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想一下:假如你是一個國小、國中或高中學生,因為你的性傾向,同學們都欺負你、對你霸凌,學校老師可以說,為了你的安全著想,所以讓你一個人獨立在一間偏僻、窄小的教室,老師可能來隨便教幾堂課就叫你自己自習。這是保護你還是歧視你?

試想一下:假如你是一個公司員工,因為你的性傾向,同事們都欺負你、對你霸凌、騷擾,公司老闆可以說,為了你的安全著想,所以調換職務,讓你一個人獨立在一間偏僻、窄小的辦公室或倉庫工作。這是保護你還是歧視你?

試想一下:假如你是一個受刑人或者受羈押被告,因為你的性傾向,其他受刑人們都欺負你、對你霸凌甚至性侵害,監獄管理人員可以說,為了你的安全著想,所以讓你一個人獨立在一間偏僻、窄小、暗無天日的個人羈押暗房裡關押,不讓你隨便出來透氣、活動,也不讓你和外界任何人(除了律師)聯繫。這是保護你還是歧視你?

歐洲人權法院第二庭在2012年10月9日於X. v. Turkey, Application No. 24626/09判決中,認定土耳其因為受刑人的性傾向,以保護之名變相予以歧視及差別待遇,更因此變相予以處罰,導致該名受刑人因為其性傾向而遭受原本是處罰性質的單人暗房式關押,同時長期不讓其與外界聯繫,沒有自由活動的時間與空間,加上土耳其個人關押暗房的設備極度簡陋,可能致使受刑人身心遭受極大的傷害,構成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禁止酷刑及非人道待遇之保障,同時,獄方以保護之名對於受刑人因為其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顯然對於其他事由而於受刑人間發生爭執,並不會予以個人暗房關押之處罰,因此也同時構成公約第十四條結合第三條禁止歧視規定之違反。這是歐洲人權公約首度針對性傾向議題與公約第三條所作出之判決,這也將可能影響往後關於以性傾向作為申請政治庇護而援用公約第三條之可能性;同時,對於第十四條禁止歧視規定之適用,人權法院也對於「歧視」的樣態(隱藏而造成不利影響的間接歧視或差別待遇)作出清楚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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