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美國一九五七年第一宗針對同性戀刊物認定為猥褻言論,而禁止出版、販售的刊物:「同志一號」,One Magazine。時隔五十年後,我在阿姆斯特丹的同志書店裡看到,旁邊放的是封面上猛男大喇喇露屌的荷蘭同志色情刊物。


多麼有趣的巧合啊?!

昨天美國紐澤西州最高法院針對同性婚姻合憲性作出的判決,最關鍵的還是在於那個"M"字:Marriage,婚姻。多數意見雖然還不敢說同性戀者可以結婚,成為婚姻的主體,但至少在婚姻的功能意義上,明白表示「婚姻」不是一個「生產的工具」,婚姻不一定就是為了繁衍後代,也就是說,生理上無法自動繁衍後代的同性伴侶,並非因此便全然排除在婚姻的大門外。但該怎麼用這個字,應該交由立法機關,透過民主的程序加以理解。

巧的是,今天在台灣,司法院大法官也在晶晶書庫刑法第二三五條合憲性聲請案做出解釋,關鍵也在一個"O"字:Obscenity,猥褻。

說老美呆嘛,不是沒有道理。好好地幹嘛去打語言的戰爭,一直兜著文字打轉,還把文字符號無限上綱,扯上什麼文化戰爭,硬說是權力的歧視、壓迫。

應該學學我們的大法官,如此深諳語言的藝術。我突然想起表演工作坊最著名、也是我最愛的段子:語言的藝術。隔空讀完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多數意見後,我終於明白了,到底什麼叫做「語言的藝術」!

難怪白壇最後問顏歸的那句話說的不是沒有道理:大夥都是中國人嘛!!

司法者下台一鞠躬,換立法者上台。只希望美國和台灣的立法者乾脆一點,M和O字說清楚,千萬不要「藉殼上市」,繼續這場霹靂火式的文字遊戲。

啊…耶…我想…這個…大家辛苦了!大家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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