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最後透過司法途徑,於當地時間2017124日,由憲法法院(Verfassungsgerichtshof, VfGH)判決(G 258-259/2017-9)宣告現行同性伴侶適用登記伴侶制度(2010/2015年登記伴侶法EPG1條、第2條及第5條第1項)、異性伴侶適用婚姻制度(一般民法典ABGB44條規定「異性」("verschiedenen Geschlechtes" )成立婚姻關係),構成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形成對同性及異性伴侶都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婚姻及伴侶制度關於「性別要件」部份,都將在20181231日失其效力。其餘條文效力並不受影響。


 

不管是宣告方式或者效力,都讓我感到驚訝,因為奧地利一直是歐洲LGBT人權保障發展最遲緩的國家,從合法性行為同意年齡的平等化,到提供同性伴侶關係法律保障,以及遲遲未進一步開放婚姻制度,奧地利在歐洲人權法院的名聲很不好,沒想到這次一舉打破婚姻與伴侶制度的隔離,這將是歐洲少數國家進一步開放伴侶制度給異性伴侶適用的國家之一。


 

奧地利憲法法院這個判決最重要的意義,在於我提出的「文化象徵意義」。奧地利在幾次修法及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影響下,實際上同性伴侶登記後,實質權利幾乎和異性伴侶結婚一樣,不僅能共同收養子女,同時還可以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唯一差別就在於伴侶關係稱呼上,異性伴侶稱為婚姻,而同性伴侶稱為登記伴侶,這種伴侶關係的「制度隔離」(die Trennung in zwei Rechtsinstitute),正突顯同性伴侶單純因為其性傾向而無法與異性伴侶獲得平等保障


 

而奧地利憲法法院這個判決,正足以作為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多數意見的詮釋,「制度隔離」將無法通過憲法平等權的要求


 

而不同於釋字第748號解釋,奧地利憲法法院對於聲請人(一對登記為同性伴侶的女同志),在符合目前一般民法典關於結婚要件下,在判決宣告後,可以馬上登記結婚


 

且由於憲法法院宣告違憲者,僅限於一般民法典及登記伴侶法關於「性別要件」部份條文規定違憲,不管是異性伴侶結婚或同性伴侶登記為伴侶,既有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都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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