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臺灣同性伴侶權利保障意識之出現與發展(一)

立法請願與遊說之面貌

張宏誠

2015.04.07

 

        觀察人民權利保障意識之出現,最直接的呈現,無疑是當權利受侵害時尋求救濟;而救濟途徑包括法律途徑與法律以外之其他途徑。法律途徑從國家權力機關之不同,可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與廣義上的公民投票;法律途徑以外之其他救濟途徑,包括事實上自力救濟、訴諸輿論與社會運動等等。

        憲法第16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請願法2條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遊說法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同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被遊說者如下:……二、各級民意代表。……」因此,在立法請願與遊說部分,可觀察人事時地物幾個層面:何人為何事於何時以何種方式請願或遊說。

        對於臺灣同性伴侶權利意識之肇始,咸認祁家威為第一人。依據立法院民國75628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527號、人民請願案第201號之330),祁家威向立法院提出請願,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討論,並經司法院副秘書長呂有文說明,以:

「一、婚姻係一男一女之結合,以夫妻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制度,為現代社會、法律學者乃至一般人民所共同認識之概念,婚姻之結合關係,非單純為情慾之滿足,此制度,常另有為國家、社會提供新人力資源之作用,關係國家社會之生存與發展,此與性共同戀之純為滿足情慾者有別。

二、古今中外固皆有同性戀者,但究屬少數之變態,臺灣地區人口一千九百餘萬人,扣除尚未發育之孩童不計,八百餘萬人已佔成年人口半數以上,請願人指稱我國同性戀者已達八百餘萬人,吾人僅憑常識判斷,已足認定其所言不實。

三、自由以不侵犯他人之自由為界線,同性戀者已達法定年齡,兩相情願,共同生活,而不侵犯他人。」

復經法務部檢查司司長陳耀東說明:

「同性婚姻與我國民法一男一女結婚之規定相違,其不僅有背於社會善良風俗,以與我國情、傳統文化不合,似不宜使之合法化。」

        乃經討論決議:「本案請願事項,無成為議案之必要。」而經立法院於75711屆第77會期第37次會議通過。

        此種行諸明確文字之說明,固然足以說明祁家威請願案是臺灣同性伴侶權利保障意識首次出現,然把時間點推回民國75年,臺灣要一年後的七月15日才正式解嚴,解嚴前一年,祁家威在什麼條件下、什麼動機與原因下,向立法院請願主張同性婚姻合法化,必須由本人訪談或對於前後新聞報導之整理才有進一步線索,而判斷臺灣同性伴侶或同性戀者對於「婚姻平等保障」之權利意識出現的原因、社會環境與條件。

        然而,同性伴侶權利意識保障,並非僅止於明確以「婚姻」為名的議題上,在歷次民法關於親屬篇修正、刑法關於性交定義、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由事實上夫妻關係修正為同居關係等立法院修法討論中,有無相關人等在期間提出請願,或者主管機關、立法委員於提出修法草案及討論之時,是否有意識到將同性伴侶納入討論,某種程度也可以視為臺灣社會對於同性伴侶權利保障意識的表現。可惜的是,初步檢索上開相關法律修正之經過,並未見有立法委員或行政機關於立法或提出修正草案時,對於同性伴侶之適用有較明確的說明。即便是現在學者與實務見解,均肯認同性伴侶得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於修法時,多數立法委員仍係就異性戀伴侶同居關係的典型加以討論。

        有關同性伴侶權利保障議題的討論,於祁家威於75年間向立法院請願後,祁本人隨後關注於愛滋感染者倡議運動,直到88年間首次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於90年間經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後,臺灣社會下一波關注同性伴侶權利保障議題,是100年陳敬學與高治瑋兩人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接連著伴侶盟成立,到立法院兩提案修法保障同性伴侶權利,分別召開兩次公聽會,並且法務部著手同性伴侶權益保障兩次研究計畫,以及臺北市政府研議保障同志權利的研究計畫。

        於立法途徑上,在祁家威請願案後,90年法務部及92年總統府人權小組都曾研議以「人權保障基本法」,提供同性伴侶婚姻以外之「伴侶關係」之保障,此亦同性伴侶關係保障類型出現婚姻與伴侶制度兩種可能性之開始。由於人權保障基本法始終無法在行政院獲得共識,對於同性伴侶權利保障的立法或修法倡議,乃於95年間由立法委員蕭美琴等39人提出制定「同性婚姻法」(951018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244號、委員提案第7079號)八條,惟該草案未能排入程序委員會,致始終未有立法委員就此表示意見。不過,由於蕭美琴的提案,在新聞報導後,也出現反對同性伴侶權利保障之意見進入立法場域。

        951213中華民國基督教婦女聖工協會即向立法院請願,於9619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第6屆第4會期第25次全體委員會作成該請願案不成為議案之決議。此亦為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之意見,首次出現以立法途徑提出反對意見。這種作法在第三波立法院討論同性伴侶權利保障時,順利排入程序委員會,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後,於立法委員尤美女擔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時,分別舉行兩次公聽會,並第一次排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實體討論,期間分別有10312月間,中國宗教徒協會第14屆理監事會議提案,為反對同性戀合法化請願案及施明德文化基金會等為立法院基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落實2009年三讀通過之人權兩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立即修改民法,保障同性戀者之基本人權請願案,均經1031211日立法院第八屆第六會期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決不成為議案。隨後桃園縣民眾陳昱如為反對多元成家法案提起陳情請願案、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豐收品格促進會為強烈反對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所推動之多元成家等相關民法修正案請願案,於10416日均經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審查決議不成為議案。

        從請願之內容亦可觀察,對於同性伴侶關係權利保障之議題,實際上根本反對的原因還是在於「同性戀」,甚至是連結性傾向與性行為,而後與因為消息扭曲而將反對意見引導為反對多元成家。

        於立法場域中,最後一波的發展趨勢,則視著重於「同性婚姻」之法律規範上,並且是正反意見(包括學界)首度而接連於立法場域交鋒,並且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正式進行實體討論時,由行政機關首度明確表示反對意見。從立法場域中的倡議歷史而言,可整理為以下附表,藉以討論及深化對於立法文書的解讀。


附表:同性伴侶權利保障於立法請願/遊說觀察面向一覽表

 

同性戀者/直同志

同性伴侶

倡議團體

立法委員

宗教團體

同性戀

同性婚姻

同性伴侶關係

多元成家

同性戀者/同性伴侶收養子女/人工生殖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

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適用

解嚴前後

提出立法/修法草案

正式立法程序

(公聽會/程序委員會/司法法制委員會/院會)

非正式程序

(記者會)

請願

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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