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宏誠,〈此起彼落的白晝煙火—臺、日兩國同性伴侶註記制度之比較〉,《月旦法學雜誌》,第255期,2016年8月,頁159-186。

摘要

對於同性伴侶關係保障途徑之選擇,不同國家因為社會傳統文化、憲法及法律規範、政治環境與法院功能、角色之差異,選擇不同程度的保障方式與做法。

截至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全世界有二十個國家保障同性伴侶婚姻平等權,其中有十五個國家透過立法機關對同性伴侶婚姻予以平等保障,加拿大、南非、美國及哥倫比亞係由司法機關以判決為之,而愛爾蘭則是唯一透過公民投票修憲,將婚姻要件不限於一男一女而賦予同性伴侶婚姻平等權的國家。

而在立法、司法、公民投票三種保障同性伴侶關係的途徑之外,尚有行政機關在行政裁量權行使之下,提供同性伴侶關係在政治宣誓意義上的「認可」,此即臺、日兩國地方政府所行同性伴侶戶籍登記或註記制度。

臺、日兩國所行同性伴侶註記或關係證明書、宣誓書之受領發給,除渋谷區外,原則上均不涉及任何實質權利保障,卻也因此衍生下列問題,包括:口惠不實,沒有法律效力容易淪為不積極作為的藉口;僅為既有法律行為的間接證明;強迫出櫃問題;形成另一種性別與性傾向歧視;只著眼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而非「現實」;「成年」要件隱含偏見;公序良俗條款判斷標準不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權限下尚有著力空間;以及對同性伴侶現實生活困境沒有助益等。

本文整理臺、日兩國採取行政途徑保障同性伴侶關係之現狀,提供對兩國制度基礎認識,並以各國經驗簡要分析行政途徑以外,採取立法、司法或公民投票途徑保障同性伴侶關係的問題點,以供反省與思考這股在臺、日及亞洲各國風起雲湧的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之憲法思潮。

目次

壹、 前言:看見同性戀者

一、同性伴侶關係法律保障的開始

二、同性伴侶關係法律保障的類型與途徑

貳、 象徵意義的第一步:臺、日同性伴侶註記制度之異同與實施現狀

一、權利實質保障的開始

二、政治宣示意義

三、臺北市公務員同性伴侶註記之效力擴張

四、同性伴侶註記跨市合作計畫

五、註記制度實施後之觀察

(一) 人口比例與規範方式

(二) 臺、日兩國同性伴侶註記對數的差異

(三) 臺灣同性伴侶註記對數生理性別的差異因素

(四) 臺灣同性伴侶註記成長速度與對數比例

(五) 臺灣同性伴侶註記刪除比例

參、 同性伴侶註記制度衍生問題

一、口惠不實,沒有法律效力容易淪為不積極作為的藉口

二、既有法律行為的間接證明

三、強迫出櫃問題

四、另一種性別與性傾向歧視?

五、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而非「現實」?

六、「成年」隱含的偏見

七、公序良俗條款

八、中央與地方政府權限

九、同性伴侶現實生活困境沒有改變

肆、 亞洲國家為什麼遲遲無法保障同性伴侶關係?

一、臺、日兩國憲法與法律下的同性伴侶

(一) 臺灣憲法平等權保障、婚姻自由與婚姻與家庭制度性保障

(二) 日本憲法第二十四條婚姻定義、第十四條平等權與第十三條幸福追求權

二、臺、日兩國同性伴侶關係保障模式之選擇與現實限制

(一) 同性伴侶關係保障途徑之選擇因素

(二) 歐美及亞洲國家不同社會文化與法律脈絡的影響

伍、 結語:註記暗櫃中的同性伴侶

附表:臺、日同性伴侶註記制度比較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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