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照片最右邊:P)

寫在最前面:論文的第一個讀者

我在研究所碩士論文接近完稿前,以研究所得改寫三篇論文,分別投稿學術研討會發表,依時間序為:
一、論歐洲人權公約對同性戀者之保障,於國立中央大學英文系性/別研究室主辦,第四屆「性教育、性學、性別研究暨同性戀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日);二、愛情的自由?—自由主義法典範下同性婚姻的合憲性,於實踐大學社工系主辦,「二十一世紀婚姻關係學術研討會」發表(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三、「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歧視審查基準之研究—從「性別平等」論同性戀者平等權基礎,於「國立政治大學八十七年度研究生研究成果發表會」發表(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

論文發表不只有書面文稿,看著文稿,回憶也流泄如斯。

那是一個飄著細雨的初夏早晨。與Mr. Yellow同行前往中央大學,是在台大校門口搭乘主辦單位安排的免費接駁巴士。會議兩天議程,我是當天下午最後一場次發表。一個碩士班學生準備第一次在這所謂「國際學術會議」、在頗富盛名的何春蕤教授等前發表論文,心裡其實緊張多過興奮。大張旗鼓的是,我看中一套Jil Sander的西服,讓我從此對西服的眼界只停留在這牌子上面。我還記得,當時我雖然拿到兩筆獎學金,但只夠買那套西服的上衣吧?!(整套西服代價,是我之後第一份工作的一個月薪水!)我當時手邊也沒這麼多現金。於是,我跟好朋友Ahduo「調頭寸」,讓他領足現金跟我前去取回西服。之後便是由它陪我出席生平頭一次的論文發表。至今,我都還記得當時Ahduo離去前「萬般不解」的神情。不過,六年過去,這套西服跟著我轉戰其後數次論文發表或領獎的正式場合,最後也遠渡重洋,在萊登碩士畢業典禮上再度現身,只不過,我身材已不復當年,極度合身剪裁的褲子,我大概得一天不吃不喝,才能再穿上它。

在實踐大學發表第二篇論文時,我的論文評論人是王蘋女士,之後便與她有多次因緣,共同出席一些同志權利保障法律座談會。王蘋現任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是台灣目前「反歧視」及人權運動相當活躍的先鋒。之後我的碩士論文正式出版,也請她在扉頁上略綴數語推薦。當時發表論文時,研究所授課教授司法院翁院長夫人,由於也是實踐大學的教授,當天師母碰巧出席我的論文發表,讓我更為緊張。雖然師母會後幾許鼓勵,但還是說我太緊張,日後應培養從容不迫、掌握得宜的演說技巧。

除第二篇論文未正式於期刊、叢書登載出版外,餘一、三兩論文均經修訂正式發表,前者收於何春蕤編,同志研究,頁一一七至一八一(二○○一年五月);後者修正後投稿東吳法律學報,獲審查通過,登載於該學報第十二卷第二期,頁四十七至八十八(二○○○年十二月)。這兩篇文章的修正出版,均在我任職工基處勤務連輔導長服役期間。對我而言,不僅是學術生命的延續,未因服役而中斷;值得記憶的是這期間,我遇見了這兩篇論文的第一個讀者:Mr. J。

J是我連上的一個士兵,一個可愛的朋友,一個沒接觸過法律的社會新鮮人。當時我的想法很天真,我希望我寫的法學論文,能讓一般社會大眾接近閱讀;另一方面,我也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讓他對於這方面的知識能夠建立基本的觀念。實際上是,我很高興他對於我的論文感到興趣,一種分享的喜悅在之間蔓延。不過,畢竟他的個人時間不多,而且,多數空餘時間,對一般士兵階級的義務役朋友而言,休息、抽煙、聊天都猶有未迨。最後我想他大概沒有時間看完,更不用說我希望他幫我校對論文了。現在想起來,倒是自作多情、落花流水了。更多的是,我總是以我自己的想像強套在他身上,既未能看清事實,徒增加他人不必要的壓力,倒是我最要命的個性缺陷。

「性傾向歧視審查基準之研究」該文一校稿寄到我的服役單位時,負責收發的行政室行政官還煞有其事地,讓我連上士兵跟我報告,說「東吳大學」寄來一封厚厚的「公文」,猜想應該很重要。當然,我並沒有告訴他們裡面是我的論文初稿,大概題目就讓我得多費唇舌解釋一番了。再收到東吳大學法律系寄來的包裹,已經是論文付梓的專刊與三十份論文抽印本。當然,這次我留下家裡地址供寄達,免生枝節。

「論歐洲人權公約對同性戀者之保障」該文之後收錄於「同志研究」一書。為此魚雁往返的性/別研究室秘書朱玉立小姐,多般容忍我對引註格式的吹毛求疵,雖然最後仍無法盡如人意,還是得謝謝她。只是,我以為會贈予作者論文抽印本,未料只得專書一冊,便轉送J作紀念。這本書算是小眾閱讀,要在一般書店看到她的身影,還真不容易。這次在網誌上重刊這篇舊作,其目的是作為我新文章的前沿。而我猜想,大部分人也都沒看過這篇文章,雖然我的碩士論文有大部分內容,但我在碩士論文中略去對歐洲同性戀者平權運動的大部分研究,只保留在這篇論文裡,因此也有在網誌刊載的意義。並且,由於資料軼失,我只尋獲會議發表的初稿,出版定稿難尋,便依照手邊影印本逐字校訂、增補。原來,光碟資料也會有毀壞的時候?!

自該篇論文完稿出版後,歐洲同性戀者人權發展有許多值得再次研究與省思之處。我在荷蘭一年學習也略有心得,因此,目前正寫作續篇:「再論歐洲人權公約對同性戀者之保障—以權利保障議題及最新發展為中心」。舊作論述架構,係依照公約條款為中心,目的在於建立公約規範架構與同性戀者人權保障的基本觀念。再次研究,則希望從議題出發,以權利保障議題加以整理分析,便將融會交錯歐洲人權公約條款的適用,以議題為討論架構,也方便目前台灣現狀需要。

許多人、許多事在生命流轉,來了又去、去了又來;有的一去不返。總是遺憾自己沒有在青春歲月裡享受生命帶來的愛情靈藥,或者悔恨,或者怨懟。但來去之間交錯的光輝,其實早就指引我下一步走去的方向,即使如煙花螢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