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學法志同[Law/Gay and Lesbian Studies] (231)
- Aug 01 Wed 2012 11:48
我對伴侶盟「同性婚姻、伴侶制度、收養、多人家屬草案」的一點意見
- Jun 26 Tue 2012 17:41
法務部最新同性伴侶關係權利保障研究報告的初步意見
- Jun 11 Mon 2012 16:26
丹麥「修改現行婚姻制度成立與解消相關要件與程序並廢除登記伴侶制度之法律(同性婚姻法)」全文
- Apr 13 Fri 2012 09:47
這本該就只是一個「人」的「平等權」問題—「同性伴侶法制化專家諮詢會議」書面意見
- Apr 12 Thu 2012 19:21
一山放過一山攔:國際間LGBT社群人權保障議題鳥瞰
張宏誠,〈一山放過一山攔:國際間LGBT社群人權保障議題鳥瞰〉,《臺灣人權促進會會刊TAHR PAS》,春季號-CEDAW專輯,2012年4月,頁42-45。
我並不滿意這篇短文的呈現,但當時誤以為能從容寫就,結果不如人意。希望我想傳達的理念有在文字間流洩就好了。
線上閱讀:2012TAHR PAS春季號-CEDAW專輯
- Apr 02 Mon 2012 17:28
祁家威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行政法院裁定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祁家威
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公證結婚事件,原告不服司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十八
年訴字第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往被告所屬公證處請求公證結
婚,該處以請求書表已印製性別欄位為男、女各一,且違反善良風俗為由,拒絕受理
原告所提出兩男公證結婚之請求。原告不服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訴願,因該院逾三個
月未為決定,乃逕向司法院提起再訴願,並主張:同性戀欲共組家庭,共同生活且獲
得法律之保障應和異性戀者同享有婚姻自由之基本人權,及民法之配偶應有之一切權
利。被告所屬公證處拒絕兩男或兩女公證結婚之請求,為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行政事務
,實屬不當云云。經司法院駁回其再訴願,仍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其起訴意旨
略以:同性戀者若彼此真摯相愛,欲共組家庭、共同生活且獲得法律上配偶相關之保
障,應和異性戀者等同享有婚姻自由之基本人權及民法中配偶一切應有之權利。現被
告所屬公證處以申請書表早已印製性別欄位為男、女各一,且以違背善良風俗為由,
拒絕受理兩男(或兩女)之公證結婚申請,此應作為而不予作為之行政事務,實屬不
當,且明顯有違憲之議。自一九七四年來,在醫學及精神心理學、社會學界皆已證實
同性戀者為情感傾向正常之人,與異性戀者無異,絕非百年前之視為疾病患者或變態
不正常之人。二十五年來,世界上亦已有二十餘國家和地區(北歐諸國、德、荷、加
、紐澳等)立法明文保障同性戀者之婚姻權。文明進展本就隨時代有遷異更替,公序
良俗之認定豈可為神聖婚姻權妄作斷量,據為搪塞推責之藉口。良法應為維護人性、
人道、人權等存有,我國既為已開發國家,文化及文明亦應為全球寰宇之表率,且本
無惡法禁止同性戀者相婚,如今欲以良法惡用為之,豈非人間極憾之事等語。二、按
人民不服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一條固有明文,惟所稱「行政處分」係
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
為」,亦為同法第二條所明定。而有關公證事務,請求人認為公證人辦理有不當者,
得提出異議。普通法院認異議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公證人為適當之處置;認異議無
理由時,應駁回之;對於駁回異議之裁定,異議人得於五日內抗告,公證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亦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原告向被告所屬公證處請求公證結婚,經該院以同
性結婚不符合公證請求書印製之格式,而予以否准乙事,核其內容係屬司法機關所為
之司法行政行為,公證法已有救濟程序之規定,原告若有不服,依前揭說明自應向為
拒絕之公證人提出異議,要不得循行政爭訟程序謀求救濟,原告就非屬行政爭訟之事
項,提起行政訴訟,於法不合,應認其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評 事 王 立 杰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 Apr 02 Mon 2012 14:47
陳敬學、高治瑋訴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否准同性伴侶結婚登記處分訴願駁回案]
- Apr 02 Mon 2012 14:44
祁家威訴台北地方法院[否准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聲明異議抗告案]
- Sep 22 Thu 2011 15:09
公廁鳥洞「偷拍事件」
日前捷運公廁「鳥洞事件」,性別人權協會王蘋及同志熱線諮詢協會許瑞欣以同志文化、社會恐性回應。我同意這是事實;但我認為,這事件還是涉及許多法律問題尚待釐清。
第一,公廁鳥洞假如不是行為人破壞的,那他本來就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他在有這鳥洞的公廁隔間裡自慰,關其他人什麼事?今天假如不是一位男性自慰,而是一位女性在其中方便,難道任何第三者就可以認為「窺視」、錄影等行為也是理所當然?一位男性在男性使用的公廁裡自慰,難道因為有這「鳥洞」,就認定他是同性戀者?
- Aug 31 Wed 2011 15:35
反對健保IC卡註記愛滋記者會發言稿:拒絕惡意歧視的標籤,保障愛滋感染者隱私權
- Aug 17 Wed 2011 16:42
論公開出櫃與強迫出櫃之憲法意義—立法防制性傾向就業歧視之策略與議題
- Jul 21 Thu 2011 12:49
LGBT工作者出櫃還是不出櫃?
美國哈佛商業評論雜誌2011年七月號,針對LGBT工作者於職場上就業情形,公布一項調查統計。有一些統計數字值得參考。
首先,美國到底有多少LGBT工作者?這當然非常不容易統計調查。由於社會環境對於LGBT社群的歧視仍深,連帶影響職場環境,使得「出櫃」這件事變得非常不容易。哈佛商業評論雜誌預估全美約有七百萬LGBT就業人口。調查統計發現,仍有百分之48的LGBT工作者並未於職場上出櫃,選擇隱藏自己的性傾向。
- Jun 10 Fri 2011 17:49
拒絕填字遊戲的性霸凌立法
- May 27 Fri 2011 19:43
紐約市市長Michael R. Bloomberg為支持同性伴侶婚姻平等權的動人演講全文
MAYOR BLOOMBERG DELIVERS MAJOR ADDRESS ON URGENT NEED FOR MARRIAGE EQUALITY
- May 03 Tue 2011 22:12
奧地利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女同志伴侶與異性戀伴侶有平等從事人工生殖、組織家庭之權利
奧地利是現代所謂「集中式」違憲審查制度的創始國,也就是成立所謂「憲法法院」,而由憲法法院單獨且排外行使憲法解釋之權力。
在這個制度下,憲法法院以外的法官,假如認為法律違憲,僅得聲請憲法法院解釋憲法、行使審查權,很少有法官會在判決中直接表示立場;另一方面,歐洲人權公約與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一般在歐洲各會員國內,其效力及被引用之機會,限於內國法院適用法律之限制,也較少能凸顯其重要性。
而在這件女同性戀伴侶行使人工生殖權合憲性判決上,奧地利最高法院法官給我們一個良好的示範!
- Apr 19 Tue 2011 00:48
[2010認識同志手冊]來時一身、去時一身:同志面臨的生老病死
- Mar 10 Thu 2011 13:00
「愛滋醫療公務預算不足」政策因應北區公民論壇發言稿
- Dec 20 Mon 2010 16:36
[舊文重刊]同性戀者不能當憲兵?
- Dec 20 Mon 2010 09:40
沒了「不問不說」,不表示「可問可說」:如何看見美國同志軍人?
圖片來源:http://www.flickr.com/photos/monewshorizon/4709087763/sizes/l/in/photostream/
美國參議院終於投票表決廢除同性戀者「無法公開身分從軍服役」的「法律」,眾人皆額首稱慶,然而實際上,這不過是同志軍人獲得工作權平等保障的第一步。
- Sep 24 Fri 2010 19:51
照護既不全面、也未落實愛滋外籍感染者人權保障的臺灣法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8條修正條文芻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