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沒有神應許之地,只剩下所多瑪與哥摩拉城!」以色列保守宗教人士如是說。

以色列最高法院於十一月二十一日,在 Ben-Ari v. The Direcor of the Population Administration in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HCJ 3045/05)一案中,針對五對同性伴侶,要求將他們在加拿大合法結婚的婚姻效力,在以色列本國予以認可,「登記」成為以色列法律上承認的婚姻。

一個沒有「法定婚姻效力」的國家

以色列的案例,跟國際私法上常見不同國家私法規範衝突不一樣之處在於,以色列是一個只有宗教婚姻的國家。任何以色列人要結婚,必須到教堂去,不管你是基督教或者是猶太教。而教會,是唯一可以進行婚姻儀式、賦予婚姻效力的合法機關,而這是以色列建國時,政治領袖與宗教領袖所達成的協議。所以,假如伴侶兩個人分屬不同宗教,或者根本是無神論者,沒有「皈依我佛」,便不能在以色列結婚,更別說同性戀者想結婚,門都沒有。

只有在進行宗教儀式,完成宗教婚姻後,伴侶才能到相關行政機關,在身分證上「登記」成為已婚配偶關係,進一步享有法律上關於已婚伴侶的相關權益。

這樣的法律現實,應該要回到以色列這個國家特殊的社會背景。以色列在獨立建國前,猶太人分散世界各地,早已落地生根;等到獨立建國後,強烈向心力的猶太人回到祖國,實際上已經成家立業。婚姻關係早已依據各該居住國家相關法律規範成立,但回到以色列後,國家並沒有提供相關制度,唯一的方式,便是透過身分證登記制度,讓這群在國外結婚的以色列人,直接享有在祖國的一切權益。

也因為這樣的背景,以色列最高法院,很早就承認不同宗教的以色列人,在國外結婚後,回到以色列,仍然享有可以登記成為已婚配偶的權利,同時,在保障不宗教結婚、也不到國外結婚的以色列人民,也能享有與已婚配偶依樣的權利,以色列最高法院很早也就承認同居伴侶關係,甚至也承認同性伴侶間的同居關係。因此,最高法院最新判決認可同性伴侶得依據外國同性婚姻效力,享有在以色列登記身分證上登記成為已婚配偶關係,也就順理成章。

登記還是認可?

法院多數意見其實在本案中玩文字遊戲。最高法院將本案爭點定調為,究竟內政部主管身分證結婚登記的行政官員,有沒有權力拒絕在國外結婚、出示國外合法結婚證明的伴侶(沒有明說是同性伴侶)為結婚登記(registration)申請,而不是以色列有沒有義務要承認(recognition)國外結婚的婚姻法律上的效力。換言之,以色列最高法院只是判決行政裁量權的界限,而非婚姻法律效力之有無。這也是為什麼多數意見還是清楚的說明法院的立場,並不是在作立法政策,是否承認外國婚姻效力,是國會的職權,最高法院無權置喙;最高法院處理的是行政官員在本案中的職權判斷。

然而,相信大多數的以色列人分不清到底兩者之間有什麼差別。所以不同意見裁批評,實際上,多數意見已經在做政策判斷,因為沒有人可以清楚說明宗教婚姻與結婚登記,在「法律」上的差別。(實際上是有差別,因為理論上,結婚登記只是用作身分辨識之用)加上現今以色列已經針對未婚同居伴侶,提供許多與已婚伴侶相近的權益保障,兩者之間差別更難以分辨清楚。

值得最後一提的是,以色列的案例,又是一個我曾提過同志平權運動策略的具體表現,也就是蠶食法。以色列同志團體提出許多法律訴訟案件,一點一滴地爭取法律對同性伴侶的保障,從同性伴侶同居關係到領養子女等等,一步一步地朝向一個真正平等相待、水草甜美的應許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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