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民權?大法官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與歐體條約的概念差別

短短的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大法官大筆一揮,「中國」人民歸化成為「中國民國」人民,卻仍然不被當成「公民」。說好聽一些,那些中國人民,目前在我們的憲法架構下,還被當成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外的人民啊!卻連毫不相干的美國人、非洲剛果人還不如。之前幾號解釋,大法官也輕忽外國人在我國的人權保障,想不到連「應該」是中華民國人民的人權也一樣不在乎。

在歐洲,人民(nationality)的概念已經漸漸被公民(citizenship)所取代,強調的是「國籍」不再是權利義務依歸的主體唯一標準,而廣泛地指稱所有共同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個人,都應平等地享有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即使這樣的概念所適用的範圍,是在歐盟條約的架構下,與目前台灣與大陸地區的法律關係不同,但我想要指出的是,基本人權的普世價值,應該在現今地球村(不管說全球化或「水平世界」)的趨勢下,人口流動如此頻繁的世界裡,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那些異鄉人。

不久前歐體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ECJ)針對一則投票權與公民權的案件做出判決。案例事實是,居住在西班牙直布羅陀英國屬地的人民,究竟是否能享有對於歐盟議會議員的選舉與投票權爭議,在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tHR)判決(No. 24833/94 Matthews v the UK)該地區人民選舉與投票權受歐洲人權公約保障(Article 3 protocol 1 to the ECHR)下,英國政府終於在二零零三年通過歐盟議會議員選舉法(European Parliament (Representation) Act 2003 (EPRA),將直布羅陀地區劃入英國選區,凡居住在該地區的人民(自然包括屬地之大英國協的人民),均得享有選舉歐盟議會的英國代表。也就是說,雖不具英國國籍,但凡居住在該地區之內,便享有代表英國的歐盟議員選舉權。

此舉涉及歐盟議會各會員國代表名額分配爭議,自然引來該地區所在的西班牙政府不滿與抗議。西班牙政府主張兩點,第一,英國政府將直布羅陀地區劃入選區,使凡居住在該地區的非英國國籍人民,甚至是非歐盟會員國國籍人民,均得一併享有作為歐盟公民的選舉投票權,違反歐體條約關於公民權與歐盟議會代表選舉之相關規定。(Articles 17, 19, 189 and 190 EC)

其次,西班牙政府主張,英國政府擅自修法擴張該國選區,擴大選舉權的直接、普遍原則,也與該國法律修正前條款附錄說明相違背。西班牙政府於是根據歐體條約第二二七條(Art. 227 EC)會員國負有忠實履行條約義務,向歐體法院聲請強制令,要求英國政府履行條約規定。歐體法院於今年九月三十日做出判決,認定英國政府修法行為,與歐體條約相關規定尚未抵觸。 (Case C-145/04 Spain v United Kingdom (12 September 2006))

本案爭點在於,會員國可否賦予不具該國國籍之人民就歐盟議會代表之選舉權?

歐體法院認為,凡歐盟會員國人民均可選舉歐盟議會代表,並不限制於僅各該國籍人民始得為之。(para. 70 to 72) 歐體法院近一步就何謂歐體法上的「公民權」做出廣義的定義,認為:

「作為歐盟架構下的公民,其意義在於賦予所有會員國人民,一項享有歐體條約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的地位,使其不受國籍差異影響,均得平等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所有權利保障,雖然若干條約中明文將國籍視為權利享有的依據…,但不必然因此認定條約所承認的其他權利,亦因此限制僅會員國人民得享有受條約所保障的權利。」(para. 74)

因此,條約並不因此限制英國政府不得賦予不具英國國籍之其他會員國人民,享有歐盟議會代表的選舉與被選舉權。(para. 76)

至於西班牙政府的第二個主張,歐體法院則引用歐洲人權法院前開判決,認定英國政府所為修法係符合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之要求。(para. 95)

以上歐體法院判決,係摘譯自萊登大學歐體法研究所,定期寄發歐體法碩士班校友的案例法最新發展,謹供我們解讀憲法上基本權利主體的一個不同角度。

自去年年底開始,學校在校友反應下,建立畢業校友通訊錄,並定期將歐體法最新法規發展與歐體法院相關判決,以電子郵件寄發所有校友,讓即使畢業多年的校友,也能隨時掌握曾經嫻熟的歐體法最新發展,以便在各行各業的崗位上繼續保持對歐體法的了解。不知道其他歐美學校是否也有同樣服務,但我深深覺得,這是學校的一項用心,也是維繫畢業校友對學校的向心力。

就好像我們買六法全書、字典或教科書,會定期收到更新或增補分冊一樣,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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