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南非同性婚姻法強制生效的最後一個禮拜,今天(十一月二十三日)稍早,南非憲法法院又再度作出肯定同志人權的重要判決。這個案件涉及同性伴侶繼承權爭議。

一對南非男同性伴侶相識後決定同居,並曾在親友前舉行非正式儀式,向眾人宣告同居伴侶關係。兩個人於是一起出錢買房子、傢具、車子等等。可是,兩個人沒有考慮現行法律的適用,全部財產只用其中一個人的名義登記、購買;換言之,所有財產所有權,在法律效力上僅屬於登記之其中一人。

沒想到好花不常在,一年多前,這個擁有財產所有權的同性伴侶意外死亡,沒有留下任何遺囑。(所以,不管和番還是為人夫,小心別被愛情沖昏頭啊!)

就在「夫家」翻臉不認帳之下,這個同性伴侶「遺孀」竟然被掃地出門。他一氣之下便告上法院,認為現行繼承法與不動產登記法,未考量同性伴侶的權利,牴觸憲法第九條第三項禁止「性傾向歧視」條款

南非憲法法院一如之前多項判決先例,認定系爭法律僅規定夫妻或配偶,未考量長期共同生活的同性伴侶,違反憲法禁止性傾向歧視的意旨,應自即日起,自動修正並於相關法條內增訂「長期共同生活的同性伴侶」一詞,以保障同性伴侶之權利。因此,本案中,即使已死亡的同性伴侶未留下任何隻字片語,其同性伴侶仍自動受法律保障,享有繼承權等相關法律保障。

讓我們來看看這個座落在黑色大陸最尾端的南非憲法法院,如何處於種族、文化、語言等社會構造極端複雜的環境中,不斷以擲地有聲的判決,堅定不移且引領風氣地,塑造一個逐漸平等而相互尊重的多元社會;南非同性戀者如何在艱困的仇視社會裡,如何訴說另一個屬於他們的追求平權的艱辛故事,一個「黑色喜劇」。

(一)南非憲法法院的組成、角色與功能

南非共和國在一九九三年制定過渡憲法,成為南非第一部民主憲法,正式擺脫種族隔離與殖民統治陰影,隨後便在一九九四年成立憲法法院。由於英國殖民統治的影響,南非「官方法」(official law)法律體系屬於英國式的普通法系(English common law),或稱英美法系。一般而言,受英國殖民統治而後脫離獨立的國家,法律制度多半沿襲原英國法律制度,而不同於英國式的憲政主義,這些國家多半參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運作,建立「分散式的違憲審查制度」,例如印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等國家。同屬英國殖民統治影響的普通法系國家,南非則是另為「集中式的違憲審查制度」,建立第一個普通法系下的憲法法院。

南非憲法法院在一九九五年二月正式運作,並於二○○四年二月正式遷入位於約翰尼斯堡的憲法大廈,成為憲法法院永久院址。南非憲法法院由十一位大法官所組成,其中二位並為首席及副首席大法官。現任首席大法官Pius Langa於一九九四年由前總統曼德拉任命為大法官,並於去(二○○五)年由總統梅貝齊指派為首席大法官。現任大法官有二位女性大法官。大法官任期僅得一任十二年,且屆滿七十歲即應退休。依憲法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最少應由八位大法官聆訊,而實務上均由十一位大法官全體聆訊審理憲法解釋案件。

(二)南非憲法「平等權保障」暨「禁止性傾向歧視」條款

非洲國家因為深受殖民統治國家宗教(特別是因為天主教在戰爭調解與糧食救援方面,對非洲人民有極大的影響力。)影響下,普遍對於同性戀者有非常負面的理解。以南非共和國為例,早在美國紐約一九六九年「石牆事件」之前,首都約翰尼斯堡於一九六六年即曾發生同志酒吧與警方嚴重衝突的流血事件,隨後國會即通過「社會道德維護法」(Immorality Act, 1966)修正案,增列所謂「三人成行條款」(“three men at a party clause”),凡是兩人以上場合出現任何男性之間的肢體接觸或性暗示之行為,均係違法行為。(有關南非同性戀者平權運動歷史與權利保障現狀,see e.g. Kevan Botha & Edwin Cameron, Chapter One: South Africa, in SOCIOLEGAL CONTROL OF HOMOSEXUALITY: A MULTI-NATION COMPARISON 5-42 (Donald J. West & Richard Green eds., 1997).)

因此,鑑於南非殖民統治與種族隔離的悲慘歷史教訓,南非憲法可說是全世界對基本人權保障最為完備的國家之一 ,也是全世界第一部將「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歧視禁止條款寫入憲法本文的人權規章(1996年憲法)。

南非在共和憲法之前曾訂有人權法(Bill of Rights),對婦女與小孩予以特別保障,其中並未對性傾向歧視有所提及。於一九九三年過渡憲法(Interim Constitution)草擬時,即將任何基於性傾向所為的歧視行為,列入憲法第九條關於人民平等權保障條款之中,於一九九六年正式通過生效。南非一九九六年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國家不得基於種族、性別、性徵、懷孕、已婚地位、族群或社會階級、膚色、性傾向、年齡、身心障礙、宗教、思想、信仰、文化、語言與出生地而有直接或間接的不公平差別待遇與歧視。」(The state may not unfairly discriminat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gainst anyone on one or more grounds, including race, gender, sex, pregnancy, marital status, ethnic or social origin, colour, sexual orientation, age, disability, religion, conscience, belief, culture, language and birth.) 同條第四項並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基於前項所規定的條件而對第三人為直接或間接的不公平待遇或歧視。」(No person may unfairly discriminat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gainst anyone on one or more grounds in terms of subsection) 換言之,不管國家行政機關或私人企業,均須受上述憲法平等權條款之拘束。

(三)南非同志人權保障的歷程

1. 保障隱私權的同性性行為合法化(1998)

由於南非受英國殖民統治長達數百年,因此,在沿襲英國法律體系下,英國普通法對男性之間的同性性行為的入罪,在獨立建國後並未改變。因此,在同志團體聲請憲法法院解釋下,憲法法院判決認定普通法關於處罰男性間同性性行為之適用,違反憲法關於人性尊嚴、平等權與隱私權保障等條款,甚至在寬鬆的合理審查基準之下,即宣告該法不據任何合理正當目的或政府利益,應屬違憲。See National Coalition for Gay and Lesbian Equality and Another v. Minister of Justice and Others, Case CCT 11/98, decided on 9 October 1998, available at .

2. 保障同性伴侶移民權(1999)

由於南非一九九一年「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section 25(5) of the Aliens Control Act of 1991)禁止南非同性練者的外國伴侶,基於伴侶關係申請居留或移民,同志伴侶乃向法院起訴,南非最高法院判決該法系爭條文違憲,而後南非憲法法院並予以宣告違憲,並將「本國國民長期生活的外國伴侶」(partner in a permanent same-sex life partnership)一詞直接修訂於系爭法律之中。See National Coalition for Gay and Lesbian Equality and Others v 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and Others, Case CCT 10/99, decided on 2 December 1999, available at .

3. 保障同性伴侶與未婚同居異性伴侶同等的經濟利益(2002)

本案係一女同性戀法官無法與其同性伴侶享有與其他異性戀法官已婚配偶的相關權益,乃向法院起訴,主張系爭法官法相關條文(sections 8 and 9 of the Judges’ Remuneration and Conditions of Services Act)違憲,最高法院判定違憲,憲法法院亦宣告該法違憲,並直接於該條文中增訂「法官的長期同性伴侶」一併適用該法關於配偶權益之保障。See Satchwell v.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Case CCT 45/01, decided on 25 July 2002, available at .

4. 保障同性伴侶的子女領養權(2003)

由於南非「兒童照顧法」(Child Care Act)與「監護法」(Guardianship Act)限制僅已婚伴侶得共同領養子女,一對女同性伴侶乃向法院起訴,認為該法違反憲法第九條第三項禁止基於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憲法法院判定系爭法律違憲,不僅牴觸憲法平等權條款,也侵害兒童最佳利益。See Du Toit and another v. Minister of Welfare and others, Case CCT 40/01, decided on 10 September 2002, available at .

5. 准許同性伴侶藉助人工生殖科技並保障同志親權(2003)

本案涉及南非一九八七年「兒童身分保障法」(Children's Status Act of 1987)系爭條款限制,僅已婚伴侶人工生殖之子女,始視為婚生子女。一對進行人工受孕的女同性伴侶,僅受孕女同性戀者得視為生母,其伴侶不得登記為父母,乃向法院起訴。憲法法院亦宣告系爭條款違反憲法平等權條款。See J. and B. v. The Director-General of Home Affairs and others, Case CCT 46/02, decided on 28 March 2003, available at .

6. 保障同性伴侶結婚權(2005)

就在去(二○○五)年就在十二月一日國際愛滋病日的這一天,黑色大陸最南端的南非共和國憲法法院(以下簡稱「南非憲法法院」),對攸關現今全球同志人權議題最重要的一環:同性婚姻合法化,以無異議判決認定,現行法律排除對同志伴侶的婚姻合法保障,違反南非憲法第九條第一項平等權保障條款,以及同條第三項禁止「性傾向歧視」條款。此項由大法官Albie Sachs所主筆的多數判決意見,成為非洲第一個、全球第二個(繼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之後)由內國最高司法機關以判決承認同性婚姻權平等保障的國家。自一九九六年南非憲法修正通過將「性傾向歧視」明文禁止,使同性戀者權利正式受憲法保障,成為基本人權重要一環之後,此項相隔十年之後的憲法判決,似乎只能視其為「禁止性傾向歧視」條款理所當然的結果,甚至有點姍姍來遲,還「猶帶琵琶半遮面」地,未能以判決直接賦予同性婚姻合法效力,而讓立法機關儘速在一年內通過相關法律修正,使同性戀者得依法結婚。

7. 保障同性伴侶財產繼承權(2006)

由於南非政府遲遲未能通過同性婚姻法,即使憲法法院在去年底就已經宣佈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伴侶同等權益。憲法法院在去年同性婚姻合憲性判決之後,於今年這個判決裡,卻仍然必須透過判決來宣告系爭繼承法與不動產登記法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在時間適用上,便可能出現落差。因此,本案被告敗訴後所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憲法法院判決認為,應由政府負擔因為不作為之過失所造成本案所生之訴訟費用。

再者,本案涉及不動產登記問題。對於不動產交易,首重公示登記原則,也就是說,買賣不動產完全看地政機關所有權登記。但現在憲法法院判決系爭法律相關條文違憲,適用一九九三年即為生效的過渡憲法,也就是說,理論上,違憲判決效力應溯及既往,此舉將影響這十餘年間所有信賴不動產登記的善意第三人。憲法法院所作的折衷方案,則是要交易雙方舉證當時並無類似當事人(同性伴侶仍存活之其中一人)主張繼承或所有權疑義,始能主張不動產登記絕對效力與善意第三人保障。言下之意,假如同性伴侶舉證當時有所爭議,便可要求適用該憲法判決,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

第三,由於憲法法院直接在繼承法中增訂之條文,在國會通過同性婚姻法正式生效後,本案判決效力應如何適用?也就是說,同性婚姻法生效後,同性伴侶自然享有與已婚之異性伴侶同等權益;但未婚的同性伴侶,因為本案判決所創設的繼承權,一般未婚的異性伴侶卻無法同等享有,是否造成適用上的爭議與另一種不平等待遇?凡此,新法適用的過渡期間所可能產生的爭議,也是後起各國在賦予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過程中,應該引以為借鏡者。

See Gory v. Kolver, Case CCT 28/06, decided on 23 November 2006, available at .


綜上所述,南非這支黑色旋風下揚起的彩虹旗,是憲法法院的大法官們,和無數同志人權運動者努力所打下穩固的基石,才能讓旗幟沒有在風暴中竿斷旗毀,而依然昂揚在被人遺忘的黑色大陸上,屹立如照亮同志人權的燈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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