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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5日總辯官審查報告關於同志難民申請政治庇護時,可否針對性傾向進行精神鑑定,採取有限度容許立場後,歐洲法院第3庭在今天(2018年1月25日)正式作出判決C-473/16,不採總辯官審查意見,而直接認定不得對同志難民申請政治庇護時,採取任何精神診斷或鑑定。

 

歐洲法院第3庭特別引用日惹原則第18原則(para. 62),禁止不得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對任何人強制予以任何形式的醫學或精神醫學的治療、手術、診斷或強制住院: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本身亦不得不視為一種疾病,不得據以採取治療、矯正或壓迫。

 

因此認定受理難民申請的國家,其主管機關或法院固然可以採取一些必要的調查或以專家審查,但主管機關決定或法院裁判時,不得單單基於這些審查報告,而當難民申請庇護主張其性傾向時,主管機關或法院對這些報告也不應受其拘束。而這些審查或調查報告,基於歐洲人權憲章第7條保障私人及家庭生活之意旨,應解釋為排除精神鑑定或診斷探知難民是否為同志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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