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東京都渋谷區LGBT居住生活隨機調查

 

日本不動產雜誌スマイスター近日在東京渋谷區LGBT聚集區附近,隨機訪問150人,就有關LGBT居住生活相關問題進行訪談。其中有百分之82.7LGBT社群,有伴侶者佔百分之58.1,有意願登記為同居伴侶關係註記者佔百分之86.2,同性伴侶中有百分之26.4目前為共同生活之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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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性傾向部分,異性戀者為百分之17.3,男同志為43.3,女同志為6.7,雙性戀為12.0,跨性別為13.3,其他為6.0,不回答者為1.3。其中雙性戀及跨性別者比例讓我蠻意外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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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年齡分布,以20-30歲人口最高,高達百分之52.4,接著分別是30歲階層28.240歲階層10.550歲階層4.0,未成年也有4.060歲以上則有0.8。可見在城市生活的LGBT社群,仍以具有經濟活動能力的中壯年階層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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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職業部分,以上班族最多,佔百分之50,打工族16.4、學生10.7、公務員及自由業各佔6.6,派遣勞工4.9、自營商3.3,家管及其他則各佔0.8

 

其中LGBT社群目前有交往對象者佔百分之41.9,單身為58.1,與伴侶共同生活者為15.4。有交往對象又住在一起者,佔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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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目前居住生活型態,租屋者最多,佔百分之46.3,跟家人住在一起者30.1,住在公共租屋者12.2,有自己的房子(包括伴侶的房子)者6.5,與他人合租者3.3,住在社會住宅及宿舍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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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是否知道有同性伴侶註記制度者,僅佔百分之8.5,大部分LGBT社群並不清楚這個制度。是否有意願申請者,僅佔百分之31,假如有伴侶會申請者,佔55.2,不想申請則有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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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關於目前生活最大的問題,以對於伴侶關係未來的不確定感,包括遺產稅及撫卹金等佔百分之38.1,其次為鄰居的歧視29.7、租屋問題28、欠缺醫療福利28、不能指定人壽壽險受益人21.2、繼承問題16.9、無法申請公共住宅9.3,其他20.3,沒有特別問題則佔4.2

對於LGBT社群的居住問題,除了一般同性伴侶租屋可能會面臨出櫃問題,不然就得以室友身分稱呼,假如需要登記雙方關係,例如戶籍問題,則似乎在成人收養下成為養父母子女關係,在臺灣就可能要登記為家長家屬關係,這一部分除了婚姻平等保障,並無法透過其他法律關係加以全面保障,例如申請職務宿舍、社會住宅(僅提供已婚配偶)等。

此外,臺灣住宅法於2011年立法時,第45條規定:「居住為基本人權,任何人皆應享有公平之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於立法理由中有特別提到禁止「性傾向」歧視,但在2017年修法後,第53條則改為:「居住為基本人權,其內涵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與人權事務委員會所作之相關意見與解釋。」雖然係以兩公約為依據,但原有明確禁止歧視,變成參照兩公約及相關意見、解釋,兩者之間其實仍有落差。

對於租屋的反歧視,在契約自由下,要間接以憲法平等權保障之第三人效力加以適用,其實仍須有一部廣泛的反歧視法,保障勞務及貨物交易市場上的性別、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的平等與無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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