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院第一庭在當地時間20166月30日於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 (application no. 51362/09)一案判決(僅有法文判決)中,以61認定義大利戶籍法(Legislative Decree no. 286 of 1998)對於以家庭成員申請居留證,其中家庭成員排除同性伴侶,牴觸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結合第14規定,構成對於同性伴侶家庭生活的不合理差別待遇,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為不合理差別待遇而構成歧視。


聲請人分別為義大利公民Roberto Taddeucci及紐西蘭人Douglas McCall,兩人在紐西蘭同居,之後於2003一起搬回義大利,McCall先以學生簽證短期居留後,再以家庭成員身份申請長期居留,地方法院以家庭成員不限於異性戀婚姻關係下之配偶雙方而准許;經內政部上訴後,上訴法院認為兩人在紐西蘭僅為登記伴侶關係,並非婚姻關係,而登記伴侶關係與義大利公序良俗有違,認定兩人並非義大利戶籍法上之家庭成員而判決敗訴。聲請人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定家庭成員僅包括婚姻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具撫養關係的家屬或親屬,並不包括同性伴侶,而且婚姻法屬各國裁量之判斷餘地,義大利法律規定與歐洲人權公約並無牴觸。聲請人乃向歐洲人權法院起訴。
 

歐洲人權法院第一庭多數意見認為:
1. 同性伴侶屬於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規定所保障之家庭生活之範圍;
2. 拒絕給予居留證並不必然侵害家庭生活;
3. 然而因為McCall無法取得義大利居留證,兩人被迫離開義大利前往荷蘭生活,確實因此侵害其家庭生活;
4. 義大利最高法院固然以異性伴侶未結婚,亦非配偶,當然也非家庭成員,因此沒有基於性傾向而形成差別待遇,意思是,只有結婚的配偶才是家庭成員,不管是不是同性伴侶,異性伴侶也一樣;
5. 但法院多數意見認為,異性伴侶至少可以結婚,但同性伴侶則因為不能結婚,即永遠無法取得婚姻關係成為配偶而為家庭成員,進而取得居留權,而義大利也未提供婚姻以外其他可能以保障同性伴侶關係,因此,就家庭成員的解釋上,不得僅限於具有婚姻關係之配偶,而忽略異性伴侶可以經由婚姻關係成立配偶關係而為家庭成員之事實上可能性;
6. 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下,義大利法律及最高法院見解,構成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對同性伴侶形成申請居留上的不合理差別待遇,侵害同性伴侶之家庭生活,牴觸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結合第14條之規定,判賠聲請人兩萬歐元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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