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7222日衛部醫字第1071660970號函

要旨:

世界各國精神醫學界均認為性傾向並非疾病如有任何機構或人員執行「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該行為不屬醫療行為,而可能構成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行為或刑法上之強制行為

主旨:有關民間機構投訴「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5615日府授社婦字第1050124931號函、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林靜儀委員「研修將扭轉治療公告為醫師法第28條之41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提案,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有關「為消弭社會疑慮,政府於推動攸關人民性傾向、性別認同等政策,須主動公開專家學者報告及辦理公聽會」提案,本部後續推動事項辦理。

二、性別認同涉及醫學部分,查目前世界精神醫學界已將其排除於疾病名單。

三、倘若民眾對於自身之性特徵與性別認同產生心理問題或適應障礙,而有焦慮、憂鬱或其他精神疾病時,尋求精神醫療專業協助,由醫師依專業知識進行診斷及治療,或轉介相關科別協助,符合醫療正當性。

四、另本部就旨揭行為函詢臺灣精神醫學會、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台灣兒科醫學會、台灣臨床心理學會、臺灣心理治療學會及臺灣諮商心理學會,經綜整各專業團體意見如下:

(一)目前國際上主流醫學及健康組織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HRC)、世界衛生組織(WHO)、世界醫師會(WMA)、世界精神醫學會(WPA 、美國醫學會(AMA)、美國精神醫學會(APA)、美國兒科醫學會(AAP 、美國心理學會(APA)及美國諮商心理學會(ACA)等均有共識,咸認為同性戀或同性傾向並非疾病,任何企圖改變性傾向的作法和行為,都應不視為治療,應視為無效且對人具有傷害及危險的行為,執行該行為將違反人權

(二)無論醫學、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上均無所稱之「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sexual orientation reverse/rotation/conversion therapy)」。

五、基於性傾向並非疾病,醫學、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上均無所稱之「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爰該行為不應視為治療,也不應歸屬為醫療行為。如有任何機構或人員執行「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應依據實質內容、事實,認定是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強制罪等相關法規處辦。

正本:地方政府衛生局

副本:臺中市政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本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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