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們上街選購服飾,會考慮顏色、款式、材質與品牌,用以決定是否認定為流行時尚或是否屬意。那麼,色情商品呢?我們是否能一眼就認定什麼是藝術情色或猥褻色情嗎?我們用什麼標準來判定?誰來舉證證明標準的合理性?更根本的問題是,為什麼我們只要情色(「天邊一朵雲」就是藝術),不要色情(「墮落天使」(Fallen angel)卻是猥褻)?男同性戀猥褻色情商品需要不同的價值判斷標準嗎?

不久前一則紀錄片訊息,讓我想起這段故事。一家叫作小姊妹(Little Sister’s)的加拿大溫哥華同志書店,專營同志文學書籍、雜誌,提供同志藝文活動訊息,當然也販售同志情慾商品。該店大多數商品均自美國進口。加國海關條例禁止進口該國刑法所界定的猥褻物品。海關當局在條例適用備忘錄(類似我國行政規則概念)中,廣泛列舉認定猥褻物品的標準與程序:原則上由海關第一線官員檢查進口物品並予以認定是否構成猥褻,若進口廠商不服,則漸次由海關總署轄下特別審議小組、副總署長等進行覆議等行政救濟程序。若仍有爭議,當事人得進入司法程序尋求救濟。這家小姊妹同志書店多年來深受加國海關刁難。不僅多次認定其進口書籍雜誌及相關商品為猥褻商品,並予以扣押沒收,另一方面卻准許其他同業得順利進口相同商品;同時,並藉由行政認定程序,延宕該書店進口商品的販售。種種證據顯示,加國海關係有意針對該「同志」書店予以「行政差別處理」。因此,該書店便向所在英屬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系爭海關條例限制進口規定,及其所屬官員所為之行政處分,違反該國人權憲章第二條B項及第十五條所保障的表意自由與平等權,應予宣告無效,並依據同憲章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對該行政處分予以合理救濟。紀錄片描述該書店整個司法抗爭的過程,如何在國家老大哥的陰影下,找到一絲喘息的空間。

全案經上訴加拿大最高法院,西元二千年十二月,多數意見以六比三宣告系爭條例雖違反憲章所保障的表意自由,但其具有正當立法目的與合理限制手段,符合同憲章第一條之限制例外規範;而該條例並未區分異性戀與同性戀猥褻物品的差異,與平等權亦無違。然而,就該條例第一五二條第三項行政機關舉證責任移轉之規定(reverse onus provision),則認為與保障表意自由的精神不符。多數意見認為,法律整體規範合憲,但舉證責任應由海關官員為之。不同意見則認為,法律規範本身有違憲疑義,立法機關有義務,必須在法律規範中明確界定猥褻物品的認定標準,並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因此,系爭條例應認定與憲章意旨不符。

至於甚麼是猥褻物品的認定標準,加國最高法院在本案延續其於R v. Butler一案中所確立的「傷害原則」(harm test):一、對於公共道德是否有抽象危險的傷害可能性;二、認定猥褻的標準,同時包括物理上及心理上的傷害可能性。前者係有無引發情慾而有強暴、脅迫性行為的描述,或一般認定所謂羞恥、不入流的無禮行為出現。三、認定猥褻物品所造成的傷害,必須是具體的(substantial)。所謂具體傷害的判斷標準,則來自社群的容忍程度(community’s standard of tolerance)。因此,本案爭點在於,男同性戀色情商品,到底傷害了誰?這個問題爭議在於支持色情(pro-porn activists)與反對色情(anti-porn feminists)兩派之間,對於色情商品中所複製的性別刻板印象的認知不同。不過,加國最高法院在意的,還是在於表意自由的審查標準,以及行政機關認定猥褻物品時的裁量範圍。因此,當小姊妹書店宣稱,前述Butler原則並未考量同性戀者的立場與觀感,以及男同性戀情色刊物,對於男同志自我認同的重要性,以致於對大多數異性戀法官而言,同志相關內容的物品,容易被認定為猥褻物品,從而主張該判準並不合理時,加國最高法院多數意見說得很清楚,限制猥褻物品的流通,是為了避免對社會與個人所造成的傷害。傷害就是傷害,無分男同性戀者、女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從而,僅著重在審查現行猥褻物品認定標準與程序的規範合理性。

上述案例事實與爭點,都與即將開庭審理的台北晶晶書庫有驚人的相似之處,甚至由於台灣同志平權運動與同志文化的起步較晚,晶晶書庫所代表的社群認同意義,似乎更勝於加拿大小姊妹書店。何以晶晶書庫購自香港當地合法販售的男同志情色刊物,卻未能順利進口在台北販售?若該刊物經膠膜封裝,是否仍得認定為不符合保障青少年利益的猥褻物品?誰來認定為猥褻物品?檢察官起訴的標準在哪裡?有些是事實問題,但整個行政程序與憲法所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的闕如,是最令人感到「老大哥」的恐怖!由行政機關甚至檢察官個人認定猥褻,其不當之處有三:一、整個程序黑箱作業,怎麼知道哪些人有經過合適的專業訓練?這種規訓性的審查過程,所掌握的時間、資訊都不足以令其做出一致性的、正當的、合理正確的決定。二、正當行政程序之闕如,如何保障當事人的舉證、抗辯權利?在成本與時效性的考量下,可以預見的是,極少有當事人願意進入司法程序,尋求進一步的救濟。因此,感官性的商品,最容易在這種行政檢查程序中,被直接認定為猥褻物品。然而,晶晶書庫的審理過程,甚至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進行的,卻仍無法令人認同與信服,則是另一個恐怖的來源。三、行政檢查程序更容易造成個人偏見的濫用。據報載,本案訖經某審議委員會以「陰莖不自然勃起」、「男同性戀性交行為不符合社會道德」而認定為猥褻物品。這般委員會的法律定位為何?成員是哪些人?甚麼標準認定?當事人有無抗辯機會?檢察官又何據以起訴?當我們回頭看看前不久中大何春蕤教授「獸交網頁連結」一案,給當事人造成的種種壓力,以及對人權保障的負面效果,我們更應該體會,建立一個明確、清楚的審查標準與公開透明的審查程序,保障人民於正當法律程序下所應享有的權利,以及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證明限制目的的正當性、手段的合理性與之間的關連性,是我們對於表意自由最根本的要求。這無關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的性傾向!

請阿哲加油。姊姊妹妹站起來吧!!


加拿大最高法院Little Sisters Book and Art Emporium v. Canada (Minister of Justice), [2000] 2 S.C.R. 1120判決全文網址
:http://www.lexum.umontreal.ca/csc-scc/cgi-bin/disp.pl/en/pub/2000/vol2/html/2000scr2_1120.html
加拿大溫哥華小姐妹同志書店(Little Sisters Book and Art Emporium)網址:http://www.lsisters.com/

台北晶晶書庫網址:http://www.gingin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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