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性行為、言論自由與未成年人之「保護主義」

 

從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20171215日又大幅修正增加許多管制措施,使得不僅青少年同志動輒得咎,只為了要找同性朋友認識,在UT聊天室任何一個字都可能會被認為「足以引誘、暗示使不特定之兒童及少年與其為性交易」而觸法;更別說成年人間這種合意行為,完全遭到封殺。

 

實務上不僅容許警察透過釣魚手段濫行偵查起訴,導致所謂「被告」被強迫出櫃,嚴重影響其家庭與職場生活,而且法院判決幾乎不去審查釋字第623號解釋無奈透過「合憲性解釋」而限縮構成要件,認定「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幾乎都認為構成犯罪。

 

好不容易終於看到一個無罪判決,法官認為:

 

1. 「被告所刊登上開文字訊息之「UThome聊天室」網站,已於網頁明確標示為限制級分級,禁止未滿18歲之人進入瀏覽,並設置有過橋頁面,得使包括被告在內之該網站聊天室使用者,均可明確知悉須為年滿18歲之人始得進入該聊天室。而進入該聊天室刊登訊息之人,經由該網站之上開公告、提示,亦應可合理信賴進入各該聊天室而瀏覽其所刊登文字等訊息之人均為年滿18歲之人,揆諸前揭網路分級、業者自律公約之說明,應認「UThome聊天室」網站已採取明確且相對可行之防護措施。再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明白陳稱進入上開聊天室時,網站有提示未滿18歲不能進入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再觀諸被告在上揭網站所刊登之性交易訊息所示,其內容並無「幼齒」、「菜鳥」等明示或暗示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之字眼,足顯被告應係信賴進入該網站聊天室之觀覽者均為年滿18歲之人,因而才會在該聊天室內刊登前揭內容文字訊息,其主觀上應僅係為促使年滿18歲之人間為性交易所刊登,而無針對兒童及少年傳布足以引誘、暗示人為性交易訊息之意,使渠等有遭受性剝削(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之虞。」

 

2. 「電子訊號、電腦網路與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之資訊取得方式尚有不同,如衡酌科技之發展可嚴格區分其閱聽對象,應由主管機關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司法院釋字第 623號解釋理由書參照)。鑑於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目前係以前揭兒少福利法及自律公約辦理內容分級與防護機制之設置,「UThome聊天室」網站採取之標示分級及隔絕未滿18歲者進入瀏覽網頁之管理方式,縱使無法完全阻隔兒童及少年進入該網站瀏覽,應屬該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自律及管理強化責任。被告於進入該論壇之際,「UThome聊天室」網站既已採網路分級制,並於彈出式視窗出現分級與年齡警示,以供所有參與者依循,縱使該防護措施無法確實逐一過濾未滿18歲之使用人,容有兒童或少年假冒年滿18歲之人而進入該討論區觀覽性交易訊息之可能,然依上說明,被告主觀上已難預見會有兒童及少年參與其中,仍不得逕將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管理責任擅予轉嫁在一般接觸、利用該網站之社會大眾即如同被告之一般使用者身上,遽認其未經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而對兒童及少年傳布足以引誘、暗示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不過,這個難得的無罪判決,檢察官已經提起上訴了。(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 年原上易字第49號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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