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平等保護」的效力延伸: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Pavan v. Smith判決的示範

 

張宏誠

 

626日對於美國同志人權發展,真具有重要節日象徵:從2003年宣告非陰道性交性行為處罰Sodomy Law違憲的Lawrence判決2013年宣告DOMA違憲的Windsor判決2015年宣告禁止同性伴侶結婚的州法違憲的Obergefell判決2017年推翻下級法院未同等適用已婚異性配偶登記為新生子女「雙親」於已婚同性配偶間之前審判決意見,626日可說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同志人權日」了。

1. 判決主旨

20176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Pavan v. Smith一案中,以「全院意見」(per curiam)直接受理上訴人上訴,就阿肯色州最高法院判決,對於女同性已婚配偶一人生子後,其新生兒出生證明上,卻無須如同異性已婚配偶女性生子後,其男性配偶即當然登記為新生兒之「父親」之見解,明顯抵觸2015年聯邦最高法院於Obergefell判決所揭示之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護」之意旨,廢棄該判決並發回重審。

2. 事實

本案上訴人分別是兩對於IowaNew Hampshire州結婚的女同志已婚伴侶,其中各有一人透過捐精的人工生殖方式產子,經向Arkansas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將配偶雙方姓名登記於新生兒出生證明之「雙親」欄時,主管機關僅受理登記「生母」一人。根據該州法律規定,新生兒出生證明上須記載分娩產子之人姓名為「母親」,而其當時已婚配偶之「夫」之姓名,即一併登記為「父親」,此規定亦適用於透過人工生殖的已婚異性伴侶間。

3. 州政府主張

州政府主張,新生兒出生證明之記載,僅係單純記載新生兒「生父」及「生母」姓名,並不管其生父及生母是否具有婚姻關係,也不是因此賦予新生兒雙親任何權利義務,因此並無因為伴侶是否為同性或異性以及是否具有婚姻關係而有差別待遇,也無牴觸Obergefell判決之意旨。

4. 判決理由

然而聯邦最高法院全院意見認為,既然已婚異性配偶透過捐精的人工生殖方式,其新生兒之出生證明,仍以配偶雙方為新生兒之「父母」,顯見並非單純只是一種新生兒生理血統上的證明,而是法律透過新生兒出生證明,承認新生兒與已婚配偶間的父母子女法律關係。此種法律關係的承認,並不因為已婚配偶是異性或同性而有別,否則即牴觸Obergefell判決之意旨。

5. 婚姻平等保護的效力延伸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這626日連續第四發判決,將繼續延伸Obergefell判決之效力,如同我對臺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中,那「婚姻自由平等保護」八字箴言的解讀,其效力勢必將從二人關係的婚姻配偶關係,延伸至第三人關係的收養與人工生殖制度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Pavan判決,就是一個最佳示範。

6. 程序不同意見

新上任的大法官Gorsuch就本案全院意見以簡易判決方式推翻下級法院判決,認為在程序上與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先例不符,提出不同意見,大法官ThomasAlito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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