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傾向與法律專題研究」

授課大綱

 

開課學期:104學年度第1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30-15:30 PM

教室:研揚大樓TR413-2                                 任課教師:張宏誠

 

一、課程目的

現代社會生活已脫離不了法律規範:有時候法律清楚地影響每一個人的生活,有時候,這種影響已經成為一種內化在生活習慣中的不自覺反應。另一方面,法律是一種分類學,透過法律,區分社會成員是男性、女性或性別重置者(變性人);是同性戀、異性戀或雙性戀;是單身、已婚或同性伴侶;是閩南人、客家人、外省人、原住民族或外籍新移民等等,並且經由這些分類,賦予不同權利義務關係。同時,隨著臺灣社會的民主化發展與全球化的影響,所謂「性異議少數族群」(sexual critic diversities)相關議題亦逐漸於臺灣社會特殊脈絡下被看見與討論。本課程的目的與學習目標,即是在帶領學生看見這其中的差異,並經由討論社會新聞案例、憲法、大法官解釋、法律以及法院裁判,讓學生從中學習並認識在法律所規範的社會生活中,性別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因為性別所生的歧視與差別待遇,並培養對性別歧視與性異議少數族群議題與事件的討論與批判能力。本學期課程將專以「性傾向與法律」所涉及之相關議題為討論中心。

二、授課方式

           本課程著重建立學生對性別概念的意識與性別議題的敏感度,以及對自我意見之表達,除以課堂講授之外,相當重視學生與教師之間的互動學習,課程進行將以提出問題相互討論為主要方式;另依據選課點名單順序,於第三週星期一開始,學生依序每日(包含週末暨例假日)須於本課程臉書粉絲頁[網址:http://www.facebook.com/NTUST.GenderandLaw]擔任新聞值日生(請加入粉絲頁,並於張貼時註明姓名)張貼一則於輪值當日發生與性別議題相關之新聞事件,將性別意識落實於日常生活中。並歡迎學生於隔週上課自由提出前次上課相關問題,可為平常成績之重要依據。

三、授課綱要

本學期授課進度暫訂如下:

 

09/18  1講:性、性別、性傾向與性異議少數族群

&課前準備:學生應於上課前回想自己成長過程中,第一次對自己生理性別(身體構造是男、是女)、性別認同(心理自我認知是男、是女)與性傾向(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無性戀、尚未確定、開放)的認知經驗(例如:何人告知或何事件),於第一次上課時隨堂繳交自我認知作業,並附上近照一張。

 

09/25  2講:憲法平等權保障與性異議少數族群(I)

&課前閱讀資料:張宏誠(2000)

 

10/02  3講:憲法平等權保障與性異議少數族群(II)

[10/09 國慶日彈性放假,停課一週]

& 10/05(星期一):學生應依據修課點名順序,於課程臉書專頁依序擔任臉書新聞值日生,張貼當日與本學期課程議題及所有與性/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與特質相關之中外新聞內容或連結,並適度發表個人意見

 

10/16  4講:當代同志運動與臺灣社會及法律

&課前閱讀資料:張宏誠(2004)

 

10/23  5講:同性戀者隱私權保障與自我認同(出櫃)

&課前閱讀資料: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含大法官林子儀/許玉秀協同意見書)

 

10/30  6講:青少年同志同志學生於校園中之權利保障(I) [參與課外教學活動行前說明]

&課前閱讀資料: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

 

 [10/31 課外教學活動:臺灣台北同志驕傲遊行]

活動目的:為實踐「在日常生活行動中看見性別與法律」之課程目的,感受作為性異議少數族群可能受到的歧視眼光,並觀察社會中同志期待展現自我的困難環境,本學期課程課外活動乃安排參與第11屆臺灣同志遊行。

活動辦法: 2014103113:00 於捷運臺大醫院站一號出口(二二八公園)集合點名簽到14:00自凱達格蘭大道出發。同學於集合簽到後,可自由選擇加入遊行隊伍參與遊行,或選擇在遊行路線兩旁參與活動。[遊行地點待主辦單位公布確認後隨時修正]

活動記錄:此項活動將由授課教師沿途記錄拍攝。

活動評量:參與遊行結束後隔週上課時,隨堂繳交500字以上之參與遊行與觀察心得報告,為本學期課程最低學習目標之一

 

11/06  7講:青少年同志同志學生於校園中之權利保障(II)

&課前閱讀資料:性別平等教育法暨施行細則

 

11/13  8講:同志職場中之權利保障(出櫃的憲法意義)(I)

&課前閱讀資料:性別工作平等法暨施行細則

 

11/20  9講:同志職場中之權利保障(出櫃的憲法意義)(II)

 

11/27  10講: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I):文字遊戲或社會象徵意義

 [12/01 世界愛滋日(World AIDS Day)]

&課前閱讀資料:張宏誠,臺灣同志為什麼一定要結婚?/司法院釋字第647號、第696號解釋(含大法官葉百修部分協同意見書)

 

12/04  11講: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II):文字遊戲或社會象徵意義

&課前閱讀資料:張宏誠(2002),第4

 

12/11  12講: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III):「婚姻古蹟」活化,重整還是拆除?從荷蘭與西班牙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看婚姻與現代社會

&課前閱讀資料:張宏誠(2014)

 

12/18  13講:同志家庭中親子關係之保障 (I)

&課前閱讀資料:桃園地方法院駁回女同性戀者收養子女聲請的判決評論

 

12/25  14講:同志家庭中親子關係之保障 (II)

 [1/1 開國紀念日放假,停課一週]

 

01/08  15講:訪問心得分享會

 

 

四、評分方式

1. 本課程無期中及期末考試。

2. 「台灣台北同志驕傲遊行」為本學期課外活動,須出席簽到,並繳交參與遊行心得

3. 鑑於本校學生學習評量採用等第制,而學生平常上課討論與繳交作業情形(培養學生勇於發表意見、形成對性別與法律相關議題之興趣與立場),包括課外活動出席參與(培養學生對社會議題與所持立場之身體力行),以及期末報告(培養學生以法律角度判斷社會議題之能力)等為本學期課程重要學習目標,本學期評量方式即以學生是否出席上課、上課是否參與討論、是否擔任新聞值日生(無論最後是否確定選課,輪值情形均將為選課後期末學習評量重要依據)、課外活動是否參與出席以及期末報告是否繳交及報告內容是否呈現課程講授之重要原則等認定是否達成學習目標。參與課外活動及繳交期末報告本身為本課程之最低目標,但並非謂凡繳交者均可達成最低目標

4. 期末報告內容修正如下:請依據你身邊親友任何一人(父母、兄弟姊妹、同學、老師、朋友、親戚),選擇這學期所上課程涉及的弱勢族群簡單訪問十分鐘,並從訪問中好好認識你這一位親友,了解對方如何因為自身的生理、社會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或特質而受到社會其他人甚至法律的歧視差別待遇將訪問過程與心得寫成一篇500字以上的故事並就課堂所學法律知識,簡要說明法律能扮演何種協助角色學期最後一堂課將自由開放同學上台分享自己的訪問心得與故事

5. 以上繳交書面報告,均須繕打(12號字、單行行距),註明科系、學號、姓名。字數未達最低要求且情形嚴重者,拒收,成績不予計算

A. 期末報告須於本學期最後一堂課(即201618)以書面隨堂繳交,並將報告電子檔寄繳指定電子郵件信箱(lexqueer@gmail.com)。未按時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者,拒收,成績不予計算

B. 報告均須注意學術論文寫作倫理,引用任何他人文字或意見均須予以引註來源出處,不得以任何他人已發表文章直接或間接作為報告內容;一旦出現情節重大者,本學期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參考書目

張宏誠(2002),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20026月。

------------(2014)同性伴侶以司法途徑主張婚姻平等保障之可能性初探—南非憲法法院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and Another v. Fourie and Another一案判決之借鏡,月旦法學雜誌,第224期,頁57-92 (1/2014)

------------(2012)一山放過一山攔:國際間LGBT社群人權保障議題鳥瞰,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刊TAHR PAS2012年春季號,頁42-45 (3/2012)

------------(2011),雖不獲亦不惑矣美國同性婚姻平等保障司法判決之回顧與展望,成大法學,第22期,頁143-228 (12/2011)

------------(2010),法律的眼中,「我是誰?」性別認同障礙與變更性別登記立法芻議,全國律師,第14卷第5期,頁57-86 (5/2010)

------------(2006a),法律人的同性戀恐懼症「晶晶同志書庫」案簡評及其聲請釋憲的現實考量,司法改革,第60期,頁24-38 (2/2006)

------------(2006b),同性戀者與仇恨犯罪的立法芻議,司法改革,第60期,頁40-46 (2/2006)

------------(2004),爭取彩虹下的權利台灣同性戀者平權運動的策略與展望,全國律師,第8卷第2期,頁67-89 (2/2004)

------------(2001),論歐洲人權公約對同性戀者之保障,收於何春蕤編,同志研究,頁117-181(5/2001)

------------(2000),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歧視審查基準之研究從「性別平等」論同性戀者平等權基礎,東吳法律學報,第12卷第2期,頁47-88 (12/2000)

------------,臺灣同志為什麼一定要結婚?http://narzissmus.pixnet.net/blog/post/7148762

------------,桃園地方法院駁回女同性戀者收養子女聲請的判決評論(附判決書原文)。http://narzissmus.pixnet.net/blog/post/8557075

------------,愛滋病與法律:一些重要議題的初步討論[I~IV]http://narzissmus.pixnet.net/blog/

張娟芬等著,揚起彩虹旗我的同志運動經驗1990-2001,心靈工坊,2002年。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彩虹熟年巴士:12位老年同志的青春記憶,基本書坊,2010年。

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當我們同在一家:給想生小孩的女同志,女書文化,2010年。

Chang, Hong Cheng. No Secrets Anymore: Identities, Strategies and the Making of the Gay Rights Movement in the Basque Country. VDM Verlag Dr. Müller, 2010.

Eskridge, Jr., William N. & Hunter, Nan D.. Sexuality, Gender, and the Law. 3rd. Ed.. Foundation Press, 2011.

Leonard, Arthur S. & Patricia A. Cain. Sexuality Law.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05.

MacKinnon, Catharine A.. Sex Equality: Lesbian and Gay Rights. New York: Foundation Press, 2003.

Nussbaum, Martha. From Disgust to Humanity: Sexual Orient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Rubenstein, William B., Ball, Carlos A. & Schacter, Jane S.. Cases and Materials on Sexual Orientation and the Law. 4 th. Ed. West Publishing Co., 2011.

 

 

arrow
arrow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