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方式

一、目的:
  依我國民法意旨,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尚不包括同性婚姻。然現行國際上,英、法、荷、比、加、美等23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德、奧、瑞士等17個國家承認同性伴侶。爰此,臺北市為首善之都,為尊重性別多元文化,因應民眾需求,提供民眾申請於戶政資訊系統中所內註記「同性伴侶」,讓同性伴侶獲得心靈上的慰藉及舒展,確保彼此在生活上的囑託。

二、受理對象:
  凡年滿20歲單身且雙方均設籍於臺北市,並有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者,得向臺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不得委託。

三、受理機關:
  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四、實施日期:
  自104年6月17日起實施。

五、申請方式及應備證件(申請書):
  (一)同性伴侶註記:
    1.雙方親自申請。
    2.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申請「同性伴侶」所內註記申請書。
  (二)同性伴侶註記刪除:
    1.單方親自申請,由戶政事務所以公文通知另一方知悉。
    2.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刪除「同性伴侶」所內註記申請書。

六、作業程序

(一)同性伴侶註記:
於戶政資訊系統中所內註記「與現住○○區○○○(身分證字號)申請註記為同性伴侶民國X X年X X月X X日註記(○○戶所)」。

(二)刪除同性伴侶註記:
嗣後不為同性伴侶者,申請刪除上揭所內註記。

(三)當事人如因戶籍遷徙至本市他區,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應將上揭註記內容,登錄於當事人之所內註記。

(四)已註記為同性伴侶者,嗣後一方已結婚、死亡、遷出本市(含國外),雙方之同性伴侶註記即應由戶政事務所刪除。

七、當事人如同意將戶政資訊系統中同性伴侶之所內註記內容提供他機關查詢,其應填寫「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並由戶政事務所於其所內註記「同意將同性伴侶之所內註記內容提供○○、○○(機關)查詢民國XX年X X月X X日註記(○○戶所)」。

八、戶政事務所應列印同性伴侶之註記、刪除及同意資訊查詢之註記畫面,連同申請(刪除)「同性伴侶」所內註記申請書及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由承辦人彙整成冊備查。

九、本作業方式係於戶政資訊系統中所內註記同性伴侶,僅為戶政事務所參考資訊,未涉及身分登記,於法律上不生效力,無提供任何相關證明文件。

十、本作業方式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arrow
arrow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