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喜歡這張照片。
照片中的主角淺淺地望著遠方。灰敗的石階與模糊的牆景,似乎只有他才有希望。
希望在蹲踞等待中,待風揚起而展翅翱翔。

他是Matthew Shepard。

七年前的今天,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當時年僅二十一歲的他,還只是美國中部懷俄明州一個「平凡」的大學生,在歷經殘酷毆打與十幾小時的寒冷與極度痛苦下,從此一去不醒,結束他短暫的一生。

他是美國仇恨犯罪惡行下的一個受害者;但他的犧牲,卻似乎一棒打醒美國社會,成為美國社會重視同志校園暴力、仇恨犯罪比例在同志社群中日益嚴重的重要契機。

之後,Matthew的雙親以其為名成立基金會:Matthew Shepard Foundation(www.MatthewShepard.org)。其目的在於支持多元教育與創造適合青少年成長的空間與教育環境;其最主要的宗旨在於教導社會大眾,以了解、體諒、接納代替仇恨。Matthew的母親,Judy Shepard為現任基金會執行長,其巡迴全美各地,在大學、中小學、社團、民間企業間宣揚該基金會的宗旨,七年如一日。在Matthew逝世七週年的今天,Judy也在網站首頁上寫下一篇感人的心路歷程。

什麼是仇恨犯罪立法(Hate Crimes Law)?什麼樣的犯罪應該被視為仇恨犯罪?

Anthony Winer在Hate Crimes, Homosexuals, and the Constitution, 29 HARV. C.R.-C.L. L. REV. 387 (1994)一文中將其界定為:「犯罪行為人單純因為對於社會少數族群的偏見與仇視動機所為的暴力犯罪行為。」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則將仇恨犯罪界定為:「針對個人人身、財產或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基於犯罪行為人對於種族、宗教、身心障礙者、性傾向或國籍等的偏見而生的動機,不論該動機係行為部份或全部原因,進而從事對上述族群的暴力犯罪行為。」比如說,對於路上隨意走過的行人,因為其種族、膚色不同或裝扮類似同志等原因,而進行暴力攻擊行為或言語挑釁、污蔑者,即為所稱仇恨犯罪;然而,基於一時情緒激動或憤怒而對周遭朋友、親人所為之攻擊行為,則非仇恨犯罪。

一般而言,仇恨犯罪的受害對象通常都是陌生人,即與犯罪行為人並非熟識,而且,仇恨犯罪的行為人通常年紀不超過二十歲。

在美國聯邦立法層次,現行適用的仇恨犯罪法(18 U.S.C. Section 245)制定於一九六九年,適用範圍僅及於種族、膚色、宗教與國籍。多年來同志平權運動者汲汲營營努力將其適用範圍擴張至性傾向而未果。終於,在上個月十四日(二○○五年九月十四日)美國眾議院以壓倒性多數(三七一票贊成、五十二票反對)通過所謂「兒童安全法」(Children's Safety Act),將現行美國聯邦仇恨犯罪法的適用範圍,擴張適用至「性傾向、性別與身心障礙者」,亦即將其加入惡意犯罪動機的對象,而對此類型的聯邦暴力犯罪行為加以規範(少數同志團體認為這不過是搭順風車、名實不符)。白宮發言人表示樂觀其成。而該法案目前則送進參議院等待審理表決;如無意外,應可順利通過該法。

至於州法層次,截至目前為此,美國有七個州(很遺憾,懷俄明州也是其中之一,其餘為Arkansas, Hawaii, Indiana, Kansas, New Mexico, South Carolina)完全沒有禁止仇恨犯罪之立法;二十個州有類似立法,但適用範圍並不及於性傾向(AL, AR, CO, GA, ID, MD, MI, MS, MO, MT, NC, ND, OH, OK, PA, SD, TX, UT, VA, WV);而其餘二十四個州(AZ, CA, CT, DC, DE, FL, IL, IA, KY, LA, ME, MA, MN, NE, NV, NH, NJ, NY, OR, RI, TN, VT, WA, WI)及華盛頓特區除有類似立法外,並適用於基於性傾向的偏見動機所為之仇恨犯罪。(最新統計資料,參見:http://www.adl.org/99hatecrime/current.asp)

將性傾向列入仇恨犯罪法的適用範圍,一個最實際的原因是,根據聯邦調查局的統計,近五年來的仇恨犯罪數據,雖然仍以種族、宗教、性傾向等佔前三位,但比例上,前二者均有逐漸下降的趨勢,反而是基於仇視性傾向的犯罪比率,卻不降反增。甚至在聯邦最高法院二○○三年Lawrence判決後,以及HBO不斷製播的同志影集或情狀劇之下,以紐約為例,以往每年在七月同志驕傲遊行期間,仇恨犯罪的比例大約增加百分之八,然而去年比率卻大幅增加為百分之五十八!

換言之,隨著同志社群在社會的曝光率或能見度不斷提升下,對於同志的仇視與偏見卻不斷加劇。這也是我曾經提過,當同志社群逐漸融入社會時,其存在更容易招致仇視者的攻擊行為。

對於是否制定仇恨犯罪法,正反意見相持不下:反對者常以犯罪行為俱見現行法律、特殊立法違反平等權、聯邦立法將過度介入州法事物、妨害言論自由以及同志性行為合法化疑慮等等;反之,支持者則認為,系爭立法有助於社會大眾對於少數族群的重視、特別立法的目的在於該犯罪行為並非僅針對犯罪被害人本身而言,而是在於以整個受仇視族群所為的集體犯罪、聯邦立法介入也會減輕州政府的司法負擔、仇恨犯罪與言論自由無涉(不過,仇恨言論是否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仍有爭議)、性傾向保障不僅包括同性戀者,也包括異性戀者、雙性戀者等等。(雙方論據,可進一步參見如下:http://www.religioustolerance.org/hom_hat2.htm)

Martha C. Nussbaum在新書Hiding from Humanity: Disgust, Shame, and the Law(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一書中指出,實定法中反應或隱含許多人類最原始的情緒反應,如憤怒、恐懼、忌妒、厭惡、仇視等等。但她認為,憎恨與羞辱是一種不具行為指導規範的「非信情緒」(unreliable emotions),此類情緒不過凸顯人類原始權力支配關係,無法提供社會成員彼此相互尊重的行為準則,換言之,任何隱含此類情緒的法律,都不具正當性。

人本有情。情緒本然就屬於我們作為人類的一部份,但重要的是,情緒的反應不應該成為我們蔑視他人存在的理由!

也如同Judy所說,仇恨是一種學習而來的行為。若你身旁有正在學習成長的子女或朋友,請讓他們學習如何珍惜人性中多元的情緒,更重要的是,學習如何尊重不同於自己的「異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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