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在中國時報發表投書,簡單敘述對變性人基本人權的想法。

在歐洲求學中,課程重心的歐洲共同體法院(ECJ)在其解釋歐洲共同體條約(EC Treaty)的判決中,

亦就變性人的工作權做出正面肯認與支持見解。

而之前頗多研究的歐洲人權法院(ECtHR)實務見解,亦一改前例,

對變性人基本權利,特別是歐洲人權公約(ECHR)對私人生活及婚姻生活的保障,

同樣做出正面積極判決,並為歐洲共同體法院判決所引用。

一方面是歐洲司法判決似乎已經全面性地對變性人的基本人權,

給予適當的保障;

另一方面,歐洲的兩個最重要司法機關,彼此間的互動關係也在此類人權判決中值得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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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蛹而出的蝴蝶飛向何處?
—從兩則歐洲法院判決論變性人的基本人權

大綱
一、前言:造物者的玩笑?
二、變性人基本權利的保障基礎:性別平等
三、變性人權利保障議題
四、人,「重生」而平等: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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