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申請所內註記及刪除作業須知

一、目的:

我國民法規定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一男一女適法之結合關係,並未同意同志婚姻或伴侶關係。為尊重性別多元文化及應民眾需求,推動陽光註記,民眾申請於戶政資訊系統中所內註記「同性伴侶」,提供其在醫療、社福及警政事項之協助。

二、 受理對象 :
現設籍於高雄市之成年民眾, 已於國外辦理同性婚姻手續或同性伴侶有註記需求者。
三、 受理機關 :
本市各戶政事務所。
四、 實施日期:
自 10 4年 5月 20 日起實施。
五、 作業方式 :
(一) 已於國外完成結婚手續者:
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X年 X月 X日已於OOO地與OOO依該地法律完成結婚手續民國X年X月X日註記」。(○戶所 )
(二) 同性伴侶有註記需求者:
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與現住OO地OOO為同性伴侶關係民國X年X月X日註記」 。(○戶所 )
(三) 刪除同性伴侶註記 :
嗣後不為同性伴侶者,申請刪除上揭所內註記。
(四) 當事人如因戶籍遷徙至本市他區,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應將該註記內容,登錄於當事人所內註記。
(五) 已註記為同性伴侶關係,嗣後與異性結婚,同性伴侶關係註記即應刪除

六、 申請人 資格 及應繳證件 應繳證件 應繳證件 :
(一) 同性伴侶註記 :

1.年滿二十歲,戶籍上無配偶之同性伴侶雙方親自申請。
2.申請書及同性伴侶書約。
3.國民身分證、印章或親自簽名。
4.完成結婚手續等相關證明文件,文件如於國外作成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二) 同性伴侶註記刪除:
1.同性伴侶一方申請即可,毋須另一方同意。
2.申請書。
3.國民身分證、印章或親自簽名。
七、 本作業方式係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同性伴侶關係,僅為戶政所參考資訊,未涉身分登記法律行為。另為提供本市所內註記同性伴侶就醫療、社福、警政事項之協助,應當事人申請發給已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公文,俾利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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