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惹原則10週年增訂版簡介

張宏誠

 

 

日前iPhone出了X,日惹原則也在今年出了Plus X~~

 

什麼是日惹原則?

 

2006116日至9日,在印尼日惹市卡札瑪達大學,來自全球25個國家共29名不同背景和相關人權法專家學者,一致通過「關於將國際人權法適用於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相關議題之原則」(Principl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n relation to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共列舉29個涉及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相關議題,適用國際人權法應有之具體權利保障,一般稱為「日惹原則」(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10週年增訂版重點

 

20179月,來自全世界33個國家的國際人權法專家學者,在瑞士日內瓦經過討論,於20171110日通過日惹原則10週年增訂版(全文請見Yogyakarta Principles plus 10),增加了9個基本原則及各國適用國際人權法以促進針對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現與性別特質(SOGISEC)相關法律與社會發展的111個國家義務(具體作法),重點包括:

 

1. 在既有性傾向與性別認同分類標準外,增加性別表現與特質,亦不得以之作為分類標準而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2. 對於雙重性徵者,包括兒童,在獲得其事前基於自由意志與充分知情下之同意後,始得進行相關不可回復之手術;

 

3. 對於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現及特質為由而尋求庇護之難民資格認定,在一般可預知之處罰恐懼條件下,即應予以認可,並於申請期間,提供其免於暴力與歧視之保障。

 

10週年增訂版新增9原則

 

2017年通過新增9個原則,分別為:

 

原則30:請求國家實現保護義務之權。(反歧視與仇恨犯罪之禁止,平等權保障範圍及於第三人)

 

原則31:法律承認之權。(合法身分證明無條件取得與變更,性別登記變更與性別重置手術脫鉤,隱私權之保障)

 

原則32:身心健全發展之權。(人性尊嚴、人格自主發展、免於酷刑或非人道處罰、及侵入性與不可回復之手術)

 

原則33:免於單純因為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現及特質之刑事處罰之權。(同性非陰道性交之刑事處罰除罪化)

 

原則34:免於貧窮之權。(免於歧視而遭受社會排擠)

 

原則35:良好生活品質之權。

 

原則36:享有資訊與社交技術之權。(網路匿名與資訊自由流通、接近使用之權)

 

原則37:獲知真相之權。(暴力犯罪之公正調查或事實公開)

 

原則38:文化多樣性之實踐、保護、保存與復興之權。(教育資源的取得)

 

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如何適用日惹原則?

 

關於禁止性傾向歧視原則之適用,該原則第2原則揭示:「每個人都有權享有所有人權,不受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無論對其他人權的享有是否受到影響,每個人都享有法律面前的平等權利,並受到法律的平等保障,不受任何此類歧視。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人獲得平等和有效的保障,以免受到任何此類歧視。基於性傾向或性别認同的歧視包括任何基於性傾向或性别認同的區别對待、排斥、限制或偏袒,其目的或後果是取消或損害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障,或在平等基礎上承認、享受或行使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權利。基於性傾向或性别認同的歧視,可能同時經常與基於其他理由──包括性别、種族、年齡、宗教、身心障礙、健康和經濟地位──等歧視結合在一起。」

 

關於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與組織家庭權利之適用,該原則第24原則揭示:「任何人都有權利組織家庭,無論其性傾向或性别認同如何。家庭有各種不同的存在形式。任何家庭都不應受到基於其任何成員的性傾向或性别認同的歧視。」

 

確保同性伴侶婚姻與家庭平等保障之具體作法

 

24原則同時提出保障同性伴侶婚姻與家庭權利的7項具體作法如下:

 

1.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建立家庭──包括透過取得收養和輔助生殖(包括提供精子)的機會,以保障其組織家庭之權利,不因性傾向和性别認同而受有歧視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2. 確保法律和政策承認家庭形式的多樣性,包括不以血統或婚姻而定義的家庭,並採取所有必要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任何家庭都不因其任何成員的性傾向或性别認同而受到歧視或差別待遇,包括關於與家庭有關的社會福利和其他公共利益、工作和移民的歧視;

 

3.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在所有有關兒童的行動中──無論是由公立或私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所採取的行動──兒童的最佳利益應是首要的考量因素,確保兒童或任何家庭成員或其他人的性傾向和性别認同不因此被視為與兒童最佳利益不符;

 

4. 在所有有關兒童的行動中,確保有能力形成個人觀點的兒童能夠自由行使表達其觀點的權利,其觀點應根據兒童的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應有的重視;

 

5.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在承認同性婚姻或登記伴侶關係的國家中,已婚同性伴侶或登記伴侶能够與已婚異性伴侶或登記伴侶平等獲得的相同的義務、權利、特權或福利;

 

6. 採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確保同性未婚伴侶能夠與異性未婚伴侶平等獲得的相同的義務、權利、特權或福利;

 

7. 確保只有在具有行為能力的配偶或伴侶自由和充分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結婚或締結其他法律所承認的伴侶關係。

 

2017年版於第24原則增加了4個具體作法:

 

8. 保障兒童不因其雙親、監護人或其他家庭成員之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現或性別特徵,而遭受歧視、暴力及其他傷害。

 

9. 新生兒之出生證明,應能確實反映其雙親之性別認同。

 

10. 確保任何人不因其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現或性別特徵,得以取得使用保存其生育能力(保存其精卵)之技術。

 

11. 確保任何人不因其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現或性別特徵,得以適用合法之代理孕母制度。

 

延伸閱讀:張宏誠,同性伴侶以司法途徑主張婚姻平等保障之可能性初探,月旦法學雜誌,第224期,20141月,頁5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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