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性別與法律」課程資料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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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與身體專題研究」

授課大綱

 

開課學期:112學年度第2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20-1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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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傾向與法律」

授課大綱

 

開課學期:112學年度第1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20-1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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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台內戶字第1120240466 號函


要旨:
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得否成立同性婚姻,固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定其準據法,然為避免個案認定不一,並生當事人在特殊環境下不合理差別待遇,此時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規定,例外不再適用該當事人不承認同性婚姻之本國法規定,應認可在我國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並得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主旨:有關跨國同性婚姻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疑義,業經行政院會商司法院決議意見如說明,請轉知並督導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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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與身體專題研究」

授課大綱

 

開課學期:111學年度第2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20-1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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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性別、法律規範與公共秩序

臺灣10月間接連兩起「男扮女裝」案件判決,一南一北,判決結果也天差地別:

北者為中年男性穿著臺北市某傳統性別單一女校制服,於「星期六中午」從大門旁小門進入校園,卻被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起訴;女性姓名之法官也認為,「男扮女裝」確實會因此「造成校園師生心生驚恐」而認定構成犯罪,處拘役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93號刑事判決參照)。

但同樣事實於南者為年輕男性,同樣穿著高雄市也曾是傳統單一性別女校但現為混合男女校之女生制服,在「星期四傍晚」進入校園內「行走」,警察就單純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移送法院裁處;同樣女性姓名之法官卻認為,行為人「當時除著女裝外,並未做出任何驚嚇他人之行為」,穿著女裝僅為紓壓,沒有破壞門鎖、物品,「難認其所為有驚嚇他人之意或有何危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之虞」而不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秩字第152號刑事裁定參照)。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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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傾向與法律」

授課大綱

 

開課學期:111學年度第1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20-1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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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與身體專題研究」

授課大綱

 

開課學期:110學年度第2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20-1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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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傾向與法律專題研究」

授課大綱

 

開課學期:110學年度第1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20-1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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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傾向與法律專題研究」

授課大綱

 

開課學期:110學年度第1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20-1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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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與身體專題研究」

授課大綱

 

開課學期:109學年度第2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20-1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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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前,大法官作了釋字第399號解釋,明白承認「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

但該號解釋僅從法律保留原則加以論斷,並未就姓名權之具體內涵及其限制界線加以明確釐清。

依照釋字第399號解釋,憲法保障人民的「姓氏自由」,國家可不可以基於人類「血統主義」的傳統文化,限制人民只能取「父母」的姓氏?甚至限制人民改姓的次數?
 
人民為什麼一定要終止收養關係才能改姓?其自己改姓,為什麼子女姓氏就要跟著父母改?人民要什麼一定要改姓才能真的可以照顧其「血緣上」的「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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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傾向與法律專題研究」

授課大綱

 

開課學期:109學年度第1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20-1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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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與身體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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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學期:108學年度第2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20-1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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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與身體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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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學期:108學年度第2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20-1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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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傾向與法律專題研究」

授課大綱

 

開課學期:108學年度第1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20-15: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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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戶籍登記因應作為

內政部戶政司

發布日期:1080522

 

一、108524日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終止同性結婚登記」及其撤銷、廢止登記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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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中華民國108522日公布

第 一 條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 三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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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與身體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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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學期:107學年度第2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20-15: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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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自由也有「最小侵害原則」?

 

 

之前我曾經分析憲法上「離婚自由」的意義與保障範圍,剛好看到一則法院駁回裁判離婚的判決,可以看看「真正的」離婚自由,在臺灣法院有多麼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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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有沒有保障人民有「離婚自由」?

 

假如憲法保障人民有「離婚自由」,那婚姻解消採「有責主義」,一定構成違憲?採「破綻主義」才合憲?採破綻主義到什麼程度才合憲?

 

英國最高法院於2018725日於Owens v. Owens [2018] UKSC 41一案中,就合法婚姻關係下,配偶一方單純以「婚姻生活不幸福」為由,訴請裁判離婚,在英國現行「離婚法」的「有責」主義兼採「破綻」主義作為裁判離婚的事由(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不堪同居、遺棄、協議分居2年及單獨分居5年)下,法院於找不到另一方對於婚姻難以維繫應負責任時,法官能否自己解釋離婚法所謂「有責」的構成要件,而認為單方主觀認為婚姻生活不幸福,就構成婚姻難以維繫的「對方責任」?由Lord Wilson主筆的三位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法官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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