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提過,在一九九六年聯邦防衛婚姻法通過後,接著浮現最重要的問題,便是怎麼解釋各州的婚姻效力,也就是說,理論上各州都保有對婚姻制度法律上的解釋權,但必須服膺聯邦憲法對於各州法律平等承認的原則,但是聯邦婚姻防衛法卻一筆定江山,不但剝奪了各州對州法上婚姻制度解釋的權力,連帶也禁止對他州法律承認的作為義務,而這問題在Vermont州通過同性伴侶法定非婚姻關係後開始出現,遑論之後麻州正式承認同性婚姻等一連串州法變革。See e.g. MARK STRASSER, ON SAME-SEX MARRIAGE, CIVIL UNIONS, AND THE RULE OF LAW: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T THE CROSSROADS (2002).但各州法院鮮少願意解釋這個燙手山芋,以免回過頭被迫解釋自己州法上關於同性伴侶法律關係,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不過,日前(十一月二十八日),維吉尼亞州(以下簡稱「維州」)上訴法院一則關於分居女同志伴侶親權行使爭議的判決,卻是間接承認其之前於佛蒙特州締結的法定非婚姻關係的合法效力,頗具重要性。當然,美國各州同性伴侶(特別是得生育子女的女同性伴侶們)爭取共同領養人工生殖的子女,或者是配偶一方在之前異性伴侶關係中所生的子女,認養為共同子女等,判決上亦頗為可觀,之前在阿姆斯特丹有特別上這門課,稍後有機會再整理相關判例。

本案事實與法院判決

一對本來住在維州的女同志Janet與Lisa,在兩千年前往佛蒙特州旅行,由於該州承認同性伴侶法定非婚姻關係,於是兩人便決定在當地註冊登記,於十二月十九日舉行儀式,並將兩人姓氏並稱,而後返回維州。由於兩人有了正式名分後,便接著想要有小孩、組織家庭。於是其中一人Lisa便接受人工受精懷孕而於二○○二年四月產下一子,隨後兩人遷往佛蒙特州定居。豈料一年後兩人關係生變,Lisa便帶著小孩搬回維州,Janet則留在佛蒙特州。

但別忘了,兩人在佛蒙特州法下仍是合法準婚姻關係的伴侶。於是,Lisa便向佛蒙特州地方法院聲請解除準婚姻關係,並主張法院在她作為小孩的親生母親或婚生子女的關係(biological or adoptive child of the civil union)下,判予她小孩的監護權(custody),但Janet仍可在她同意下(supervised),享有適當的親權(suitable parent/child contact),並請求法院判決Janet必須負擔子女生活費(suitable child support money)。(A判決)

由於雙方當事人目前分居兩州,涉及管轄權分配問題,佛蒙特州地方法院於而○○四年六月作成暫時處分,賦予Lisa對該小孩暫時監護權,以及Janet的暫時親權(探視權(visitation)),俟維州法院決定管轄權分配後再進一步處理。

豈料,當年七月,維州通過「維護婚姻法」(Marriage Affirmation Act (“MAA”), Code § 20-45.3),該法類似防衛婚姻法,表明維州不承認同性婚姻、同性伴侶準婚姻關係,或任何賦予同性伴侶法律上權益之相關制度。但不知為何,同一天Lisa卻向維州當地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堅持主張她是該名子女唯一的法定監護人(母親),並拒絕賦予Janet任何親權,包括探視小孩的權利。維州地方法院最後確認該院享有本案管轄權(Virginia 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Act (“UCCJEA”), Code § 20-146.1 et seq.),並向佛蒙特州地方法院調閱當初賦予雙方當事人親權的判決案卷,最後維州地方法院做出判決,認定Lisa在生母的關係下,享有該子女唯一的法定監護權,並由於兩人伴侶關係不被合法承認,因此,Janet不得享有任何親權,包括子女探視權。(B判決)

Janet當然無法接受,便就B判決上訴;而Lisa則就A判決上訴,同年八月,佛蒙特州最高法院判決Lisa敗訴,Janet仍可享有對該子女的親權。See Miller-Jenkins v. Miller-Jenkins, __ A.2d __, 2006 Vt. LEXIS 159 (Vt. Aug. 4, 2006).


A判決→Janet勝訴→Lisa上訴→Vermont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判決Janet勝訴。
B判決→Lisa勝訴→Janet上訴→Virginia州上訴法院:管轄權?

對維州上訴法院而言,第一個爭點還是,該法院是否享有對審理該案的獨立管轄權,而無須執行佛蒙特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賦予Janet子女探視權?上訴法院遍尋法律後,找到聯邦「親屬間子女綁架防止法」(Parental Kidnapping Prevention Act (“PKPA”), 28 U.S.C. § 1738A)。該法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子女監護權等親權爭奪失敗的一方,利用原親權關係私下將子女帶離法定監護人,因此,其適用範圍不僅涉及未享有合法監護之父母或家人綁架子女至其他各州,同時亦適用於任何涉及跨州間法定監護權或探視權的執行。聯邦最高法院亦承認,該法最終目的,在於強調聯邦憲法第五條的居束力,並凸顯在子女監護權案件上的重要性。See Thompson v. Thompson, 484 U.S. 174, at 180 (1988)

換言之,既然佛蒙特州最高法院判決Janet享有對該子女的親權,基於聯邦法位階高於州法而優先適用的原則下,維州上訴法院認定,該院必須執行佛蒙特州最高法院之判決,同時在聯邦憲法下,維州上訴法院必須承認該判決之效力。See Miller-Jenkins v. Miller-Jenkins, No. 2654-04-4 (November 28). 按我下載判決全文

Lisa當然不服,卻弔詭地主張,聯邦防衛婚姻法(使他們無法享有合法承認的婚姻關係的「惡法」)在本案中應予以適用,亦即,維州不應承認佛蒙特州法下的任何伴侶關係,連帶該關係下所成立的親權關係,亦須加以否認;其甚至強調,已不再是「女同志」,因此Janet若享有對其子女的探視權,將有不利影響。但上訴法院認為,該法僅適用於,當法院處理是否承認同性伴侶婚姻關係的情形下,本案涉及的,僅止於對子女監護權之判斷,並不涉及是否承認佛蒙特州法律下法定準婚姻關係是否亦於維州有效。

本件判決的意義

本案維州上訴法院判決,乃是第一件將聯邦防衛婚姻法限縮解釋(一般州法院通常都引用該法而一併否決同性伴侶關係與親權關係),並引用聯邦憲法第五條承認外州法院判決,而間接承認同性伴侶在法定關係下所生的子女,亦應享有若干親權的首例。許多同性伴侶在欠缺法律保障其伴侶關係下,對該關係內所生的子女,有的人傾力照顧、撫養,除無法登記成為共同監護人外,在兩人關係生變後,連最基本的探視權利都可能被剝奪。因此,在本件判決後,相信對類似案件,將有重要的啟發作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