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喜劇:南非下議院通過「法定準婚姻關係法」草案

南非下議院(National Assembly)於昨天(當地時間2006年11月14日)以230票贊成、41票反對的壓倒性比例,投票通過所謂「法定準婚姻關係法」草案(Civil Unions Bill, B26-2006, Government Gazette No. 29169 of 31 August 2006)(按此下載草案全文),正式賦予同性伴侶法律上的身分保障。一般預料,該草案可順利在上議院(National Council of Provinces)投票通過,由現任總統Thabo Mbeki同意批准後,於政府公報(Government Gazette)公佈日正式生效。

這不僅意味著,南非將成為全世界第五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而且是向來嚴重歧視同性戀者的非洲國家中的首例;更有意義的是,南非同時亦將成為全世界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共和政體國家。(現今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中,自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以降,均為君主立憲國家。)

司法帶動改革

鑑於南非殖民統治與種族隔離的悲慘歷史教訓,南非憲法可說是全世界對基本人權保障最為完備的國家之一 (See Lee Walzer, Gay Rights on Trial: A Sourcebook with Cases, Laws and Documents 162-163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2002)),也是全世界第一部將「性傾向」歧視禁止條款寫入憲法本文的人權規章(1996年憲法)。同時,南非憲法法院自建制以來,即不斷在人權保障上展現司法積極主義的企圖心,歷年來在相關涉及道德爭議性的人權保障案例上,均以平等、自由、開放的立場,作出許多影響深遠的判決,例如保障言論自由的色情刊物合法化、保障隱私權的同性性行為合法化(1998)、同性伴侶移民權(1999)、同性伴侶與已婚異性伴侶同等的經濟利益保障(2002)、同性伴侶的子女領養權(2002)、同性伴侶與未婚同居異性伴侶同等的經濟利益保障(2003)以及准許同性伴侶藉助人工生殖科技(2003)等。而這個趨勢,也與歐洲國家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發展,即除罪化→反歧視法→伴侶關係保障→親權關係保障→同性婚姻合法化等進程若合符節。

2002年初,一對南非女同性伴侶因向所屬行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遭以於法不合為由而拒絕其申請,於是憤而向法院提起告訴,主張該行為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的平等權與結婚權。2004年11月30日,南非最高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南非所適用的習慣法與婚姻法上,對於婚姻的概念,應予以修正,賦予同性伴侶亦得依法結婚的權利,即所謂婚姻定義,亦得包括兩男或兩女。最高法院主審法官Edwin Cameron並於判決中明白表示,所謂婚姻,係指「兩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排除第三人之介入所組成的伴侶關係。」

南非政府不服,乃於2005年5月間,針對最高法院婚姻定義之判決,認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憲法法院予以解釋。

去年(2005年)十二月一日世界愛滋日當天,南非憲法法院更以全院過半數多數同意,認定同性伴侶享有憲法上與異性伴侶同等保障的結婚權,並課予立法機關於判決公佈一年內,依照憲法法院該判決之意旨,儘速立法保障同性伴侶結婚權;期限內立法機關為通過相關法律者,憲法法院解釋「婚姻法」(Marriage Act, Act No. 25 of 1961)第三十條第一項的判決即自動追認同性婚姻合憲性,並賦予同性伴侶憲法所保障的結婚權,自動增補該條條文對婚姻當事人夫妻「或配偶」之修正條文,得逕自向所屬機關申請結婚登記。(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v. Fourie (Doctors for Life International and Others, Amici Curiae); Lesbian and Gay Equality Project and Others v 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2006(1) SA 524 (CC) (the Fourie-case),請按連結下載判決全文 )憲法法院多數意見主筆大法官Albie Sachs寫道:「現行婚姻法排除同性伴侶的適用,代表的是一種將同性伴侶當作社會邊緣人而加以放逐,代表的是同性伴侶在情感上的需求與對彼此關係的認同,是卑下於異性伴侶,而不需要予以尊重,而這是憲法所不允許的歧視。」論者以為,南非司法機關的自由、開放立場,最大的原因來自法官的選任制度。(See François du Bois, Judicial Selection in Post-Apartheid South Africa, in Kate Malleson & Peter H. Russell eds., Appointing Judges in an Age of Judicial Power: Critical Perspectives from around the World 280-312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2006).)

修法過程的角力:又是一個"M"字

由於憲法法院設下的一年期限將至,南非政府不得已在今年八月二十四日內閣會議通過,將針對同性伴侶法律保障草案的兩項版本,併案送交國會審議,不同之處在於創設法定準婚姻關係,究竟僅適用於同性伴侶,或者異性伴侶亦一併適用。無論如何,都是限制同性伴侶使用婚姻這兩個字。因此,實際上,南非政府仍然不願正面承認同性婚姻,並且,在內部審查時,政府內閣法規審議人員即認為,新法草案仍然與憲法法院判決不盡相符,並建議直接修改婚姻法,增訂關於同性伴侶直接適用婚姻法之相關條款;然而,提案部會並不採納相關見解,仍以創設新法為之。不過,當國會內政委員會駁回限制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憲法修正案之後,政府官員即馬上改口,並稱該法實際上就是「承認」同性婚姻。

隨著草案送進國會,正反意見雙方開始相互角力,紛紛上街頭遊行示威。因此,南非政府便在九月二十日對外舉行公聽會。反對同性婚姻合法的群眾要求修憲,但提案已經遭國會否決;同志團體則認為新法草案仍然不符合憲法法院的判決要求。雙方你來我往,導致國會議員討論表決一再延後,各政黨也紛紛被要求表態,一些政黨便乾脆開放投票,一直最後投票前夕,提案機關再度修正條文,將第一條定義法定準婚姻關係,模糊規範為同性伴侶得自由選擇結婚或締結法定非婚姻關係。

南非「同性婚姻法」內容簡介

一、立法目的:

該法於前言中揭示,基於憲法第九條第一項保障人民平等權、同條第三項禁止基於「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而有差別待遇或歧視,以及第十條保障個人人性尊嚴等條款,並有鑑於現行南非家庭親屬法,並未提供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相同的身分與權利保障,南非亦無類似法定伴侶關係等相關制度,特制定本法,以實踐憲法對人權保障的意旨與同性伴侶實質權利的保障。該法提案機關內政部並於草案備忘錄中具體說明該法之兩項立法目標。第一,同性伴侶無論成立法定準婚姻關係或婚姻關係,均享有與現行制度下婚姻關係的所有暨同等效力;第二,凡基於長期關係而成立的伴侶關係,不管是同性或異性伴侶,雖不欲成立法定準婚姻關係或婚姻關係,仍得依據本法相關規定以獲得應有保障。

二、章節安排:

全法共分四章四十八條。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規定該法所適用之所有法律名詞定義。

第二章「法定準婚姻關係」(Civil Partnerships)。

第二條揭示本章立法目的;
第三條規定本章適用範圍;
第四條規定法定準婚姻關係的公證儀式(Solemnisation of civil partnership);
第五條規定公證儀式中的宗教儀式之申請適用;
第六條規定申請公證儀式的例外規定;
第七條規定申請公證儀式的身分提示證明;
第八條規定公證儀式申請登記的五大要件;
第九條規定法定伴侶關係的異議;
第十條規定公證與登記儀式的時地公開原則與證人要件;
第十一條規定法定準婚姻關係進行程序;
第十二條規定法定準婚姻關係的登記要件與程序;
第十三條則規定法定準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法定同居伴侶關係」(Domestic Partnerships)。第十四條揭示本章立法目的;第十五條規定本章適用範圍;第十六條以下再分六節。

第一節「登記伴侶關係」登記程序,依次分別規定當事人、主管機關、登記程序、財產關係及登記同意書;
第二節「登記伴侶關係的法律效力」,自第二十一條以下,分別規定伴侶相互扶持義務、共同財產與住居所;
第三節「登記伴侶關係的解除」,自第二十四條以下,分別規定登記伴侶關係的解除、合意解除程序、合意解除同意書、裁判解除程序、未成年子女撫養義務、與異性伴侶登記伴侶關係存續中出生子女的撫養監護;
第四節「登記伴侶關係解除後之慰撫金請求權」,自第三十條以下,就未有解除協議書的存續關係,分別規定解除登記的慰撫金請求權、死亡後的伴侶慰撫金請求權、未立遺囑的繼承、及其他損害賠償慰撫金請求權;
第五節「登記伴侶關係解除後的財產分配」,自第三十四條以下,分別規定伴侶關係解除後的財產分配、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除斥期間、關係解除的公告與第三人利益;
第六節「事實上之法定同居伴侶關係」,自第三十四條以下就未完成登記程序的事實上法定伴侶關係,分別規定其事後申請法院追認、慰撫金免責權、分居與伴侶死亡後的慰撫金請求權、慰撫金請求權的酌給判斷標準、未立遺囑的繼承權、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權兩年除斥期間。

第四章「附則」。則就該法適用的罰則與主管機關的施行細則制定等予以規定。

三、簡要評析:

按現今全球同性伴侶法律保障,大概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法定」(非「社會」或「宗教」)婚姻關係(Marriage):如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美國麻州等。不管名稱或法律效力,即完全適用原異性伴侶所適用的婚姻制度,只不過,宗教儀式並無法賦予結婚的法定效力。

第二,法定準婚姻關係(Civil Union)(準婚姻關係(Quasi-Marriage):如丹麥、瑞典、挪威、芬蘭、冰島、捷克、英國、美國佛蒙特州、康州等,也就是同性伴侶登記之後,即享有與異性伴侶婚姻近乎同等效力,不過在若干權利為排除適用。一般而言,這種準婚姻關係僅適用於同性伴侶。紐澤西州最高法院判決後,可能會因此成立法定準婚姻關係。

第三,法定同居/登記伴侶關係(Civil Partnership, Registered Partnership, Domestic Partnership, Lebenspartnerschaft, PACs)(半婚姻關係(Semi-Marriage),如德國、法國、美國夏威夷州、紐澤西州、緬因州等。也就是說,由法律創設不同於婚姻架構的特殊法律關係,一般於同性與異性伴侶均可適用。一些國家除准許同性婚姻外,亦同時並行法定同居配偶關係,如荷蘭。

但是,按照第一條名詞定義,法定準婚姻關係法中,界定法定準婚姻關係(civil partnership),係指基於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排除第三人之介入,依據本法相關規定予以完成公證及登記程序之同性兩人所組成的婚姻或準婚姻關係;而法定同居伴侶關係(domestic partnership)則係指經登記程序的法定伴侶關係或事實上伴侶關係。而該法總稱的法定準婚姻關係(civil union)則又包含上述兩者。說到這裡,讀者必然感覺一陣昏眩,因為南非該法在不願將同性伴侶納入現行異性伴侶所適用的婚姻架構下,又必須符合憲法法院判決之意旨,因此,保留對性伴侶婚姻名稱的專屬權,創設所謂法定準婚姻關係以供同性伴侶身分保障;同時並納入法定同居伴侶關係,按照法條定義,似乎得供同性或異性伴侶一併適用。

南非該法有幾點適用與解釋上的疑義。

第一,該法第二章規定法定準婚姻關係,所有法律效力係準用現行婚姻法相關規定。(見新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a款)但是,在名稱上如何準用,在該法並未見詳細規定,導致將來在適用上,必然會造成誤用或適用上的困難。推測這草擬倉促的新法,純粹是為了應付憲法法院一年期限,因此,預料新法最晚在十一月三十日生效之後,會有另一波修法角力。

再者,新法在公證與登記儀式上,讓行政官員得例外拒絕儀式申請之裁量權(見草案第六條),雖然新法並未強制公證與登記儀式必須透過行政機關,但又未說明與法律關係成立的關係為何(見新法第八條第四項)。

第三,還是那句老話,這種創設特殊關係的做法,仍難免引人有「不同即不平等」之疑慮。而作這樣區分的新法,是否能符合憲法法院之前判決的相關意旨,仍在未定之天。我個人非常懷疑,因為在憲法法院判決中,多數意見雖然未就立法者應如何立法予以指示,但判決意見裡早已傳達駁斥「不同但平等」的說法(separate is not and never will be equal)的訊息,同時也已提供立法原則,多數意見強調,「立法者不該只是一味在表面上提供同性伴侶法律的平等保障,更應該小心避免因為法律的條文與適用,再度造成同性伴侶在社會上的邊緣化。」因此,屆時難保不會有同志平權團體再度聲請憲法法院解釋。




謝謝高原先生教我基本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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