牙等三個國家對於性別登記變更的相關法律規範,雖然每個國家對於如何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以及過程中法律規範下的性別認定與變更登記的作法與要件不盡相同,然而,一個明確的趨勢是,國家以及透過法律規範「控制」人民性別的認定,從物質上身體器官的「有無」到精神上心理狀態的「診斷」、從心理認同障礙的精神疾病到逐漸走向尊重每一個人的自我認同的選擇,在在都凸顯一個國家所應專注的,是如何透過法律規範實踐憲法對於一個人所保障「人格自我發展」的權利,這也已經在去年六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首度作出決議獲得承認,要求各會員國應保障人民性別認同的自我決定,並提供具體措施。

 

在這樣的國際趨勢下,阿根廷也在日前立法通過「性別認同法」,開宗明義第1條便揭示,每一個人自我性別認同是國家應予承認的權利,保障每一個人以自我認同的性別身份自由發展其自我人格,對於所有相關文書影像紀錄,都必須依據其自我性別認同,給予平等對待與確認。該法第3條便明確規定,任何人於任何時候,均可依據其自我性別認同,申請變更其出生性別登記、姓名與外在樣貌等相關資訊,行政機關不得制定其他命令規則,而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同法第13條參照)。

 

在臺灣,關於如何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以及變更個人性別登記等身分資料的要件與程序,在法律規範層面上完全空白!對於性別重置者如何有尊嚴地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以實踐其自我性別認同、如何有尊嚴地以一個「人」的樣貌回復其原有社會及家庭生活,到目前為止,也都沒有一個具體明確的整套法律規範,這不僅只是性別登記如何變更的戶政問題,而是關乎一個文明國家究竟如何看待性別重置者、如何看待他們的憲法權利、如何看待他們是應該獲得跟你我一樣平等保障的「人」、如何看待他們實踐自我、發展自我人格的權利。在沒有任何法律規範下,目前人民申請變更性別登記,光憑內政部一紙函釋,便決定一個「人」應該如何活下去,真是中華民國憲法上一個大污點!

 

解鈴還需繫鈴人。內政部憑空一紙函釋,就限制人民實踐自我認同的權利,若能體察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精神、若能體察政府宣示遵守兩公約的決心、若能體察一個生命的難題,第一步就應該立即修正現行作法,即便不能跨出如阿根廷完全尊重每一個人自我性別認同的決定,而仍需精神專科醫師的鑑定,始能申請變更「法律上性別」登記,至少能夠避免十年前的悲劇再度發生;進一步研擬性別重置者相關權利保障的整套法律規範,例如修正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增列禁止性別認同歧視,政府各部會亦應檢視現行法令有無侵害性別重置者的憲法權利等等,讓法律的眼中不僅只是看見人民死後那個「被解剖的身體」是男是女,而是在乎人民「活著」的時候,有沒有權利自己作主,認同自己的「性別」!讓性別重置者在法律的眼中,是一個有尊嚴的、「完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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