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喬治亞斯」篇(Gorgias)

在本篇中最重要的討論中心為,什麼是生命的意義?克里克斯(Callicles)認為最好的生命來自最大慾望的滿足,「食色性也」!因此帶出與本文相關之處,亦即性與情慾如同肚子餓的時候會想吃飯一樣,一方面是人性的自然反應,另一方面則以情慾的滿足為人類生命的最佳表現。相反地,蘇格拉底則反對克里克斯的說法,其認為沒有任何歡愉(pleasure)本質上就是有價值的,重點在於痛苦的彌補與去除。蘇格拉底並舉「被動性角色」(kinaidos)的快樂,即「出賣肉體」為例,蘇格拉底認為任何性行為或性衝動都只是一種解放,其實並無任何痛苦的去除,因此以克里克斯的看法,並無滿足任何慾望;但是蘇格拉底並非及因此否定性或情慾,其認為精神上與肉體上的情慾彼此之間並無好壞之分,只有先後,無關道德上判斷。亦即,柏拉圖延續饗宴篇中的討論,再次說明情慾的程序觀,惟於本篇中對於同性戀並無正面論及,亦無討論婚姻的價值。(註三十二)

四、「共和國」篇(Republic) (註三十三)

依學者研究,本篇作品年代相當接近「饗宴篇」,柏拉圖在多篇以人類個體為討論中心後,開始關心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延續前述,個人因為理性與慾望的相互衝突,在慾望未如柏拉圖所言達到最後階段成為理性之前,柏拉圖試圖透過個人與個人之間延伸至個人與群體之間秩序的制定,而有共和國、法律等篇著作的產生。

在共和國篇一開始,柏拉圖即認為人類的組成因素包含理性與慾望等,而慾望就像一隻多頭怪獸,不斷威脅並可能吞食人的理性,此慾望自然包括情慾。但是柏拉圖並非一昧反對慾望,而是希望透過情慾的階段演進,使得情慾與理性之間達成和諧。進一步認為同性戀的情慾本身就是一種理性。年長智者與年少勇者之間智識傳承,彼此相互愛慕 ,在美與愛之下「結合」如同「父子」。情人與愛人之間更可產生勇氣,抵禦外侮。饗宴篇中已傳達一重要概念,即教育的重要性。柏拉圖認為透過教育,人類才能達到理型世界,而男同性戀者之間是為了智識的教育及傳承而相結合,過程中將原本智慧的傾慕 漸漸轉化為對於所有智慧的追求,亦即由特定現實對象進化為抽象理性。不過在共和國篇中,柏拉圖有亦將情慾與性行為將區隔,兩者並不相干,亦不以此為區分,男女之間以生殖為目的的「婚姻」亦可並存。(註三十四)

五、「斐德洛斯」篇(Phaedrus)

柏拉圖寫作「斐德洛斯」這篇對話錄的背景需要先做說明。一般認為本篇寫作時間大約在蘇格拉底死後,在柏拉圖「饗宴」篇與「共和國」篇之後。當時是希臘文化的一個重要轉變期,也就是「悲劇時代」即將過渡到「哲學時代」,期間興起一群所謂「詭辯家」。他們一方面將文學窄化成為文法與修辭的伎倆(註三十五),將文學創作視為一些規律公式;另一方面,將此種看法帶入哲學思考,認為哲學只是一種文字遊戲。因此柏拉圖寫作斐德洛斯篇其實是想要反駁當時詭辯家的一些看法,本篇中攻擊的對象就是當時希臘社會詭辯家的一個代表,而與蘇格拉底進行對話的斐德洛斯也是一個詭辯家與修辭家的信徒。(註三十六)

本篇對話錄的主題曾經引起長久的爭論。從對話本身來看,可以區分為兩個部份,前半討論情慾,進一步分析靈魂不朽的問題;後半部則直接討論修辭,進一步涉及柏拉塗的哲學方法,即所謂辯證法的理論。一開 始討論一篇討論愛情的當時希臘修辭的範本,詭辯主題認為年輕愛人應該接受沒有愛情的人的理由反而是因為愛情有許多問題,包括情慾一開始的外表吸引造成人們重視美貌,情慾造成人們相互爭鬥及情慾不能長久等,但是又以優美辭句及反覆邏輯使人不得不接受最後的結論,任何人應該要有愛情。(註三十七)本篇進一步以蘇格拉底的一篇文章來反諷並歌頌情慾的偉大。由於本篇對話錄在饗宴篇之後,柏拉圖對情慾的觀察更為完整,理論上與饗宴篇立場一致,柏拉圖認為愛情(情慾)並不是利害之間的衡量或是肉慾的滿足,而是一種人類經由現實世界美好事物(包括愛情)的具象思考並發現美的本身而自然產生的反應,與哲學反而是一體的。柏拉圖並將這種對於情慾的看法應用於文學修辭上。因此,本篇可以視為是饗宴篇的續篇,柏拉圖延續情慾的程序觀,進一步在斐德洛斯篇中討論這種程序觀對於人類生命的延續與「靈魂不朽」的關連性,而同性情慾其實就是這種對於靈魂不朽的實踐。 (註三十八)

六、「法律」篇(Laws) (註三十九)

於法律篇中,柏拉圖再次強調肉體歡愉可能腐化理性,似乎也重視男性體液,因為有關生殖與人口。進一步闡釋於共和國篇中未詳談的情慾與性行為之間的關係。在本篇中,柏拉圖認為同性戀性行為並不特別需要譴責,法律所要規範的是婚外性行為。婚姻性行為並不是特別道德而有價值,而只是單純為了城邦的存續,反而應該重視生殖力、避孕與墮胎的問題。柏拉圖似乎以為同性性行為只是情慾理性的最初現象,一種作為結合兩者之間的儀式,因此情慾理性化的過程中,同性性行為是必要的歷程,但是之後,肉體的慾望應該轉化成為知識的追求,同性戀者彼此之間同時認知這點,此亦為何柏拉圖認為同性戀情慾是一種理性,是一種思惟過程而非單純性衝動。柏拉圖特別重視同性戀性關係不是因為其特別羞恥,而是同性戀關係代表一種引發激情的「權力」來源:因為年青少年擔心在希臘文化下成為「女性」,權力的被動者,而不是進行同性性行為,性行為則是自然且為正常。法律篇中雖然討論社會如何規範以維持城邦秩序,但是社會是否適合對同性戀甚至同性性行為加以規範?這其實牽涉往後當代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一個重要論爭議題,國家可否介入規範個人私人生活,其係個人自由領域下與社會利益無涉?在此,以柏拉圖所處當時希臘社會中,答案似乎是否定的。(註四十)

七、小結

柏拉圖關於情慾、愛或同性戀的論述主要於饗宴篇中加以討論,之後於喬治亞斯、共和國、斐德洛斯與法律等篇作品中亦有論及,總而言之均未如饗宴篇中體系之一貫。若以作品時間而言,似乎柏拉圖已漸漸修正饗宴篇中若干看法,但是情慾的理性化進程與同性戀作為人類邁向理型世界的完美人格不可或缺的中心思想並無改變。(註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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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三十二:See, Nussbaum, supra note 3, 1562.
註三十三:有關本篇中重要概念如正義等,參照鄔昆如,柏拉圖《理想國》的「正義」概念及其現代意義,收於戴華、鄭曉時主編,正義及其相關問題,頁九以下(台北:中研院社科所,民國八十年十月)。
註三十四:See, Nussbaum, supra note 3, 1570.
註三十五:這在饗宴篇第一部份第五個對話人雅加頓亦可看出當時希臘社會這種風氣的盛行。
註三十六:參照朱光潛譯,前揭(註1)書,頁二三二。
註三十七:參照朱光潛譯,前揭書,頁一五九至一六三。
註三十八:See, Nussbaum, supra note 3, 1572-78.
註三十九:本篇中另一個重要概念為個體與整體,即個人與社會、國家之間之關係,參照林天河,個人與社群之關係:試析柏拉圖《法律篇》,收於陳秀容、江宜樺主編,政治社群,頁二十三以下(台北:中研院社科所,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
註四十:進一步分析,see, Nussbaum, supra note 3, Appendix 3, 1623-40.
註四十一:關於柏拉圖與亞理斯多德對於情慾看法的比較,see, OSBORNE, supra note 30,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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