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重點暨

2017年上半年庭期解釋之數據分析

 

張宏誠

 

20177月大法官解釋連三發,分別作出釋字第750號、第751號及第752號解釋。

 

8月休會前作出釋字第752號解釋,分別涉及憲法解釋實體程序二項重要議題。

 

訴訟權保障核心領域包括初次有罪判決須有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

 

關於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保障,大法官歷來解釋都認為,審級救濟(訴訟程序是一審、二審或三審審結)是立法者自由形成範圍(不見得所有事件或案件都三級三審),不是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涵。釋字第752號解釋則進一步詮釋憲法訴訟權保障內涵,確立「有罪判決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屬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涵」,不得由立法者以立法自由形成空間為由而加以限制。

 

釋字第752號解釋理由書第5段闡明:

 

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其人身、財產等權利亦可能因而遭受不利益。為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避免錯誤或冤抑,依前開本院解釋意旨,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確定終局裁判之程序性法律規範為當然適用可聲請解釋憲法

 

釋字第752號解釋同時也釐清並確立大法官解釋憲法的一項重要程序要件適用上的疑義。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亦即必須是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始得為大法官解釋憲法之客體。但實務上所謂「中間裁定」,或者是上訴審級限制等「程序性法律規範」,通常不會出現在聲請人之個案所據確定終局裁判的實體論述中,成為法院論證的「裁判基礎」,無法為確定終局裁判所明確或「實質」適用,而得為解釋憲法的標的/對象/客體。而釋字第752號解釋則放寬「適用」的認定標準,對於程序性規範,雖然沒有成為法院「裁判基礎」,但仍可認定為確定終局裁判所「當然適用」。

 

釋字第752號解釋理由書第3段:

 

查確定終局判決雖未明文適用系爭規定之第1款,然系爭規定之第1款既係直接規範確定終局判決,使聲請人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故應認其已為該確定終局判決所當然適用,而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原不待聲請人二單純為滿足該條之要件,提起明知將遭駁回之第三審上訴,促使法院於駁回之裁定中直接適用系爭規定之第1款,以便其依大審法前揭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至此,大法官2017年上半年庭期結束,8月休會。

 

大法官2017年上半年所作解釋之實證研究

 

大法官2017年上半年所作解釋之重要數據如下:

 

1. 上半年作成釋字第744號解釋至第752號解釋共9件憲法解釋(包含釋字第751號解釋處理統一解釋),平均作成一件解釋歷時23.33

 

2. 其中違憲解釋(包含部分合憲、部分違憲者有釋字第745號及第746號解釋)7合憲2(釋字第750號及第751號解釋),違憲比例為百分之77.78,平均約4件解釋有3件違憲。

 

3. 其中共有66份個別意見書(釋字第744號解釋最多,有11份;釋字第748號解釋最少,有2份),平均每號解釋有7.33份個別意見書

 

4. 羅昌發大法官提出個別意見書份數最多,共8(僅釋字第748號解釋未提出意見書,包含兩份(部分)不同意見書(釋字第746號及第751號解釋));黃虹霞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份數最多,共4(釋字第745號、第746號、第748號及第751解釋)。

 

5. 今年上半年作成9件解釋中,7件違憲有4件解釋宣告違憲「法律」立即失效(釋字第744號、第746號、第749號及第752號解釋),也與以往大法官慣用定期失效的解釋宣告方法稍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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