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社會近半年來對於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議題論辯的一些觀察

張宏誠

 

法國在動盪中通過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法(法國國民議會於2013423331票贊成、225票反對的比數,正式通過的「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法」全文),同時也一併平等保障同性伴侶結婚後共同收養子女的權利(理論上一旦承認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自然也應該跟異性戀伴侶一樣,享有結婚後自然可以形成的身分關係的相關權利,包括伴侶雙方共同收養子女,甚至進行人工生殖;不過,確實也有國家承認同性伴侶得享有結婚的權利,但排除共同收養子女的權利)。然而,從去年提案到今年通過,這中間出現了法國、甚至全世界難得一見的反對勢力的集結,甚至暴力行為在街頭上赤裸裸地展現。可以從下面幾個因素來觀察法國這次立法的過程:法國社會對於親密關係的認知;法國社會文化對於國家機器的態度;反對勢力的策略運用與力量集結;法國政治與宗教間的互動關係。

 

對國家的不信任與經營私人關係的堅持

 

我記得四月初跟一位老師見面時,他也問到我同樣的問題:為什麼是法國?為什麼法國有這麼強烈的抗爭?我當時已經從法國的歷史傳統與社會文化等幾個角度切入。之前我已經不斷地希望大家從法國獨特的社會文化去看待這個議題,不要只是從表面去思考。法國這半年來反對勢力的集結,其實不僅是反對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而是法國社會文化中,根深蒂固地對於國家機器的不信任,這種不信任,可以追溯到法國大革命之後,以及對於人民親密關係的「私有化」堅持。

 

一般認為法國這次反對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法的大規模抗爭,涉及法國人對於家庭、婚姻的觀念,有別於其他歐洲國家:對於傳統家庭與婚姻的組成,並沒有受到近代親密關係結構轉變的影響。這種「別」,有可能有許多原因造成,我個人會把它連結到對於「私有領域」的堅持,也就是對於國家機器介入私人生活領域的界限。但這種界限分明的堅持,為什麼僅存在或還存在於法國社會中?有沒有更堅實的人類學或社會學的實證研究?這我目前沒有把握。

 

其次,法國人對國家機器的態度,不會因為執政政府的政黨屬性而不同,而是只要是執政者,對於權力者普遍存在不信任感,這可以說是對於帝制的失望,或者有其他更複雜的政治文化形成的背景?這也有待更多資料佐證。

 

反同力量的策略與串連

 

再者,從這幾次大規模抗議的現場標語與訴求,很明顯地少了像在美國反同抗爭常見的恐同字眼,反而多了是將這個法律案與執政政府相連結,作為反對執政政府的代名詞,也就是因為反對執政政府所以才反對這個政府提出的法律;同時,這中間的修辭,也從反對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轉換成政策的優先順序(例如該法通過後,報紙便有社論標題為:「可以結婚了,但還是一樣地窮!」等字眼),以及對於傳統家庭觀念的維持。這其中還包括一種「全球化」的力量集結。

 

我說的全球化的力量集結,是來自於美國反對勢力的外擴。法國幾次大規模遊行抗議,需要人、需要錢、需要組織,這些都可以看到美國The 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arriage (NOM)的影子,這也包括在香港(或許臺灣也滲透了)。也就是透過這股力量,才出現了法國這個世紀以來少見的大型抗爭,同時,這股力量,也集結了法國右派勢力,而這也同時連結歐洲這幾年大幅崛起的極右派思潮。

 

法國與西班牙立法過程的微妙差異

 

很多人會將這次法國立法通過保障同性伴侶婚姻平等權的過程,與2006年西班牙當時立法過程相比。對西班牙社會黨政府在2006年一樣強勢推動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法,西班牙社會雖然也有反對聲浪,但遠不及這次法國立法過程中抗爭的激烈程度。

 

同樣是一般人認為的「天主教國家」,同樣是左派政府,一樣是推動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立法,為什麼西班牙與法國經驗如此不同?我曾經在分析西班牙同志運動的發展中提出所謂「左右擺盪效應」。西班牙不同於法國社會發展的關鍵,在於西班牙在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隨即(或者應該說是結束前)進入軍事強人Franco將軍「威權統治」的時期,一直到1975Franco去世,西班牙恢復君主立憲政體,而這段時期便影響了西班牙與法國社會發展的不同方向。

 

在天主教新教宗Francesco上任後,也有許多人批評他在阿根廷軍事強人統治時期,依附軍事政權;然而實際上假如知道拉丁美洲其他國家的歷史,天主教教會與軍事政權的結合,其實是一種互利共生的結果。教會透過支持軍事政權,取得繼續傳教的合法地位,同時也因此救助一般底層社會民眾,老實說有一定的社會安定力量,這也是軍事政權容忍的原因。因此,在軍事政權統治時期,天主教教會與之相互靠攏是時勢所趨。然而在軍事政權統治結束後,對於推翻軍事統治的社會,例如西班牙,很容易便將當時也支持軍事政權的天主教教會視為一併除去的「社會發展的障礙」。同時在這個階段,西班牙社會在轉型中的世界,則是八零年代社會運動的高潮,女性主義運動、社會主義運動、同性戀者平權運動在這波從極右擺盪至極左的過程中,輕易地在西班牙社會扎根。

 

世俗化的西班牙社會開始建立,但並不表示宗教的信仰與宗教對於西班牙社會的影響力就消失,原因在於當時軍事統治時期,天主教教會也因為依附軍事強權,獲得一些「庇護」反對勢力的空間,以及底層社會救助的慈善形象仍在。就是這樣的歷史與社會發展,造就了西班牙社會在社會黨政府上台沒多久就推動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的立法,雖然有反對聲浪,但沒有過度激烈,雖然也聲請西班牙憲法法院解釋該法的合憲性,憲法法院也站在比較中允的立場,尊重國會立法。

 

宗教對於政治的影響力

 

值得因此觀察的是,宗教勢力介入法國政治的程度。我相信這一定有,全世界都一樣,只是能介入的程度,以及「明目張膽」的程度有所不同。西班牙政治圈中,我相信宗教勢力一定有,但因為西班牙的社會發展,這股勢力介入政治運作中的程度,當遠低於法國。我個人在義大利確實感受到這種宗教勢力與政治糾葛的程度,但法國也如此嗎?原因為何?義大利與法國兩個國家的歷史、文化與社會發展,有其相似性?這也值得進一步研究,對於下一步義大利有沒有討論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立法的可能性,法國經驗可以是一個參考指標。

 

下一步聲請憲法委員會解釋的可能性與結果

 

在法國國民議會通過「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法」之後,反對右派政黨以及少數中間偏右政黨參議員,隨即向法國憲法委員會聲請解釋該法的合憲性,最主要著重於:

 

 1. 法國憲法對於婚姻制度的規範,到底有沒有界線?也就是有沒有可能在憲法上認定婚姻一定要一男一女,立法者不得改變這個憲法對於婚姻制度的預設?這項推論其實很難,法國憲法並沒有像德國基本法第6條第1項對於家庭與婚姻制度性保障的規定,即便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在今年219日的判決中打破對於婚姻與家庭制度建立於一男一女的預設。

 

因此,這一部份要透過聲請憲法委員會解釋而宣告違憲,恐怕不容易,憲法委員會會不會受理解釋,也值得商榷,在於依據法國憲法第61條第2項規定,要有60位參議員提出聲請,由於時間緊迫,是否達到規定的聲請連署人數限制,似乎還在確認。

 

2. 第二個可能是賦予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的爭議。在通過該法之前,已經有同性伴侶多次申請共同或單獨收養子女,但都駁回。單獨收養最後被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宣告牴觸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結合第14條規定,但是共同收養則被認為尊重各國的判斷餘地。因此,在這個前提下,有沒有可能只賦予同性伴侶結婚,但共同收養子女這部份的權利,仍然與異性伴侶有所差別。

 

這不是不可能,但問題是這樣的切割有沒有違憲的問題。在於同性伴侶結婚後卻不能共同收養子女,僅能由其一方單獨收養子女,會導致被收養子女在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家庭中,受到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這其實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也可能造成被收養子女間的歧視。有可能憲法委員會會在這一部分著墨而有違憲的問題,但這種可能性似乎不大。

 

3. 依據憲法第61條第3項,憲法委員會必須於1個月內做出解釋,但在急迫情形下,依據聲請人之聲請而可能縮短成8日。因此,最快在8日後,憲法委員會就要做出解釋。不過,也有可能以不受理迴避所有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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