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在瑞典號稱第三大城Malmo所舉辦的反恐同遊行。一個完全自發性的幾百人遊行,卻讓所有瑞典政黨派代表來致詞、聲援。這個人是全世界第一個所謂「女性主義黨」的代表,還是男的!

最近網路上流傳著一份名單。有人叫好、有人叫罵,有人痛苦、有人快樂。

那是一份「同性婚姻法」提案與否決連署名單。傳到最後,信仰宗教之個人或團體也來湊熱鬧。

這個月,義大利國會也開始審議「法定同性伴侶法」草案。令人感覺突兀的是,在國會開議之前,現任總理普羅迪跨過天使橋,走進梵諦岡晉見教宗,豈料,換來教宗當面「上課」一番,提醒義大利政府千萬要謹慎行事,不能幹出「墮落」的敗德行為,指的就是承認同性戀法律上的身分地位。

想想,一國總理,教宗都能這麼耳提面命,可見,宗教團體運作政治勢力多麼可怕。

我一直覺得,在義大利,宗教不應該就是唯一同志人權的反對因素。我不認為如今在義大利社會,宗教仍有如此大的影響。比如說西班牙,一般也歸類為所謂天主教國家,但通過同性婚姻法也一年多了。我研究的是,究竟兩國的社會、文化、政經結構,對同性婚姻與同志人權的影響為何,差異何在。

我一直覺得中國人對於宗教包容的傳統,可以改變西方基督教那種唯我獨尊的陋習,沒想到,如今,看到台灣基督教團體如此窮凶惡極、張牙舞爪地醜態,真令人驚嘆!

眾人在討論的焦點中,有幾點個人意見,應該做個記錄。

第一,有人提到法規範完備與是否能在國會通過的關係,並舉政治意識形態為例。我想,這可能會。但同性婚姻法終其量不過是一個國家內國民法的一環。政治爭議性與國家統一尚不可齊觀。再說,法規範是否完善,涉及在整個思辯討論的過程中,提供一個足供充分辯論的具體對象,以及讓正反雙方意見,可以透過規範內容進一步獲得最大共識。因此,法規範是否儘力思考所有面向,使其儘可能臻至完備、妥適,自然是非常重要而基本的工作。草率輕忽,隨意放出風向球,或根本只想放風向球,殊不可取。當然,反對者為就具體內容以備理由,當然亦不可取。簡言之,法規範的周備,要說服的不是那些極端的宗教團體,而是社會輿論。

會有危機感的,並不只有恐同人士。

第二,一些在法言法的人,仍然將性行為與性傾向混淆。同性婚姻不是要讓「同性戀行為」或「同性戀性行為」合法化,只不過讓兩個相愛的人,透過「國家法定程序」,締結平等關係,以享有因此關係而生的權利、義務。所以,整個架構沒有修改的必要,適用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也與現行制度適用於異性戀者婚姻關係一樣。要修正的,不過是名稱、用語等技術性問題而已。結婚同、離婚亦同。

論者謂有太多例子證明,同性戀者經常更換性伴侶,此話我斷無法苟同。我不知道例子何來,但至少在我實地訪問歐洲的同性伴侶,一二十年伴侶關係大有人在。或許說他們之中有人主張開放性關係,問題是,為什麼一定要將性與愛綁在一起?通姦或妨礙家庭本來就是因為涉及的所有當事人沒有同意,假如所有人你情我願,事後也都關係良好,我不知道這種事,國家有什麼立場干涉。

再者,這種看法,還是透露著對於同性戀者的誤解與刻板印象。沒有彼此認定的關係,更換性伴侶有何不對?要說更換性伴侶,異性戀者會比同性戀者遜嗎?至少異性戀者可以光明正大地拈花惹草,機會到處都是,同性戀者還得躲躲藏藏,說不定要找性伴侶還不一定找得到。因此,適用離婚規範,與異性戀者有什麼不同之處?

兩個人真的相愛,既使親族、國家不承認,信仰的無名要打入「地獄」(假如真有地獄的話),兩個人就算灰飛煙滅也在一起;兩個不相愛的人,就算親族、國家死命的蜷在一起,最終仍是同床異夢、貌合神離,徒增生命的悲劇,又何苦來哉?

第三,政治人物不過是民權運動的一項工具。怎麼操作工具,決定權還是在人民手上,相信沒有人就因此讓工具帶著走吧?(看樣子台灣人有可能…)美國民主黨期中選舉大勝,同志民權團體就額手稱慶了嗎?不見得吧。政治人物終究是政治人物。而政治這遊戲,是沒有永遠的敵人或朋友的。

相信那一份名單?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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