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也關心美國同性婚姻合憲性在各州司法機關的爭論,最近大概很忙,因為案件一州接一州,但也很可能很沮喪,因為案件爭點討論來、討論去都還是在一些老問題上打轉。

西岸,加州最高法院可能會就同性婚姻合憲性進行實質審查;而東岸,馬里蘭州上訴法院日前(十二月四日)則就該州婚姻法定義婚姻為一男一女,而實質限制同性伴侶結婚,是否與憲法第二十四條與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相牴觸?前審巴爾迪摩巡迴法院判決原告,即同性伴侶勝訴(被上訴人,按此下載答辯狀全文),被告州政府上訴(上訴人,按此下載上訴狀全文)。See Conaway v. Deane , Case no. 44, argued on 4 December 2006.

州政府上訴理由仍然是之前我們討論過的,憲法平等權條款(Equal Rights Amendment)並不適用於本案,因為從歷史解釋,立法者並未考量賦予同性伴侶結婚權(也是基礎權利的論點)。其次,本案也僅適用合理審查基準,而州政府為求婚姻制度與家庭制度在異性伴侶自然繁衍下一代的原則下,也具有合法政府利益。

相較之下,本案原告辯護律師(一樣,來自ACLU的律師)則再度強調,本案不是賦予「同性伴侶」結婚權,而是賦予所有馬里蘭州州民有自由選擇結婚伴侶的權利;而本案也不是州政府是否有合法正當理由,將婚姻制度僅適用於異性伴侶,而應該是,州政府有沒有合法正當理由,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的適用範圍之外。辯護律師相當程度把火力集中在馬里蘭州該州司法判決上,強調依據該州法院判決先例,相關性別歧視案件,均應適用嚴格審查基準,而限制同性伴侶結婚,應構成性別歧視。另外,關於性傾向是否構成可疑分類的少數族群,或像種族一樣,是一種社會階級?辯護律師則巧妙地回答,憲法保障的是個人自由權利,而非階級權利。

總而言之,言辭辯論過程中,州政府上訴律師口齒不清、言辭閃爍,提出的論點薄弱無力,結構鬆散;相較之下,原告辯護律師則清楚地闡述立場,架構清楚。不過,過程中,州上訴法院法官們並無熱烈討論,法官發言也不踴躍,可以清楚發現反對(同性婚姻)立場,但無較為正面的提問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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